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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危害公共安全罪-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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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类罪构成1、概念:故意/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A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危险)—— 过失要求结果B 行为(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工具设施;实施特定恐怖行为;涉枪弹爆炸物行为;违反安全规则的重大事故)C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单位主体D 故意/过失犯罪1、公共安全概念: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具有 公共危险性 和 一定的公然性 1)犯罪行为指向的不明确性(方法/事故)(2)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工具/设备)(3)侵害财产危及公共安全时,该财产往往与人身有关联公共安全的判断要点:一、侵害的是人身权利 或 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1、如果行为单纯具有侵害财产的性质2、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1、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2、结果,虽然同样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毁,但重点要看 有无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2、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两种情况(1)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害犯如: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行为使法益面临危险,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抽象或者具体危险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危险犯的判断要点:一、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正在使用中” 二、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1、具体的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判断标准:由司法官员及专门知识人员或有专门认识能力的人员根据犯罪人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不以犯罪人认识为转移案例一户居民陈某在修建邻近的高速公路时房屋被震裂,后对补偿不满,产生报复心理某天,他在该高速公路某入口附近10公里处在机动车道上点燃两个火堆,火焰高达0.3米车辆辗过熄灭后,再行点燃后被赶到的警察制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发泄不满,采取在高速公路上点燃火堆的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请问:此判决是否妥当?—— 具体危险的判断?案例甲和乙常年在A 线路上开黑车自从正规客车进入该线营运后,黑车生意骤减二人为将正规客车赶出该线路,在1个月时间内,连续3次路上撒“四角钉”的方式阻止正规客车结果造成15辆客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的20多个轮胎被扎破,甚至发生多起轮胎被扎破导致爆胎和追尾事故,总损失达5万多元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罪?量刑?具体危险的判断A 该车辆在被拆掉一个车轮后仍能行驶B 行驶过程中可能造成倾覆或者冲撞事故C 司机启动前难以意识到该缺陷D 该车辆正在使用且已投入使用存在具体危险刑法分则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足以发生。

      危险”标志的,是具体危险犯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罪等2、抽象的危险:行为本身包含侵害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立法者拟制或推定的危险判断标准:依据一般情况或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行为一旦实施,即可能造成公共危险,并不一定要求现实危险性,因此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刑法分则中,125-128条等非法制买运邮储枪、弹、爆炸物罪非法制买运储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放火行为——用火源引起财物燃烧积极的作为、消极不作为(防火员 )焚烧公共、他人的、自己的财物后果是否严重既遂标准:A 点火说 B 燃烧说 C 独立燃烧说 —— 点燃后目的物能够脱离燃烧媒介独立燃烧,既遂 —— 点火后未引燃或未独立燃烧,未遂2、主体:14周岁(8种)3、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失火——放火4、用放火的方法,杀害、伤害特定的人、毁坏公私财物的,A 如果危害公共安全 —— 从一重B 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 —— 依原行为定罪5、刑事责任:3-10;10上,无,死爆炸罪:故意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公私财产(针对特定人或财产实施爆炸,构成?)(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行为方式:引爆炸弹、炸药、易爆物体或设备主体:14周岁刑事责任:3-10;10上,无,死案例炉工甲与乙不和,一日二人又发生争执,甲怀恨在心当日夜里,甲将锅炉的水表打坏,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烧,估计锅炉会在乙接班后5分钟内爆炸果然发生爆炸,不仅乙被炸死,而且锅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一间民房倒塌,死伤数人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C.故意破坏财物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陈某,男,24岁,农民 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一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某日,陈某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方法自杀直到所带的钱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一起捆绑在腰包间,将引爆开关放在皮夹克上衣右下兜,某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未能爆炸电雷管爆炸后仅将陈的双手和腹部爆伤其中一只手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力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未爆炸是因炸药受潮所致问: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公私财产案例:村民甲为泄私愤,将5包TNT炸药投放在集体水库的堤坝旁边并引爆,导致堤坝被炸毁,水库决水,淹灭大量农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A.爆炸罪     B.决水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疾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A 投放物质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 投放在不特定人的食物或公共领域——供人畜用水井、池塘、河流C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主体:14周岁刑事责任:3-10;10上,无,死案例李某系某工厂工人,因未得到提级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本厂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磷化锌投入已做好的饭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含有磷化锌,从而幸免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实际上,如犯罪人自己良心发现,主动消除投毒的危险状态的,一般是既遂犯,可酌情从轻;但少数学者认为应鼓励中止犯罪,消除后果,应认定为中止犯.)目前,采用既遂犯处理(二)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一、破坏交通工具罪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故意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依 破坏对象 而定= 机动交通工具 + 正在使用客观方面:行为人有破坏行为,且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害交通运输安全(1)破坏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的完整性或功能方式:毁损、拆卸、改装、添加具体行为方式:A 作为 : 放火、爆炸、拆卸、砸毁重要机件, 故意制造事故或隐患并交付使用B 不作为:发现故障、险情后不排除,刹车失灵后不修复,应恢复定位而不恢复2)破坏足以造成倾覆、毁坏,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倾覆——出轨、翻车、沉没、坠落毁坏——交通工具性能丧失、整体报废或严重毁损破坏部位: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事关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部位 (3)破坏的程度要求——足以不要求实际发生从着手到危险状态的形成,为既遂破坏刹车系统——剪坏刹车线实际发生的倾覆毁坏,作为结果加重处罚的情节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A ——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特定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险的 ——破坏交通工具不足以……危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B —— 故意毁坏财物罪足以……危险的 ——破坏交通工具不足以……危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C —— 放火罪、爆炸罪用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法条竞合,特殊优先用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 放火罪、爆炸罪案例4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

      但恰好这架飞机临时变动,没有投入运营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二、破坏交通设施罪1、概念:故意破坏轨道、桥梁、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 故意:明知+ 希望/放任危险客 体 —— 交通运输安全侵害对象 —— 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A 正在使用(施工、修理、废弃或储存不用的)B 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熄灭海上灯塔的灯光、破坏轨道、破坏交通警告标志)(公路上的路灯?火车站的轨道信号灯?)具体行为方式:A 作为 : 物理破坏行为——拆卸铁轨、枕木;拔掉道钉、拧松螺丝;炸毁桥梁、隧道;破坏铁路公路路基、路面;公路或机场路面上挖掘坑穴;拆除车站机场安全信号装置,破坏灯塔上的照明设备非物理损坏行为—— 不直接破坏设施本身,但直接影响设施的安全性能改动路口的信号灯、使之丧失功能 如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公路上抛撒润滑剂 B 不作为:负有安全义务的人员应履行义务而不为,导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3、认定 :偷铁道上的枕木、交通运输安全设备上的元器件;偷割铁路专用电缆、线A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设施罪B 未投入使用,或废弃不用,不影响交通安全—— 盗窃罪讨论:偷公路上的窨井盖 如何认定?观点争议:A 单纯的盗窃行为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公路窨井盖属于公路附属设施,当然属于交通设施盗窃行为直接侵犯交通设施的安全,一般均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但不应排除例外1、窨井盖较小,位置较偏,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宜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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