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测绘资质许可办事程序.doc
22页测绘许可办事程序测绘许可办事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测绘资质许可测绘资质许可一、一、许许可依据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二、许许可内容可内容对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许可管理,负责乙、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三、三、许许可条件可条件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5、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6、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四、申四、申请请材料材料1、 《测绘资质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 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 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7、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9、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10、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 11、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受理机关五、受理机关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由市规划局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 家测绘局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六、决定机关六、决定机关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为国家测绘局;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 决定机关为市规划局七、程序及七、程序及时时限限(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人应按窗口公示的《测绘资质证书》办理要求, 持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接件窗口申请; 2、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 3、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 1 日内,转交经办人; 4、经办人负责对照相关资质等级要求验核申请材料,在 5 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 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1)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测绘资质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复函》 ;(2)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测绘资质证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 函》 ; (3)要求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测绘资质证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 料复函》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二)审查与决定 1、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单位; 2、根据有关材料及经办人初审意见,测绘管理处负责人在 2 日内拟定审核意见,提交 局分管领导审签; 3、局分管领导在 5 日内审签完毕 (三)颁发与公布(三)颁发与公布 1、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 公示 7 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2、审查不合格的,3 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八、主要原八、主要原则则及注意事及注意事项项(一)审批原则(一)审批原则 1、依法原则: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其他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测绘资质审批 2、公开、透明原则:测绘资质审查的法律文件、条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 3、公正、公平原则:设定和实施测绘资质许可,必须平等对待同等条件的申请人,不 得歧视 4、便民、效率原则:审批程序设定体现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5、救济原则:实施测绘资质审批时,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依法请求听证、申请复 议和提起诉讼等 6、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测绘资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必须变更或撤消测绘资质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7、监督与责任原则:测绘资质审批与审批机关的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谁审批,谁 监督,谁负责 (二)注意事项(二)注意事项1、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 3 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2、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3、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九、九、许许可可证证件及有效期限件及有效期限《测绘资质证书》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测绘业 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 资质延期手续十、十、许许可的法律效力可的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市场准入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条件 和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地图审核地图审核一、一、许许可依据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二、许许可内容可内容对编制用于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性地图和国家版图示意 图进行行政审批三、三、许许可条件可条件1、地图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 2、地图出版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资质; 3、编制公开地图,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4、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 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 和专业内容。
四、申四、申请请材料材料(一)一般地图(一)一般地图 1、 《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 ; 2、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份) ; 3、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复印件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打样稿,单色地图提交原稿) ; 4、送审电子地图,除提交电子文档外,还须提交与电子文档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 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5、公开出版地图,须提供地图出版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 ; 6、比例尺大于或者等于 1:25 万的公开版地图,须提交按照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 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意见(复印件 1 份) ; 7、专题地图,须提交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题内容作出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1 份) ;8、中小学教学地图,须提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学地图教材作出的审查意见(复 印件 1 份) ; 9、对外加工的地图产品,须提交加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外商提供的底图证 明(复印件 1 份) (二)互联网地图(二)互联网地图 1、 《地图审核申请登记表》 ; 2、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寸、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 面说明材料; 3、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电子地图编制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 4、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 5、互联网地图数据及浏览软件; 6、常用格式的兴趣点电子文档和待确认的涉密兴趣点,包括兴趣点位置信息、名称、 类别、说明注记等内容; 7、审查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 8、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国家测绘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文 件和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 。
五、受理机关五、受理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六、决定机关六、决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七、七、许许可程序及可程序及时时限限(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地图审核办理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接件窗口申请: 2、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 3、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 1 日内,转交经办人; 4、经办人负责对照相关要求验核申请材料,在 5 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 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1)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地图审核申请受理复函》 ,同时签发 《地图技术和质量审查通知书》 ,送交重庆市测绘质量监督站; (2)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地图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复函》 ; (3)要求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地图审核申请补正材料复函》 , 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二)审查与决定 1、重庆市测绘质量监督站根据《地图技术和质量审查通知书》 ,在 15 日内完成地图技 术和质量审查工作,并出具《地图技术和质量审查意见书》 ,送交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 2、测绘管理处经办人根据《地图技术和质量审查通知书》 ,综合有关材料,在 3 日内 拟定初审意见,提交测绘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测绘管理处负责人根据有关材料及经办人初审意见在 2 日内审签完毕。
(三)颁发与公布(三)颁发与公布 审查合格的,在地图审核决定办理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完成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在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3 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八、八、许许可可审审批注意事批注意事项项(一)内地引进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出版的各种公开地图,由引进单位负责送审 进口在外国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公开地图,由进口单位负责送审 (二)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界线画法无变化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 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备案 (三)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 ,是使用国家测 绘局最新公布的标准画法地图填绘专题内容,而不改变国界线画法和重要岛屿表示的,可 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将样图一式两份备案重新描绘国界线或者重新选取重 要岛屿的,须按规定的审核程序送审 (四)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 2 年九、九、许许可可证证件及有效期限件及有效期限《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无期限十、十、许许可的法律效力可的法律效力地图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展示第三节第三节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行政许可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行政许可一、一、许许可依据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 2、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二、二、许许可内容可内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三、三、许许可条件可条件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四、申四、申请请材料材料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 4、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设计书及附图; 5、负责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五、受理机关五、受理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六、决定机关六、决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七、七、许许可程序及可程序及时时限限(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办理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市规 划局接件窗口申请; 2、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 3、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 1 日内,转交经办人; 4、经办人负责对照相关要求验核申请材料,根据项目所在地已有坐标系统情况,在 5 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1)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受理 复函》 ; (2)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不予 受理复函》 ; (3)要求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 补正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