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冒名股东问题的解决路径.doc
3页关于冒名股东问题的解决路径关于冒名股东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问题提出2005 年 6 月的一天,上海某经济园区突然向王小姐催缴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欠税费,后 来,王小姐才知道自己不知何时何故成了该公司的股东,王小姐立即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才发现是自己的一位朋友张某假冒自己名义,假冒自己签名,编造了名称登记申请书、申 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一系列虚假的注册文件,以王小姐告和张某为股东,在 2004 年 4 月 20 日,向松江工商局虚假注册了该公司,致使王小姐不明不白的成了公司股 东,公司成立后的短短一年内,张某已经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过百万元王小姐对此非常 震惊和气愤,自己从来没有签署过与该公司注册登记有关的法律文件,也没有授权被告或 其他人代办注册公司的有关手续,没有投资一分钱,怎么就成了公司股东?朋友张某假冒 自己名义、假冒自己签名,注册公司的文件完全是虚假的,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王小姐立 即和工商局联系,答复是工商只负责注册的形式审查,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没有义务审查, 工商局不能直接调查该事件真实性,不能直接注销王小姐的股东身份,让王小姐去法院确 认注册公司的文件无效,然后工商局才考虑注销王小姐的股东身份问题。
到了某区法院, 立案却大费周折,因为此类案件尚属首例,某区法院向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院请示后, 表示对此类冒名股东的确认之诉案件,不予立案,若要起诉只能以侵犯姓名权起诉王小 姐又和工商局联系,但工商局说最好是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确权判决,凭侵犯姓名权的侵 权判决工商局也可直接注销王小姐的股东身份,但到时可能还得研究一下,因为侵犯姓名 权毕竟无法直接认定注册文件无效仲小姐迷惑了,要注销自己被冒名的股东身份,为何 如此艰难?解决自己问题的路径究竟在哪里?二、冒名股东的法律属性与存在基础(一)冒名股东法律特征当前,冒名股东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极具社会危害的有一定代表性的现象冒名股东 是指盗用真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者)出资登 记的投资者冒名股东现象不包括冒用已经成立的公司股东的签名进行虚假股权转让,导 致真正股东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情况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根本区别在于要么 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故对冒名股东的认定应 当区别于隐名股东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 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 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无真实出资,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 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 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者为公司股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立 法者之禁忌二)冒名股东现象存在基础 冒名股东现象的存在基础是多重的,既有社会的、市场的原因,也有主观趋利性的原因, 更有立法和制度上的原因1.冒名者的主观趋利性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有些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比如某些 特殊人群如国家公务员等不能开办公司,只好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有些是企图 逃避债务,这些人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后,责任人以公司名义大量欠债,最后携款潜逃, 企图借有限公司名义逃债2.工商部门登记制度上的缺陷工商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对授权委托书、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注册登记的文件实质真实性并不审查,受理注册文件时也并不要求 股东本人全部到场,与身份证、签名等当场核对现在,数以千计的各个区县的经济城几 乎都是政府成立的招商机构,为了招商,各经济城有可能不惜余力去协助客户作假,而经 济城又和各区县的工商局更是亲如一家,所有这些都使工商部门的形式审查更是形同虚设 这里也就难免有工商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因此,日后被冒名者想通过工商部门直接纠错就 难上加难3.相关立法的缺失。
现有立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工商部门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对 冒名股东的概念没有界定,对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地高院关于审 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的规定中都也见不到关于冒名股东的规定立法的缺失使得冒名者愈 加肆无忌惮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概括规定了使用 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注册公司的法律责任,该条适用范围似乎应包括冒名股东的 注册行为,该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 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被冒名者寻求工 商部门解决的唯一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条规定不够具体,对工商部门来说缺乏可操作性, 加之冒名者往往有经济城等外在势力的帮助,因此此条规定很难有实际意义三、冒名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一)法律层面1.完善立法在《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直接界定冒名 股东的法律定义及法律责任,这样最为彻底对冒名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 一人公司,如本文中的案件应当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撤销公司登记,一方面解决了股东资 格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也可由公司实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这样 处理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制裁了违法分子,又达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如果虽然存 在冒名股东,但并未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利益, 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如果成立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冒名股东出资 是由其他股东或隐名投资人垫付的,如果隐名投资人符合股东的法定条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则该股份应由真正出资股东或隐名投资人享有,直接由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 记, ;如果成立时出资不到位,则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 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2.完善工商部门关于公司登记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规定公司注册登记时,所有股东必须 到场,便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与身份证、文件签名等进行核对;也可以规定对注册文件, 尤其是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保证注册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二)实践层面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 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 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2.通过法院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 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一是确权之诉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 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 此类诉请法院应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法院 的基本职能;被冒名者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 法院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法院一般很难立案, 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二是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 赔礼道歉只要法院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 销公司登记或注销冒名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 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冒名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冒名者不能达到 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 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 知道存在冒名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三是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 处理意见(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3.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 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 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上述纠纷中,公司 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 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可见,被 冒名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 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 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冒名者全身而退难度 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法院判决被冒名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冒名者 向冒名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此类规定四是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工商部门,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 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 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 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
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 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 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 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 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 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 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 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冒名股东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主要是由它所引发的一些后续问题比较复杂比如注销 冒名股东身份如何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些仍然有待我们不断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