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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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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9004355
  • 上传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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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近年来关于殡葬改革的新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巩固改革成果,依法加强殡葬管理,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条例》 (送审稿)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经过2000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2000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0 号公布,到现在实施 10 多年来,对于推动我市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市连续 16年火化率达到 100%,目前,我市有国家一级殡仪馆 1 个,2 个殡仪服务站, 5 家经营性墓园,19 家公益性墓园,126块深埋绿化地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化, 《条例》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殡葬规划及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市民的殡葬需求殡葬工作仍存在投入不足问题,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存在老化问题,公益性墓园、骨灰楼以及海葬等绿色殡葬设施不完善。

      此外,我市已于 2012 年推行免除在我市死亡、尸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尸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惠民措施这些惠民措施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二)殡葬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目前,我市殡葬管理仍然存在“管所合一”问题,这种运行模式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殡葬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形成障碍三)公墓管理机制已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墓管理不规范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 ,加强现有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墓位格位,严格限定墓穴面积,整改超规定面积的墓穴,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墓葬用地的循环使用,做好墓穴各位的租赁、价格、资料档案等工作四)丧葬服务市场监管制度缺失,殡葬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目前,基本殡葬服务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实行市场化之后, 《条例》欠缺相关管理制度,监管部门监管无法可依,导致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五)上海等城市在殡葬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深圳所借鉴,进一步提高深圳殡葬服务水平如国内广州、上海分别提取墓穴销售收入的 3.5%和 3%作为公墓维护基金,有利于公墓可持续发展。

      鉴于《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我市殡葬管理的实际需要,我局自 2011 年以来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积极开展修订《条例》调研工作,形成《条例》 (修订草案)之后,我局多次赴殡仪馆、吉田墓园、市殡葬管理所、宝山园、市殡葬协会等单位进行调研或组织上述单位进行集中研讨2014 年,我局先后两次公开征求各区和殡葬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我局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后,形成目前的《条例》 (送审稿) 修订《条例》工作已纳入 2014 年市人大调研类立法计划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条例》 (送审稿)在原《条例》六章、四十二条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和具体管理措施的分类,调整为七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遗体处理及丧事活动,殡葬服务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一)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要求提倡和鼓励生态安葬,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采用上述方式安置骨灰的,由政府予以奖励补贴(第三十四条) 二)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四条) 。

      在此基础上,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定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公墓、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拟订特区殡葬事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将新建和改造墓园、火葬场、殡仪馆、骨灰处理场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三)逐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在明确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殡葬管理工作的同时,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处罚权(第五条第二款) 四)规范公墓经营行为1、结合《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 号) 、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粤府〔2011〕67 号)提出的关于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定位问题,明确规定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第十二条) ,明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公墓设施建设和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第十三条) 。

      2、规范公墓建设要求,限制墓穴占地面积,要求公墓配套完善骨灰楼堂并设立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葬区并明确要求设立节地葬区(第十四条) 3、为切合目前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租赁的实际情况,在禁止转让、炒卖的原则下,允许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及向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购买、承租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经办人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受其直系亲属、配偶委托的自然人(第十五条) 4、为使违规销售墓穴、禁止转让等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规定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售)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详细记载租用者身份信息和死者基本信息(第二十条) 5、明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购买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维护管理费连续 2 年不交纳维护管理费,公墓服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并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仍未交纳者,公墓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可在使用期届满后将骨灰以生态节地方式安置(第二十一条) 五)规范殡葬服务1、设置保障殡葬服务质量制度第一,鼓励从事殡葬服务的人员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第四十二条) 。

      第二,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规定行为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丧事承办人同意,并出示工作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协助丧事承办人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遵守相关单位管理规定,并如实告知丧事承办人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三,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第四十四条) 第四,引入殡葬行业自律机制,明确规定殡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2、在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措施方面,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和在特区内死亡的非户籍居民,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第四十条第一款) 3、在价格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第一,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制定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二,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三,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及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第四十条第二款至第七款) 4、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 《条例》明确要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 5、规范遗体接运与停放在遗体接运方面, 《条例》首先区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明确殡仪馆应当按规定提供遗体接送、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或生态葬等殡葬服务项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不得提供遗体接送、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服务,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交通枢纽周边、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非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第三十九条) 第二, 《条例》还明确规定遗体接运原则上由殡仪馆接运,同时规范接运遗体车辆的标准、统一标识等事项(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在遗体停放方面,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太平间不得超时停放遗体,不得在医疗机构太平间举行丧事活动或销售殡葬用品(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6、设置公墓维护制度 《条例》借鉴上海等地做法,允许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促进经营性公墓可持续发展(第十八条) 六)强化殡葬监管1、理顺殡葬服务市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制,明晰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卫生人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监察和民族宗教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六条) 2、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执法的威慑力,优化监管效果(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规定民政部门组织行业评价制度(第四十七条) ,明确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4、取消殡葬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明确要求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和公益性墓园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5、增加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第五十一条) 此外, 《条例》 (送审稿)还根据遗体接运、遗体处理和火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原《条例》中不太规范或不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规定进行适应性的修改。

      总的来说, 《条例》 (送审稿)在原《条例》对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创新突破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突破如提倡和鼓励生态安葬,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如建立公墓维护基金,促进公墓良性运转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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