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doc
2页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8 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 3000—6000 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 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后,随项目用地报件全额上缴州国土资源局,并统一汇缴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所缴的耕地开发费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开垦 四、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权限,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办法是: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总额的 70%,以项目挂勾的形式下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耕地开垦费专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实施;州级统筹30%做为平衡全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储备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按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各提 1%作为业务经费,并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 五、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办法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拨付,采取以项目挂勾的办法运作,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从州级耕地开垦费专户中下拨到各县市耕地开垦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