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世纪朝鲜基层组织五家统的成立与制度设计.docx
25页17世纪朝鲜基层组织“五家统”的成立与制度设计 关键词:朝鲜王朝;基层组织;五家统;户籍;乡村治理“面—里—统”是朝鲜王朝《经国大典》规定的郡县以下官治基层组织的基本构造面”由若干里构成,“里”由若干统构成,“统”通常由五户构成五家统”的相关制度一般称作“五家统制”,又称“五家作统制”或“五家作统法”关于朝鲜时代五家统的性质及相关制度,学界已经展开过讨论早期日本学者对五家统的评价多为负面,为了强调殖民地时期地方制度改编的正当性,把五家统等地方基层组织视为停滞、非有效的组织1韩国学者对五家统的实质性研究始于70年代,修正了殖民地时期日本学者的观点,强调五家统制具有行政、自治的双重性质申正熙对朝鲜王朝五家作统法的施行过程及诸功能进行了概述,认为五家作统法实施切邻的共同责任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流民的产生,而救恤和邻保自治功能则体现了乡约精神他主张五家作统法是官治性质,不同于民治性质的乡约2李南久对朝鲜后期户组织、五家作统组织、里洞(村落)组织等基层编制组织的内容构造做了考察,认为五家统为中心的行政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落实,朝鲜后期的村落是基于自然村落的秩序体系390年代以降,关于五家统制的讨论主要从国家对乡村统治的角度展开。
吴永教将五家作统制看作“两乱”(“壬辰倭乱”和“丙子之役”)以后国家再造过程中强化乡村统治的一环,对17、18世纪五家作统制确立和展开过程做了细致全面的考察1权乃铉认为以郡县制和面里制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统治政策,加之17世纪肃宗朝五家作统制的实施,使王朝国家对民的统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以往研究对五家统这一制度做了诸多探讨,尤其是90年代以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进行的研究推进了对五家统制度的理解,不过对五家统制与户籍编制之关系尚缺乏深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五家统作为朝鲜时代官治基层组织,亦运用于户籍编制中依据现存朝鲜时代的户籍文书,大体上在肃宗朝以后,户籍采用面里制3和每五家为一统的五家作统制相结合编制体系因此,关于五家统的研究有必要结合户籍编制展开讨论本文汲取学界已有成果,梳理朝鲜时代基层组织五家统的确立与内容设计,并利用存世的朝鲜户籍文书,对户籍编制与五家统的关系试做探析,在此基础上比较朝鲜与明朝基层组织与户籍管理机制的差别一、五家统确立以前的基层组织诸方案五家统确立之前,关于以一定户数为单位组成基层组织有过许多讨论这一时期提出的各种基层组织的名称并非“统”,而称“邻保”“比”等太宗六年(1406年),知平主事权文毅提议实施“乡舍里长之法”,试图确立乡村以百、五十、十户为单位,各设乡长、舍长、里长统治百姓的制度,“愿立乡舍里长之法,百户置乡长,五十户置舍长,十户置里长,良民贱隶之额,靡不周知。
4太宗七年(1407年),领议政府事成石璘建议实施“邻保正长之法”,其主要内容是将邻近的十户或三、四户为单位编成一个“邻保”组织,选择其中的恒产可信者为正长,命其掌握邻保内的人口、出入,灾难时相互救助,流离发生时报告官府:其境内人户,不拣多少,只以居最近者为数,或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择其中有恒产可信者,定为正长,录其邻保内人口掌之,使其朝夕出入,水火相救,则保内之事,自然相知如有异状,正长即告于官,使不流移;守令常加考察,审无遗漏,然后据其平日邻保记内人口多少,书其姓名年岁,辨其良贱,则差发均军民分,民不惊骇,事可得成如有新来物故生产者,正长须即告官,各注名下,以为常事正长要熟知邻保内每年户口的增减、良贱的区分、军民的壮弱、单双、出生死亡等信息,以防止人口的流移和容隐,平均赋役6太宗虽下令“举行邻保之法”,7但各地方并未“用心举行”,以致“良贱相混,流亡不绝”与“户口日减”8至世宗元年(1418年),再令“申明邻保之法”太宗十二年(1412年)六月,议政府上书条陈楮货兴行之法,“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定为掌管不用楮货,而以米布贸易,则即拿付官,以为恒式若有容隐,则非特掌管,并罪比邻。
9世宗七年(1425年)二月户曹的启本中也提到:“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诸色工匠之家及杂物买卖者,不用楮货铜钱,潜以米布,私相贸易,随即捕告,其匿不现告,比邻人并坐10可知,朝鲜初期地方实行的是以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京中則实行五家为一“比”的邻保法世宗十年(1428年),汉城府建议实施“比里制”关于“比”的构造,汉城府的启本中有详细说明:“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为比,置长一人;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每一里皆立标,以辨夫家之众寡、贵贱老幼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丧纪农桑之劝惩,每当施令,家至户谕,以时奉行,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徒者无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礼俗1即,京城五部各坊每五家为比,置长一人;每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相保相守,以成礼俗一些提议还主张应在统组织中融入军事训练的功能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全罗道都体察使郑渊陈备边之策,“请令各道各官沿海居民每十人为一统,十家为一队”,使民在“耕耘往来之际,手不释兵,以为常事”2世宗三十二年(1450年),贤殿副校理梁诚之上备边十策关于“选士卒”之策,梁诚之主张更定什伍之制和户口之法的建议,以“五家为小统,十家为一统”,征发良民为兵,并实行五家连带责任。
以鲜初以来的上述讨论为内容基础,成宗十六年(1485年)颁布的《经国大典》最终确立了“五家统制”,并将其写入了《户典》“户籍条”,“每三年改户籍,藏于本曹、汉城府、本道、本邑京外以五户为一统,有统主外则每五统有里正,每一面有劝农官(地广户多则量加);京则每一坊有管领4“五户为一统”进而成为户籍制度中人户登记的基本原则《经国大典》所确立的五家统制规定京中和地方均以五户为一统,各统设统主地方每五统为一里,设里正,各面设劝农官;京中则各坊设管领五家统制将25户编成一个“里”,“统”作为邻保组织置于里之下朝鲜建立以来,出现了将一定户数编成基层组织的诸多方案,包括“十户置里长”的“乡舍里长之法”、“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的“邻保正长之法”、“五家为比”的“比里制”、“五家为小统,十家为一统”等,并最终创立“五户为一统”的五家统制但无论何种方案,均体现出几个共同特征:第一,以户划分,由一定的户数组成一个基本单位第二,不论身份地位高低、家口财产多寡或血缘等村落内部的秩序,按照家坐次序将邻近的五家或数家编成一个邻保组织第三,以户数为单位的基层组织具有户籍管理、禁止流民、救恤和邻保自治等诸多功能,在具体运营时强调组织内及上下级之间的连坐责任。
从实录记载看,“比”“统”等基层组织方案在京城得到了一定的实施端宗朝至中宗朝,五家统在一些地方甚至边镇也有施行,内容涉及防盗贼、禁流移民、赈恤、正风俗等方面中宗朝至宣祖朝,鲜有五家统的相关记载,其执行情况难以确认5不过五家统仍是国家对民统治的官治组织,它与乡约、洞契等自治组织同为重要的基层组织朝鲜前中期,地方行政制度面里制尚未全面实施,7基于户数的五家统的运作也面临不少困难成宗二十一年(1490年)的经筵席上,特进官尹孝孙指出地方户籍法紊乱、五家作统不行的现况:“今外邑户籍不如法,散乱无统,关系风俗事,无由检举,因此不孝不睦者多有之,诚非细故请依《大典》,申明统主、里正、劝农官之法,统内如有罪犯纲常者,统主告里正,里正告劝农官,转告守令,以治其罪,则风俗正矣对此,李崇元称五户作统法在地方之所以难行是因为受到地理条件等的制约,“京中人家栉比,可行此法,外方则山川相隔,人家辽绝,五家作统似难矣”尹孝孙于是提议在人家稀少之地,可以做适当变通,“以三四家为一统可矣”二、17世纪五家统的成立与制度渊源16世纪末“壬辰倭乱”爆发,加之随后的“丙子之役”,朝鲜迫切需要恢复农业生产,扩充财政来源掌握版图内的户口、军丁和土地,实现平赋均役,恢复和安定乡村社会成为治国之急务。
17世纪以来,其国庙堂展开了关于富国強兵和强化乡村治理的一系列讨论,包括厘正田案和户籍,通过确保人丁、向士族征收军布等措施实现均役朝鲜前中期曾反复设废的号牌制,至仁祖朝出现与五家作统制逐渐融为一体的趋势1在孝宗至显宗朝,五家统和号牌、乡约等被再次提上议程围绕着五家统、号牌、乡约的施行与否,朝中意见纷纷17世纪以来朝中上下关于乡村治理政策的种种论议,在肃宗朝初期“南人”势力的主导下,3终于转化为现实方案肃宗元年(1675年)颁布了《五家统事目》,4肃宗三年(1677年)又颁布《宽恤事目》对其进行补充5虽然五家统在《经国大典》中已经明文化,但直至17世纪后期《五家统事目》的颁布,才最终整理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在五家统的实施过程中,朝鲜儒者不断强调五家统继承了古法的理念17世纪朝鲜儒者在展开五家统制的论议时,不断强调其政治理念是取法于《周官》比闾、管仲内政(什伍制)等古法,同时强调五家统乃祖宗朝旧法孝宗九年(1658年),吏曹判书宋时烈称“五家之制”是“三代遗法”6孝宗十年(1659年),掌令金益廉上疏中称“五家统之法”为“周家美制,载在《礼典》,管仲亦以是强齐”7显宗朝元年(1659年),副护军李惟泰上疏二万余言,其中“正风俗”条提到了五家统,“所谓五家统者,出于《周礼》,而载于我国《大典》者也”。
8李景奭在《论五家统号牌乡约三件事箚》中,也明确指出五家统非宋代新法,而是三代之遗制、先王之良法:“至于五家统,非宋世之新法也,乃是三代之遗制,先王之良法圣祖行之,大典载之,特以大难之后,不复修明矣9与五家统相比,同作为地方统治政策之一的号牌法,却备受争议持反对意见的论者常常强调其未被载入《经国大典》,并视其为“新法”尹鑴是制定《五家统事目》的主要人物,曾在肃宗元年(1675年)上疏言及“五家统之制,略如管氏内政”,12后再次指出:“今年乃式年户籍之年五家统乃祖宗朝旧法,而只令作统无纲纪今以五家统为本,而且以《周官》比闾、管仲内政,作为条目,行之何如?”他认为《经国大典》时期的五家统“只令作统无纲纪”,《五家统事目》则“以《周官》比闾、管仲内政作为条目”13肃宗元年九月,《五家统事目》正式颁布,在条目内容最后提及该事目所参照的对象,“初,尹鑴仿管子,作为五家统之制”《周官》的“比闾什伍”作为五家统的核心理论依据,在朝鲜前期关于邻保组织的诸方案中就已提出最早的记载见于世宗十年(1428年),“比里制”对京城“五家为比”“百家为里”的描述,并称该制度依照的是“周唐之制”,“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为比,置长一人;百家为里,置正一人。
15世宗二十年(1438年),司宪府大司宪安崇善等在条陈时事中提到“古者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使之相救相保,以成雍熙之俗今管领正长,即古者比闾党族之遗意也16梁诚之在备边十策中亦将“五家为小统,十家为一统”视为是对什伍之制和户口之法的更定世宗十年引文中提到的“周唐之制”指的是《周礼》的“比闾什伍”和唐代的基层组织制度“邻保制”比闾制载于《周礼》《周礼》称西周之国都地区为“国”,国都以外为“野”国中设六乡,所谓“六乡”,是指“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设六遂,所谓“六遂”,是指“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什伍制亦载于《周礼》,“‘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者,即士师所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之法也”唐邻保制采用了北朝“邻”的组织和南朝“伍”的组织,1其渊源亦可追溯至比闾、什伍制邻保制以五家为一保,在五家内选出一家为保长,其他四家为一邻邻保之上设有里,每百户为一里,设里正里之上为乡,五里为乡朝鲜儒者将五家统的渊源追溯至“周唐之制”,尤其是强调其政治理念的原型源于《周官》的比闾、管仲内政(什伍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