
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doc
13页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已 经2008年7月13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适用范围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汶川地 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的“重灾区”中我省的8个 县区和“一般灾区”中的32个县区(名单附后)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八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 法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发扬甘肃精神,尊重自然,尊重 科学,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 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 面夺取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胜利第三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坚持明确政策、统筹 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 则,把国家和省上支持、社会援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 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 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 产力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第二章主要政策措施第四条统筹协调、高效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在 争取中央投入、加大省级投入的同时,统筹使用受灾地 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 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规范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支出政策按照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 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 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 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 支持一)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 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按省政府已确定标准执行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 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建设,除中央财政给予投资补助外,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 排相应的资金,给予配套补助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省级和 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 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三)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鼓励 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同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省级财政 对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的恢复重建,采 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并通 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 金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项目投资补助和 贷款贴息资金从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预算中安排对市县所属工商、旅游等企业生产、生活设施恢复重 建所需投资,除市县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外,省级 财政对重灾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和贷 款贴息支持省政府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重灾区农村信 用社等金融机构恢复重建四) 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在中央财政对种子、 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 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 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 控制方面,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支 持的同时,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向受 灾地区倾斜,资金分配比例要高于其他地区五)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在争取中央财政对破坏严重 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 资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对需要整体搬迁的乡镇市政设施 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对行政村特别是自然村,应根据人口 规模,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 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省发改委、省 建设厅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费和小城镇建设资 金时,对受灾市州要给予适当倾斜,支持比例要高于其他 地区对灾区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资 金为主、省内资金为辅,在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在安排受损水库、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资金和 省级配套资金时,对受灾地区的水库从项目数量及资金额 度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要求, 市县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省级财政对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以项目投资补 助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特别是对保护村庄、耕地的河道治 理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六) 其他恢复重建密切监控,科学防范,努力排除 恢复灾后重建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 除中央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外,我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 项资金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给予一定的项 目投资补助第六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一)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 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2. 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 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 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3. 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 业、单位,需进口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 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二)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优惠政策1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 生之日起2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2.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 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 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三)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的优惠政策1.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 政府组织建设安居房的批文,按规定程序报批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 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 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政府组 织建设安居房的批文,按规定程序报批4. 因地震灾害损坏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 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对 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 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5. 经省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 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 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 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7.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 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 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四)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 优惠政策1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 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2.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 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 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 的产权转移书据,凭受灾地区有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单位 出具的财产(物品)捐赠证明,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4.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 县级以上交警和车船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 车船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 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5.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 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 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五) 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1 .重灾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 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 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 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底第七条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了减轻重灾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3年内减免部 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规定减免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及属于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外,对我省执行的散 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公路客货运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菜地开 发建设基金予以减免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因地震需换(补) 发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消防设施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费;地震破坏需要重建的建筑物,免收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建筑体系科研 技术开发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免收集贸市场管理 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费; 因地震破坏受损需要重新安装的免收有线电视建设费,对 灾区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居民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对运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凭县级以上民 政部门所开运送救灾物资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 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 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 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
第八条金融支持政策一)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1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省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 快修复和合理布设基层营业网点,尽快恢复正常营业,做 好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2. 继续开通救灾资金绿色通道;加强发行基金、发行 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现金供应;全面推广实施国库直接 拨付补助金到户工作;认真做好灾区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 的贷款分类认定工作;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为全省灾后 恢复重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1 .对重灾区实施优惠信贷政策,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信 贷准入条件,加大信贷资金投入,保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 需求2. 采取灵活有效措施,把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建和重 点企业、支柱产业恢复生产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优先满足 其信贷需求同时,对信用良好和吸纳因灾失业人员、受 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必 要的贷款扶持3. 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省 信用联社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准备一定数 量的资金,支持恢复重建信贷需求,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 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 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4. 实行受灾地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对政府组织的临 时安置区群众住房,各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简化贷款手续, 加快贷款审批速度,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地震中住房倒 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