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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知识之物权概述(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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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84767545
  • 上传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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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知识之物权概述(4)  一、概述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毁灭;就权利主体而言,是指物权的取得、丢失和变更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法律效力的发生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是物权上的法律要件物权法上的法律要件包括物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要件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要件主要指民法上的混淆、时效、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觉、添附、加工等,以及民法以外的公用征收和没收等   (一)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详细说明如下:   1.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物权以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者,一般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物权,并非继受他人的权利,也与他人的权利无关原始取得的效果是,原存在于物权标的上的一切负担因原始取得而毁灭,原来的物权人不得对其主见权利例如,添附、埋藏物发觉、遗失物拾得等,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2.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

      以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一般属于继受取得因买卖、赠与而取得的物权,即为继受取得   依据继受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依据继受范围和形态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将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移转而取得,如以买卖、赠与而取得物权;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如土地全部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步他人设定抵押权特定的继受取得是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如以买卖、赠与而取得;概括的继受取得是指将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于特定物而予以全部继受,如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一般所指的物权变更是就狭义上的物权变更而言的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在内容上所发生的变化,如抵押权顺位的变化   (三)物权的毁灭   物权的毁灭,是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别可将物权的毁灭分为肯定毁灭和相对毁灭一般所说的物权毁灭是指物权的肯定毁灭   1.物权的肯定毁灭   (1)物权标的物的客观灭失,使物权本身归于毁灭。

      如某甲全部的房屋被烧毁物权标的物灭失后,假如有标的物之变形物或价值变形物(如书籍烧毁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权)消失,全部权人仍对其享有全部权   (2)标的物未灭失,物权本身已归于毁灭,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即使他人有可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但这已不是原来的全部权   2.物权的相对毁灭物权的相对毁灭,是指物权与其原主体相分别,但权利本身并未毁灭,而是改属于新的权利主体在物权相对毁灭的状况下,原物权主体丢失了物权,而新的物权主体以继受取得了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的相对毁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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