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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页合同法一、合同、合同法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的含义(2条)1、平等主体之间2、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条)除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以外的协议三)、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的原则(合同主体地位,3条)(1)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一定平等(2)尽量接近平等:自我保护(懂法与法盲、撤销权)、行政司法保护(为民与腐败)2、自愿的原则(合同主体意识,4条)(1)不是外人强加和干预2)物质和生活条件急需,不能认为违背自愿原则,显失公平用公平原则调整3、公平的原则(合同内容,5条)(1)主要指合同的内容、价格和违约责任(2)价格超过市场幅度,违约责任不对等4、诚信的原则(合同履行,6条)(1)主要指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当包含合同前后义务(2)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属于不诚信,客观原因(包括过失造成)不属于不诚信5、守法的原则(全部过程,7条)(1)也应当包括政策2)指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为6、尊重公德的原则(全部过程,7条)(1)公认的公序良俗2)公德有时有地域差异、民族差异7、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8条)二、合同的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分类(2条):就是通常说的人。
自然人就是自然状态下出生之人,法律用语,与法人对称;社会学与社会人相对;政治学等同公民自然人分类一般都按行为能力分类:(1)有行为能力人(2)无行为能力人(3)限制行为能力人2、自然人的主体能力(9条):自然人都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是自然人都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2)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3)无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2款和13条1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签订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4)部分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规定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3、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1)监护人就是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14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1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17条)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均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不能确定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2)监护人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代理签订合同才能构成有效3)签订合同时被代理人仍然作为合同的主体二)、法人(民法通则)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1、、法人的一般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法人的种类(2条):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以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机关法人不以登记方式成立,而依法以决议、命令、决定等方式成立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3、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公司法人设立登记主要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1)公司章程;(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公司住所证明等。
5、法人的主体能力(9条):(1)法人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有限制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2)法人都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条件依据设立时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如银行的分行、支行超过设立时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必须有特别授权6、法人的行为形式1)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2)法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都是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3)法人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证明法人的行为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不能证明就是法人行为 7、股东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滥用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1)出资不实 通过抽逃资金、解散公司、宣告破产等翻牌,逃脱原债税(2)脱壳经营(利用有效资产重组、分立设立子公司)、 将一体公司分为多个公司,防止巨额赔偿(3)人格和资产混同、 公司与股东财产、人员、业务混同(4)不当控制(转移资产或利润)(5)规避敬业禁止义务8、筹建中的法人(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或者设立人个人筹建中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筹建中的法人的名称和财产是与筹建人或者设立人的名称或者财产相分离的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筹建中的法人的存在目的是为设立法人,是为筹建法人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因此,筹建中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筹建活动相关的民事活动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4)筹建中的法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标明是筹建和筹建人5)设立期间债权人与设立中公司及其发起人纠纷 成立后公司承担设立中公司的债务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以个人名义的行为,债权人选择权公司设立失败相关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所作的唯一有权解释),它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列举其种类:(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所有这些“其他组织”,都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当然,他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特别法上,基本均赋予“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四)、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63--70条)1、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代理分为三种,即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1)法定代理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是法定代理(2)指定代理没有法定代理人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代理(3)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2、委托代理是民事活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形式(9条),(1)除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民事活动外,一般民事活动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被监护人委托代理人3)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必要时可能将受委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这叫转委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