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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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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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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国财政部18日公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下称《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修订时侧重于搭建普遍适用的总体框架另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规则》强调,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答记者问近日,财政部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则》),对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令)进行了修订。

      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规则》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68号令自201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新政策新举措陆续出台、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逐步施行等,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修订,以与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则》修订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部署,反映了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财政有关改革发展新成果,衔接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要求新《规则》的实施,将对完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问:《规则》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继承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实践证明,68号令框架体系比较合理,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因此,此次修订保持了现有的章节框架,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进展、解决与新的制度不衔接的问题,修订部分不适应条款二是立足制度定位,保证广泛适用考虑到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修订时侧重于搭建普遍适用的总体框架。

      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单位的特殊要求,拟主要通过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予以规范三是结合发展方向,为改革预留空间综合考虑“放管服”改革和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等要求,《规则》以原则性规范为主,为下一步预算管理、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问:《规则》主要做了哪些修订?答:主要做了四方面修订:一是体现预算管理改革的新精神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等要求,对预算调剂作了规定,删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内容二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新增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删除了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的内容相关条款及附件等,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三是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增加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内容等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衔接。

      在总则中新增关于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取消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等问:《规则》如何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答: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断深入,新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衔接,《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盘点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增加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展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有关内容问:如何做好《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答:为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宣传《规则》,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政策宣传解读,尤其是对涉及的新旧财务规则的变化等问题进行重点解释二是指导督促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清理与《规则》不一致的财务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三是持续关注各单位在《规则》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做好研究。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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