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精品).doc
11页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第二章 合伙人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11年1月1日起算);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第九条 入伙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1、擅自退伙或离所;2、受到刑事处罚;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