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实务汇编.doc
1951页2 1927 信用社财务会计实务全书 3 1927 信用社财务会计相关法规 4 1927 目 录 5 1927 6 1927 7 1927 8 1927 9 1927 10 1927 11 1927 12 1927 13 1927 14 1927 15 1927 16 1927 17 1927 18 1927 19 1927 附录 信用社财务治理法律法规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治理实施方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治理实施方法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及负债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五章 贷款 第六章 抵债资产 第七章 投资及证券 第八章 其他类资产 第九章 成本 第十章 营业收入 利润及分配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20 1927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规范农村信用合作 社财务治理 依照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 等法律 法规规定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 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 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 担风险 其财务治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治理制度 规范财务行为 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维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同时同意宽敞 社员的民主治理和监督 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治理组织研 究决定 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各级农村信用 21 1927 合作治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治理 指导 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财政 金融政策 并按现行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 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同 意税务机关的税收 财务监督治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 成本 费用的确认 应遵循权责发生 制原则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治理职责 努力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打算 操纵 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 包 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 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 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规定 农村信用 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治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 地 联 合社治理规定 暂行 的有关规定办理 22 1927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一 个人资本金 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 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二 法人资本金 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以其 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 信用社集体资本金 是指信用社历年积存按规定转作实 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 分享 收益和承担风险 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 能够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 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 价 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过程中 投 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 同意捐赠的资 产 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 本金 23 1927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 资本金 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 留存的法定盈余公 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 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 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 权益 不含未分配利润 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汲取的各项存款 各项借入资 金 金融机构存放资金 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 其他负债等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 分为流淌负债和 长期负债 其中 流淌负债为 1 年期 含 1 年 以下的各项 负债 长期负债为 1 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 实 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 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24 1927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 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 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计入成本 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冲减应付利息 当年实付 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 债的实付利息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第三章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 1 年 不含 1 年 以上 单位价值在 2000 元 不含 2000 元 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 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 电子设备 运 输设备 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 独立 同时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 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 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 中型计算机网络 包括硬 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 购置费 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 为低值易耗品 25 1927 下列物品 不论单位价值大小 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押机 点钞机 铁皮柜 保险柜 打捆机 计息机 记账机 验钞机 印鉴鉴不仪 微机及打印机 打码机 压数机 打孔机等 低值 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采纳分期摊入成本的 摊销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 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 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 出计价 二 购入的固定资产 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 途中保险 费 包装费 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 的固定资产 还应加上改装费 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 定资产时 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 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 扩建的 按原固定资产的 价值加上改建 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 扣除改建 扩建过程中产 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26 1927 四 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 金额 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 保险 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 票账单的 依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房屋 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 按 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 包 装费 安装费 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 指按 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 计价 七 换取的固定资产 是指用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交换取 得其他企业 单位或个人资产 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 以重置价值为原值 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 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 或减去 另外支付 或收取 的金额为 净值 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 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 27 1927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 的盘点 清查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对盘盈 盘亏 报废 毁损 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缘故 明确责任 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 清理 报废和盘盈 盘亏 毁损 的净收益或净损失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 兼并 清算等 事宜时 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预备 正在施工 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 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 在扣除残料价值和 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不缘故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 失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计入开办费 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 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 自 28 1927 交付使用之日起 按照工程预算 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 估 价转入固定资产 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 按 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应按月 或季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计 入当期成本 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起计提折旧 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 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 季节性停用 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 房屋 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 的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9 1927 二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 已提足折旧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 提早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 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 可能净残值 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 5 确定 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 净残值率能 够从简不计 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 可依照实际情 况 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 由市 县联社商同 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 房屋 建筑物为 20 年 二 机器 机械及其他设备为 10 年 三 电子设备 运输工具 器具 家具等为 5 年 30 1927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 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阻碍较大的固定资产 可采纳双倍余额递减 法或年数总和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l 可能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 100 季折旧额 原值 年折旧率 4 月折旧额 原值 年折旧率 12 二 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 单位里程折旧额 原值 1 可能净残值率 规定的总 行驶里程 2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原值 1 可能净残值率 规定的 工作小时 三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折旧年限 100 31 1927 季折旧额 净值 年折旧率 4 月折旧额 净值 年折旧率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在其折旧年限 到期前 2 年内 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四 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折旧年限 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 折旧 年限 1 100 季折旧额 原值 1 可能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4 月折旧额 原值 l 可能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12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述规定 信用社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 须在变更年度往常 由信用社提出申请 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包括装修 费 支出 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 可作为递延 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32 1927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 设立明细 账卡 正确 全面 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并建 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 要履行报批 手续 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农村信用合作治理 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 建筑 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 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 资产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 领用 报损和 核销制度 有变价收入时 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第四章 现金资产现金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 业务 周转金 库存金银 存款预备金 结算备付金 存放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