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docx
5页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作者:刘志坚常治国李红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在客观方面认定敲诈勒索罪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合法手段与违法手段在客观上均有可能构成威胁或要挟索要的财产必需是其没有任何本权可以主张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对行使权利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行使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其次,若公民行使私权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是否有构成此罪则需要考虑是否在对待给付义务的范围内索要及索要手段是否合法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规定比较简单,所以在具体认定时产生了一些分歧,同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给实际运用带来诸多不便,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处理不统一的混乱局面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也影响了对无罪之人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权利人为解决民事赔偿或违约纠纷的行为与触犯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案例一]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
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上述案例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是对财产的犯罪,以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里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本权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成立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则上采无罪说,但是要求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我们注意到,对华硕案大多数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采用第三种理论加以解释,认为华硕案中黄静和周成宇构成了犯罪,理由主要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向新闻媒体曝光本来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手段,但是用做接受不合理要求砝码的时候,就具有了要挟的性质,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非常值得推敲的如何区分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高额的惩罚性的索赔究竟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还是一种敲诈勒索,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看其借以索赔的“事件”是否真实如冰激凌里是否有墩布头,医院是否真的销售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月饼是否是陈馅华硕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存在着使用禁止使用的CPU测试版芯片的事实如果这些基本事实真实,就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基本事实不具备,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产品的瑕疵,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并提出高额赔偿,则构成犯罪,例如以向牛奶中投毒敲诈牛奶制造商,开着奔驰汽车在道路上“碰瓷”等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敲诈勒索罪二是看索赔的目的是否非法根据民法、合同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并且索赔的理由正当,具有法律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周成宇和黄静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当中的芯片是禁止商家使用的电脑部件,对于商家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法律赋予了他们请求违约或侵权赔偿的权利,因此他们提出索赔的目的是合法的至于有的法律专家提出的由于索赔数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当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范围内索赔。
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在发生民事违约或侵权纠纷时,权益受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者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因此不管这个要约的数额是多少,只要符合民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形式,对方如果愿意接受就没有问题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一方侵权方,被害方提出一个高额的索赔要约,侵权方不能接受,要约人就构成敲诈勒索数额不能成为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看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现在很多法律专家和一些实践工作者似乎进入一个误区,包括前面谈到的月饼索赔5000元,一根冰棍索赔50万元,以及华硕案的500万元,都是认为超过一定的数额标准,这种认定是没有依据的我认为黄静和周成宇是有索赔的权利的三是看其索赔的手段是否“恶劣”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商家索赔时,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赔偿过程中,仅仅是通过口头或书面提出了一定数额的赔偿索赔要约,而没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即使要约的数额超过了通常的标准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消费者利用商家在产品上的一点点瑕疵,在向商家索赔过程中,采取骚扰、威胁、辱骂、人身攻击等恶劣的手段,强迫他人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则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也不能说一定就构成此罪。
对华硕案来说,周成宇、黄静向华硕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赔金额,就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用芯片的事件向媒体曝光,这种将某种非法的行为向媒体曝光的做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构成对商家的非法侵害,因此向媒体曝光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并不是一种威胁四是看索赔的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手段不当,但其行为本身对社会并没有构成危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两名公民以医院销售无批准文号药品向医院进行索赔的案件,虽然他们在索赔中,并非自己真实使用了该药品,而是利用医院卖假药的行为故意购买该假药并向医院索赔,其索赔手段不当,但正由于他们的索赔行为,导致当地销售假药的医院谈起他们就色变,假药也从此在这些医院销声匿迹这两名公民的手段虽然不一定妥当,但他们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