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专家解读物权法中的民生热点.pdf
3页法律专家解读物权法中的民生热点的 矛 盾 让 房 屋 所 有 人 在 维 权 时 处 于 有 心 无 力 的 境地 , 而 在 月 , 日 之 后 他 们 将 合 法 拥 有 一 道 保 护墙 皇 例 团 文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南 京 熙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主 任 律 师 罗 列 军 曾代 理 过 一 起 拆 迁 纠 纷 依 照 当 时 的 南 京 第号 令 , 拆 迁 单 位 只 对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进 行 补偿 这 户 世 同 堂 、 挤 在 平 方 米 房 子 里 的 人家 , 最 后 只 拿 到 了 万 多 元 拆 迁 款 每 平 方 米元人 勉 强 才 够 买 一 套 经 适 房 安 置 全 家…“ 一 个 人 一 天 当 中 , 几 乎 每 时 每 刻 都 在 跟物 权 打 交 道 , 说 物 权 法 是 跟 老 百 姓 关 系 最 密 切的 一 部 法 律 , 一 点 儿 都 不 夸 张 , 其 审 议 次 数 之多 , 不 敢 说 ‘ 绝 后 ’ , 至 少 是 空 前 的 ” 江 苏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副 主 任 委 员 刘 克 希 如 此 评 说 物 权法 这 部 “ 怎 么 强 调 都 不 过 分 的 民 生 法 律 ” 。
据介 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已 签 署 第 六十 二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明 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将 于 年 月 日 起 正 式施 行 征 收 单 位 、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 应 当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 维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日 益 加 速 , 老 城 出 新 、 新 区建 设 , 机 器 轰 鸣 中 凸 现 出 的 一 大 矛 盾 是 拆 迁 以 及补 偿 的 问 题 如 果 从 法 理 上 讨 论 , 这 是 私 权 与 公权 出 现 的 摩 擦 与 碰 撞 在 物 权 法 出 台 之 前 , 这 样耀 悬 丽 蔽 而 丽 思 补 偿问 题 作 出 了 相 对 具 体 的 规 定 , 明 确 了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标 准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 细 化 了 补 偿 费 用 的 名 目 ,改 进 了 补 偿 方 式 , 弥 补 了 《 土 地 管 理 法 》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 补 偿 项 目 规 定 简 单 、 补 偿 标 准 泛 化 、整 目 洛 项 礴日 卜画 哎 目 皿 月 田补 偿 救 济 程 序 诸 多 不 足 , 避 免 大 量 土地 征 收 征 用 补 偿 问 题 的 争 议 。
他 指出 , 像 上 面 这 个 案 例 如 果 放 到 物 权 法实 施 后 审 , 结 果 就 会 大 不 一 样 因 为物 权 法 强 调 保 障 被 拆 迁 人 的 居 住 条件 , 而 不 是 只 对 所 有 人 一 人 补 偿 解 读拆 迁 之 后 , 急 需 解 决 的 就 是 善 后补 偿 问 题 物 权 法 规 定 “ 征 收 集 体 所有 的 土 地 , 应 当 依 法 足 额 支 付 土 地 补偿 费 、 安 置 补 助 费 、 地 上 附 着 物 和 青苗 的 补 偿 费 等 费 用 , 安 排 被 征 地 农 民的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 保 障 被 征 地 农 民 的生 活 维 护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征 收 单 位 、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产 ,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 维 护 被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征 收 个 人 住 宅的 , 还 应 当 保 障 被 征 收 人 的 居 住 条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贪 污 、 挪用 、 私 分 、 截 留 、 拖 欠 征 收 补 偿 费 等费 用 ” 罗 列 军 在 谈 及 该 条 法 律 时 难掩 心 里 的 激 动 “ 毫 无 疑 问 这 是 物权 法 中 的 一 大 亮 点 , 不 仅 规 定 了 应 该补 偿 对 补 偿 效 果 也 有 细 化 的 标准 ” 。
他 特 别 强 调 , “ 安 排 被 征 地 农民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 将 农 民 列 入 社 保范 围 , 防 止 出 现 做 工 无 岗 、 种 田 无地 、 吃 饭 无 钱 的 失 地 流 民 , 而 “ 保 障被 征 收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 则 原 则 性 保 证了 拆 迁 户 的 基 本 利 益 不 受 损 , 在 他 的理 解 中 , 这 里 谈 到 的 居 住 条 件 起 码 不低 于 原 居 住 条 件 也 能 杜 绝 公 共 利 益拆 迁 和 商 业 利 益 拆 迁 两 套 补 偿 标 准 间的 漏 洞 , 防 止 商 业 开 发 钻 公 共 拆 迁 的空 子 生 活 用 品 、 生 产 工 具 、 原 材 料 等 不动 产 和 动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私 人 合 法 的 储 蓄 、 投 资 及 其 收益 受 法 律 保 护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保 护 私 人 的 继 承 权 及 其 他 合 法 权益 私 人 的 合 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侵 占 、 哄 抢 、破 坏 案 件 回 放年 一 个 夏 日 的 午 后 北 京新 法 断 案查 抄 违 规 商 贩 、 扣 留 违 法 车 辆 ,是 城 市 管 理 和 交 通 管 理 中 经 常 出 现 的行 政 处 罚 措 施 , 也 分 别 有 其 执 法 依据 。
这 样 会 不 会 对 涉 及 私 有 财 产 处 置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产 生 干 扰 , 有 没 有 与 现行 相 关 执 法 规 定 产 生 矛 盾 专 家 解释 其 实 无 论 是 即 将 施 行 的 物 权 法 ,还 是 已 经 公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管理 规 定 , 都 无 一 例 外 地 强 调 了 对 合 法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 行 政 处 罚 中 没 收 的对 象 规 定 为 “ 违 法 所 得 ” 、 “ 非 法 财物 ” 当 然 , 物 权 法 的 出 台 在 现 有 法律 条 文 的 基 础 上 , 无 疑 将 进 一 步 强 调政 府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处 置 公 民 私 有 财 产的 合 法 和 规 范 性 解 读将 于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的 物权 法 对 公 民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做了 较 多 规 定 , 这 也 是 首 度 将 对 私 人 合法 财 产 的 保 护 写 入 基 本 法 中 改 革 开放 以 来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人 民 生 活 不断 提 高 , 私 有 财 产 日 益 增 加 。
切 实 保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 既 是 宪 法 的 规 定和 党 的 主 张 , 也 是 人 民 群 众 的 普 遍 愿望 和 迫 切 要 求 , 有 利 于 激 发 人 民 群 众创 造 、 积 累 财 富 的 积 极 性 , 促 进 社 会和 谐 市 海 淀 区 城 管 监 察 大 队 执 法 人 员 在北 京 科 贸 电 子 商 城 北 侧 查 抄 了 无 照商 贩 崔 英 杰 的 三 轮 车 就 在 执 法 人员 准 备 撤 离 现 场 时 , 崔 英 杰 突 然 举刀 刺 伤 了 海 淀 区 城 管 监 察 大 队 海 淀分 队 副 队 长 李 志 强 , 致 其 死 亡 崔英 杰 遂 被 送 上 被 告 席 , 等 待 法 律 的宣 判 一 直 以 来 , 各 地 城 管 和 小 贩发 生 冲 突 的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 似 乎 只要 套 上 各 自 的 身 份 符 号 , 两 者 就 会产 生 矛 盾 权 利 纳 入 “ 物 ” 的 范 围基 金 股 权 都 可 质 押私 产 受 保 护执 法 强 调 人 性【 私 人 对 其 合 法 的 收 入 、 房 屋 、可 以 转 让 的 基 金 份 额 、 股 权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等知 识 产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等 同 “ 应 收 账款 ” 一 样 可 以 质 押 。
但 以 基 金 份 额 、股 权 出 质 的 双 方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同 , 出 质 后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不 得 转让 】一 灌 黔 一 哪 圳 毕月 匕并 负 担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解 读“ 物 尽 所 能 ’ 一 直 是 我 们 追 求的 目 标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人们 对 “ 物 ” 的 理 解 在 一 步 步 加 深 以 前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 物 ” 只 包 含 动产 和 不 动 产 , 现 在 物 权 法 将 “ 物 ”的 范 围 扩 展 至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一 部 分权 利 物 既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 也 具 有 交换 价 值 最 大 限 度 地 让 “ 物 ’ 成 为可 以 担 保 的 客 体 , 就 是 充 分 挖 掘“ 物 ” 的 文 换 价 值 的 体 现 , 比 如 将应 收 账 款 作 为 可 以 质 押 的 权 利 这次 物 权 法 就 担 保 物 权 的 修 改 将 进 一步 发 挥 物 的 交 换 价 值 , 促 进 融 资 物 权 法 规 定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物 、 船 舶 、 飞 行 器 可 以 抵 押 , 基 金份 额 、 股 权 、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利 权 、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中 的 财 产权 等 可 以 质 押 这 些 规 定 将 使 社 会财 富 得 到 更 充 分 的 发 挥 , 体 现 “ 物尽 其 用 ” 的 原 则 , 将 有 力 地 扩 展 创业 者 的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
解 读现 实 生 活 中 , 不 少 人 遇 到 这 样的 烦 恼 拾 得 别 人 丢 失 的 东 西 , 还花 了 不 少 时 间 和 精 力 保 管 它 在 终于 找 到 失 主 后 自 己 是 否 向 失 主 索要 一 定 的 报 酬 呢 此 前 , 有 人 因 此提 出 这 样 的 要 求 , 而 被 人 指 责 还引 起 了 社 会 的 大 讨 论 如 今 , 物 权法 给 这 个 争 论 定 了 调 市 民 丢 失 东西 以 后 , 在 到 拾 得 人 或 者 有 关 部 门领 取 遗 失 物要 交 “ 成 本 费 ”【 拾 得 遗 失 物 , 应 当 返 还 权 利人 拾 得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权 利 人领 取 , 或 者 送 交 公 安 等 有 关 部门 】权 利 人 领 取 遗 失 物 时 , 应 当 向拾 得 人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支 付 保 管 遗 失物 等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遗 失 物 自 发 布 招 领 公 告 之 日 起六 个 月 内 无 人 认 领 的 , 归 国 家 所有 院 不 慎 将 一 个 装 有 面 值 为 多 万 元汽 车 提 货 单 等 物 品 的 公 文 包 遗 落 在座 位 上 。
李 某 发 现 后 , 在 现 场 等 候良 久 未 见 失 主 便 将 包 带 走 同年 月 日 朱 某 刊 登 寻 包 启 事 , 声明 “ 一 周 内 有 知 情 送 还 者 酬 谢元 ” 次 日 , 李 某 联 系 朱 某 , 归 还 公文 包 , 要 求 朱 某 支 付 报 酬元 , 但 朱 某 认 为 包 内 存 在 线 索 ,据 此 均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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