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商务师国际经济法案例8.doc
3页国际商务师国际经济法案例8 提单的证据效力 案例1[案情摘要] 1997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得尔抵达日本港口,卸货时发现短少了560箱,价值7800美圆.A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运港就未能装足货物. [问题] C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案例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是表明其已经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一经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即使能够证明货物短少是由于托运人未能装足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免除向收货人赔偿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导致货物短缺,他可以向托运人索赔.综上所述,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 案例1[案情摘要] 中国天翔公司向英国拜丽公司出口大豆,价格条款CIF伦敦.天翔公司和买方拜丽公司之间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不可转船直达提单,天翔公司要求船公司签发了直达指示提单。
天翔公司将经过签名的提单通过银行结汇后转让到拜丽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拜丽公司凭提单将货物提出,发现由于转船而进行第二次装卸,货物包装不牢固发生短少,要求承运人赔偿船公司认为发运人天翔公司和自己达成口头协议允许转船,拒绝承担损失 [问题] 提单和运输合同是什么关系 [法理分析]该案例涉及到提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提单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以及提单和合同(口头)的关系 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存在这基于提单之上的两种关系:(1)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提单只是承运人同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7条,《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都作出了这一规定2)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当提单被转让到收货人手中时,对于提单的受让人与承运人来说,提单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同样也是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提单的规定为依据,即使原来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另有协议,但是由于提单的受让人对一无所知,所以不得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
这种规定能够有效保证提单的流通性,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 首先,中国天翔公司作为托运人同船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约定应当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提单表面所记载的事项只是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和运输合同之间有不符的地方,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其次提单是指示提单,当中国公司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英国的拜丽公司后,提单则变成了英国拜丽公司和船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终极证据根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船公司同英国拜丽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综上,尽管本案中中国天翔公司同船运公司之间有口头运输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对于船运公司和作为提单受让人的英国拜丽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以提单表面记载为准提单记载为直达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有理由相信途中不得转船由于转船造成的货物短少违反了提单的记载内容,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应当要求船公司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