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我国法定婚龄设定的依据与法律意义.docx
5页浅析我国法定婚龄设定的依据与法律意义 摘 要:文章分为两大部分,即法定婚龄设定的依据设定法定婚龄的意义法定婚龄设定的依据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设定法定婚龄的意义主要在于限制了配偶权的行使时间和保障了配偶权的落实关键词:法定婚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配偶权D923.9:A:2095-4379-(2019)05-0236-01作者简介:韩彩玲(1998-),女,汉族,四川巴中人,临沂大学法学院法定婚龄,即为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必须年满法定婚龄才能结婚,未满法定婚龄不可以结婚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而影响和确定法定结婚年龄的,通常包括两个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一、影响法定婚龄的自然因素影响法定婚龄的自然因素,其作为确定法定婚龄根本的、主要的因素,大致包括人的生理、心理的发育成熟和一定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女子14岁,男子16岁左右身体就已经发育成熟,具备了生殖能力这在刑法上有所体现,比如强奸罪的对象未满14岁的幼女,这即是说,十四岁以下的才是幼女,满了十四岁便是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女性。
结婚不仅要求生理发育成熟,更需要心理发育成熟,因而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定婚龄都是大于女14岁,男16岁的西周时期,礼制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女20岁,男30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婚龄是女20岁,男22岁;叙利亚女18岁,男23岁等影响法定婚龄的自然因素包括一定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因为热带地区的人们身心发育速度较温带和寒带地区的人们所需要的时间稍短些,所以可能对情感方面熟悉和渴望的年龄也就更早一些,鉴于法定婚龄就需要考虑到此方面的原因,通常热带地区的法定婚龄会稍低一些二、影响法定婚龄的社会因素确定法定婚龄需要考虑的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明、宗教、人口狀态、民族习俗等社会条件从我国来看,社会因素对法定婚龄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我国古代,影响法定婚龄的主要是人口状况和经济因素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分裂,天下动荡不堪,齐桓公把法定婚龄降到女15岁,越王勾践不仅降低了法定婚龄,更是规定了到法定婚龄男未娶女未嫁的父母和男女都有罪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再降低法定婚龄,为的就是多收赋税,增加劳动力和扩充军队并且使用了很多强制手段促使人们早婚,诸如汉武帝时规定的五算制度、西晋武帝规定的剥夺主婚权、北齐后处家长以死刑等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考虑到社会生产方式以及文化和社会道德等因素为了摆脱古代“婚姻法”中的早婚和婚姻习俗,1950年婚姻保护的法定年龄为18岁和20岁;1981年,“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应为“男性不得超过22岁,女性不得超过20岁,应鼓励晚婚和晚育”,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过快,实施计划生育的国情;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为了继续控制人口增长数量,保留1980年的规定,一直相沿至本日依据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法定婚龄的设置需要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在被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限制的同时,法定婚龄也会对自然和社会产生影响而法律具有工具性和规范性,婚龄既然是法定,就一定具有其法律意义设定法定婚龄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婚龄限制了行使配偶权的时间范围配偶权利是配偶要求陪伴,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具有主体的对偶性、客体的利益性、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的排他性四个特征而配偶权自什么时候能行使,由婚姻的缔结为起始点,加之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所以法定婚龄限制了行使配偶权的时间范围比如我国公民行使配偶权的最低年龄为女20岁,男22岁叙利亚为女18岁,男23岁等。
二)法定婚龄在法律上保障了配偶权的实现法定婚龄的设置不仅限制了行使配偶权的开始时间,而且为配偶权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对婚龄进行法律规定,有利于保障配偶权的实施首先,法定婚龄肯定是高于人体发育成熟年龄的,而配偶权有要求爱的权利,倘若身体心智没有成熟,又从何而来对异性爱的能力法律要求到达法定婚龄才能结婚,有利于保障配偶权爱的权利的行使除此之外,如果不对法定婚龄进行规定,未成年少女少年心智尚不成熟,不能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三、结语在现代社会中,法制越来越重要,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提高,而婚龄既然法定,就一定有统治阶级的道理和依据法定婚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适应现阶段人口老龄化和负增长或者以前劳动力过剩,都具有重要作用总之,法定婚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确定是要依据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国情来确定,以便于其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参 考 文 献 ][1]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于静.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金眉.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J].南京社会科学,2005.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