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doc
3页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二)受理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 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 依 法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 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 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 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 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 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 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 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三)范公众聚集场所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 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检查,自检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