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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规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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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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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律法规高等 教育法规讲义 合同法律法规高等 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 讲义讲义 2012 年 8 月 第一章教育法学的发展第一章教育法学的发展 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 世纪 70 年代至 19 世纪末)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 世纪 70 年代至 19 世纪末) 这一时期,是现代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产生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 的初创时期19 世纪 70 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 主义过渡,科技和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政治上趋于保守、稳定,对现代 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和必要的条件,而与现代教育紧密相联 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就提到了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了 1870 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确立了 英国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1872 年,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帝国建 立之初,为适应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制定了普通 学校法,把 614 岁的 8 年初等教育规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并对原 有的初等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881 年,法国颁布了费里法, 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及其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项重要原则;1882 年,又发布法律,把义务教育年龄规定为 613 岁。

      日本自 1868 年明治 维新之后,为尽快加入世界列强的行列,从教育入手,开启民智、发展国 家,分别于 1872 年和 1879 年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奠定了日本现代教 育制度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其 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 竟走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 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 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 渡的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 历史烙印 1902 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法案,这是英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 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它确立了由地方教育机关负责地方初等教育的管 理体制,并对中等教育的发展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1918 年英国又一次 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著名的费舍法案,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法律 措施,还对童工的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对和义务教育的年限作了新的规 定 法国也于 1902 年通过立法改革了中等教育,并加强理科与现代外语 的教学,废止了 1850 年的法鲁法,封闭了三千多所教会学校。

      1919 年德国共和时期制定的魏玛宪法,根据“民主”的原则,废除了 等级性双轨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统一的学校系统;规定了公民受教育 机会均等的原则,对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美国在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州教育立法外,1917 年,颁布了旨在发 展职业教育的著名的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政府拨款支持各州发展 职业教育1940 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由政府 拨出专款举办与军事工业有关的职业技术教育这些法案的制定和实施, 对 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所处的主动地位,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在 1890 年颁布了教育敕语,此后又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小 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学校令、帝国大学令、高等学 校令、实业学校令、专科学校令、幼儿园令,使日本的教 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促进了日本教育的较快发展这一时期的教育法制 建设较之于初创时期,立法的领域有了较大的扩展,有的国家还初步建立 了教育法规的体系,对促进现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 80 年代)三、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 80 年代) 在这一时期,英国率先于 1944 年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即巴 特勒法。

      这一法案的颁布,不仅标志着英国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 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第三阶段开始的重要标志该法案对基础教育、 师范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私立教育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该 法案自颁布以来,虽然又于 1959、962、1964、1968 年相继颁布了四个教 育法律,但基本上没有离开 1944 年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干预下,于 1947 年颁布了教育基本法, 对日本教育的宗旨和原则作了简洁、明确的规定,实质上是日本的宪法性 教育条款根据教育基本法,日本还于同年颁布了学校教育法 此后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 法、文部省设置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员许可法等一 系列有 关教育的法律法令,最终形成了一整套与其现代教育制度相适应的教 育法规体系,使教育的管理走上了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 这一时期,也是美国进入全面教育立法的时期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 是 1958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防教育法这一法案是在众所周知的背 景下提出来的它规定联邦政府增加教育投资,大批增加和改善科学、数 学和现代外语教学设施,向研究生大量提供奖学金和贷款,提供更多的教 育机会,以便增强美国在冷战中与苏联争霸的实力。

      此外,美国全面加强 了联邦一级的教育立法在 60 年代,颁布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育总则法等 基本的教育法及禁止种族、肤色、国籍方面教育歧视的民权法在 70 年代,又颁布了有关妇女教育平等、教育个人秘密、双语教育、社区教 育、博物馆服务、综合就业和训练、特殊教育、印第安人教育、环境教育 等方面的重要法案,形成了联邦与州两级较完备的成文法的体系 四、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四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今)四、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四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今) 在这一时期,英国制定了1988 年教育改革法,宗旨是提高教育质 量,规定推行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考试,尊重家长为其子女 接受教育的选择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 日本在总结第三次教育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 1990 年颁布了终生 学习振兴法,该法适应现代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综合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体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建立公民终身学习体系,以改变过去 偏重于学校教育的封闭的、单一的、刻板的教育体系这一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

      法国也于 1989 年颁布了教育指导法该法特别强调了教育是国 家优先发展的事业,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同时对面向 21 世纪的法国教育的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评估监督等作了原 则规定可以说,这是法国关于面向 21 世纪改革和发展教育的基本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 1992 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教育法 该法虽然确定了俄罗斯联邦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规定了国家教育政策的基 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教育立法的体制、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俄罗斯的 教育制度,以及教育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的条件保障、教育 的国际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反映了当前教育发展的国际趋势,但这部法基 本上体现的是西方的价值观念,是对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 纲要的否定 美国总统克林顿于 1994 年签署了一项全面改革的新法案,即2000 年教育目标法该法案确定了全国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同时允许地方 在执行这些标准时有选择权和灵活性其宗旨也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促 进公民的终身学习 中国在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十分重视在总结教育改革和发展正反 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教育 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 求改革开放以来,以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工 作,使教育从无法可依,到教育基本的、重要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基本形成了由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组 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 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86 年,2006 年修订)、教师法(1993 年)、教育法(1995 年)、职业教育法(1996 年)、民办教育促进 法(2002 年)等 8 部专门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十多项教育行政 法规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经 过几次规章清理工作,现行有效的规章有 70 多项与此同时,各地在法 制统一原则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与需要,制定了符合地方教育规划与发 展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制定 了 200 多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印度尼西亚为适应其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增强其在东南亚以及亚太 地区的地位,也十分重视教育,1989 年颁布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教 育制度法 思考题思考题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的发展进程? 第二章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习权第二章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习权 第一节关于受教育权和学习权 一、教育法与受教育权一、教育法与受教育权 学界对于“现代教育立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与受教育权的法律确认 过程是一致的”;“受教育权在性质上经历了从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到法律义务,再到基本权利的演变过程”;受教育权的产生经 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与国家介入教育事务的发展有相当紧密的 关系等论断的认识基本认识一致并且将受教育权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 阶段: 第一阶段(16 世纪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以前):教育属于私人事务 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大部分的国家虽然设有学校,但却不积极 介入,教育与国家目的没有直接关系,教育基本上是属于私人的事 参见申素平著: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 12 页 务,国家并不干预教育,也未对其立法受教育既不是人们法律上的 权利,也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第二阶段(16-20 世纪初):受教育被视为是人民的义务 中世纪欧洲城邦结合成具有相当权力的国家组织,透过国家的组 织运作使国家有更大的力量从事各种活动,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时代 的来临,国家逐渐认识到教育不仅对个人有价值,而且对整个社会乃 至国家都具有相当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教育事务乃为国家积极介入的 一环,国家开始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教育的运作。

      此外,由于公共教 育的兴起,义务教育逐渐被建立,教育成为国家的需要,在于达成国 家的目的,而并非为人民的目的而存在,受教育成为人民的义务 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教育成为基本人权 20 世纪之后,特别是“二战”之后,各国宪法逐渐承认受教育为 人民的权利,强调教育是为个人目的而存在,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权而 不是义务,因此宪法文本不再陈述受教育为一种义务,而确认其为一 种基本人权 第四阶段(1980 年代以后):学习权成为基本人权 学习权的观念很早就已经出现,但直到 198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 过学习权宣言才被确认,此后一直影响到现今,成为目前受教育权的 主流思想 二、受教育权与学习权二、受教育权与学习权 (一)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的概念(一)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的概念 1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的受教育权,仅指“接受教育的权 利”,英文为“therighttobeeducated”,或 “therighttoreceiveaneducation,权利主体限于受教育的公民本人 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为了人格的自我完善而具有的一项要求国家提供教 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广义的受教育权,对应的英文为“therighttoeducation”,是我国学界 的常用的概念,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 际 公 约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等 众 多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中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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