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异地中考权约辩事件看教育公平的基本问题.docx
9页从异地中考权“约辩”事件看教育公平的基本问题 黄拓夫,傅定涛(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Reference:从占海特约辩在沪中考权事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公平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特征事实上,教育公平的基本问题即是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基于教育公平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教育公平观念包含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要兼顾这两个方面,需要遵循合乎其内在规律的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教育资源Keys:异地中考权;教育公平;教育资源分配G40:A:1674-5884(2013)08-0035-03占海特,女,1997年出生于珠海,户籍地江西九江,2002年随父母迁入上海在上海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因无上海户籍且不符合上海10类参加中考人员条件,只能在上海考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或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因而主动辍学在家2012年6月占海特在微博上高调争取异地中考权利,与沪籍人士就异地中考问题“约辩”,成为舆论瞩目的焦点这一事件并非偶然和单一的事件公开资料显示,随着经济发展造成的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中国目前拥有随迁子女2 700万,他们中的不少人希望放开异地中、高考;而在北京、上海,又有一大群京沪籍人士旗帜鲜明地捍卫自己的利益,坚决反对。
教育公平问题早已是全国性的热门议题,通过这次中考约辩事件明显地可以感受到国人对教育公平的关注热度厘清教育公平的相关问题能有效地帮助国人加深对教育公平的认识,也可以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有意义的理论参照一教育权利的绝对平等教育公平首先是一个权利平等的问题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平等意味着一个国家公民不因种族、性别、阶级、地域或家庭背景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的待遇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1]从某种意义上说,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和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和人权是高度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准不断提高随着义务教育法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对自身受教育权利的维护此次上海中考权约辩事件,集中体现了守护教育公平价值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冲突一方面,占海特的家庭无法取得上海户籍户口、纳税存在一定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剥夺其参与分配上海教育资源权利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上海的公立学校维护其本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先保证本市居民享有相应的教育资源,似乎也无可厚非这是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和理念出发,看待教育的公平性,一方强调教育权利的绝对平等,另一方要求遵循契约精神,我建设我享受。
教育公平的复杂性在两方据理力争中显现无疑占家和上海本地市民关于中考权的辩论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关于绝对平等与合情合理之争权利的绝对平等,是一种应然的理想要求,其根源是西方天赋人权观及平权观的延伸,是一套以“平等”为核心概念的认知体系这种应然,一方面是因为条件的局限,导致应当实现的还无法完全实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教育公平持续进步提出要求,带有一种明显的超越性质,是促进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平等是现代社会构建的基石,教育平等对促进社会平等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微观上,一视同仁的选拔制度给予了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向上流动的通道和可能现代社会发展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经济的全球化,资本和人才的流动,导致教育程度越来越成为制约人创造物质财富的关键因素宏观上,从社会发展和民主进步的层面上来说,平等对于文明的开化、民主化运动都具有极强的推动力,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现代教育研究的成果认为,教育拥有三种重要的功效:将青年人“整合”到社会及各种成人角色中去的“社会化”职能;促进个人心理和道德生长的“发展”的功能;同时,在存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生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
因而,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层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和民主社会“最伟大的工具”教育权利平等的绝对性的影响还体现在教育发展的终极价值追求之中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局限,注定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公平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在观念中不断强调、在政策的制定时充分考虑教育不平等的问题,以调节人们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关系,这是建设现代化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十分必要的,也是教育应该始终追求的一种伦理价值二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教育权利的确立要求绝对平等,教育机会的实践却只能是相对平等因为前者是基础性的,后者却是非基础的萨托利主张把机会平等分为平等的利用和平等的起点——“平等利用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而不是为一切人)提供平等的利用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2]占海特此次约辩的是权利平等,根子其实是要求教育机会平等,而教育机会属于人的非基本权利范畴影响机会平等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一是受社会原因影响,即教育的机会受到社会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关注度的影响二是受家庭背景的影响。
毫无疑问,家庭经济条件和家庭成员的职业、教育程度以及他们对儿童受教育的观念对个体影响甚大家庭出身不同,个体受教育机会和所享有的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条件差别巨大三是受生长地理环境和位置的影响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区域、城乡政策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因此,在不同地区就读的学生个体并不是平等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本案例中的占海特户籍所在地江西九江,与上海的教育资源明显无法比较,因此才导致占海特无论如何也想要争取在上海就读高中第四,个人天赋也是一条重要的影响因素无可否认,不同个体间天然地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这种差别带来的机会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公平的可以看到,教育机会平等追求的是一种实然性的平等,依据的是现实的条件,追求的是教育的效率关于机会的相对平等,罗尔斯有句著名的论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3]因此,教育机会平等,是按比例的平等,且机会应该向弱势阶层和地区倾斜这是一种矫正性平等,目的是促进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更加均衡协调的发展这在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优质资源越来越向有限地区甚至有限的学校集中。
这在中学教育的最终结果——高考升学率上体现得十分明显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成果表明,中国重点大学农村学生比例自1990年代起不断滑落在21世纪的头10年中,北大农村学生所占比例从三成落至一成清华2010级农村生源仅占17%这无疑是优质教育资源高度集中于少数社会阶层的表现一些位于省会的重点中学,拥有丰厚的教育经费与政策支持,像抽水机般吸纳当地及周边市州县甚至全省最优秀的学生与最优秀的老师,每年几乎垄断了其所在省份一流高校的名额在这种形势下,很多由于户籍、经济条件等外在的非个体能力因素不能进入优质中学的学生,一开始就被挡在名牌大学门外作为一种现代主义教育观,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要求政府制定合理教育政策和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防止资源倒向优势群体一方,导致社会阶级间流通减弱甚至板结必须在统一的方针下切实有效地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教育质量差距教育公平的实现不是单一的教育问题,而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尤其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结构的改革和调整息息相关三教育公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教育公平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观念最终的效应体现在其指导的实践上教育公平性问题之所以引起极大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因为其通过对社会教育资源分配的影响,改变了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以及社会道德结构等。
可以这么认为,引起公众所关注的教育公平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教育资源如何合理进行分配如前所述,教育权利的绝对平等带有一种应然的理想性质,而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带有一种实然的实用性质正是这两种性质对应的不同主体,决定了教育资源的分配的价值取向的不同实然的价值观对应集体性,强调教育资源的投入应产生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考虑的是教育对社会整体及对社会个体的合力;应然的价值观对应的是个体的独特性,强调教育对个体的塑造,考虑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价值以集体为主体的公平观念源自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实际上是一种效率至上论以个体为主体的教育公平观念对应的是人本主义理论,更加关心抽象概念下的个体状态这二者本是对应教育公平两方面的特性,是统一在一个整体下的然而在考虑合理指导分配教育资源时,需要把握二者统一中的对立性效率至上的观念通过优势资源聚集而产生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的同时,也牺牲了部分人的利益作为提高整体效益的代价,结果并没有做到平等的对待社会每个阶层成员的利益以个体发展为教育全部内容的人本角度充分照顾到了每一个个体的全面发展,却没有考虑到现实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缺乏整体的观念因此,教育公平指导下的资源合理分配应该是在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特性和不同阶层及各种条件的基础上,以教育的手段逐步解除其所受的观念和知识条件上的限制,从而达到自由发展的目的性的公平。
失去教育公平的保障对个体而言是巨大的利益损害,虽然在整体上可能有利于产出正因为如此,在进行教育资源分配时不能不考虑价值主体追求的差异性在平等对待个体价值的基础上追求整体的效率,才是可取之道要达到上述要求,就要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坚持以下几个主要原则首先要坚持平等性原则教育公平强调平等分配资源,体现公平的平等性平等分配资源,指的是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各种受教育机会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强调,“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要有一种平等的权利[4]不管一个社会个体处在什么阶层,只要是社会的成员,在进行教育资源分配时首先要考虑他们是否都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在权利问题上对“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实行双重标准其次,要坚持差异性原则平等分配教育资源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是一种外在平等,但受教育者内在的天赋条件、个人意愿等,则需要区别对待这种教育对象的分化,导致了公平分配资源会产生不平等的结果因此,教育资源在分配时要考虑个体的差异性,提供合乎其内在条件发展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并根据受教育阶段的不同分配不同的教育资源,如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绝对平等的机会同时,教育资源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根据人口、种族、知识层次进行一定比例的倾斜,也是教育公平差异性原则的具体实现。
对于个体而言,教育资源的差异化分配还在于给予个人更多元的受教育种类选择,让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条件而定第三,要坚持补偿性原则教育资源的分配还应该强调相应的对公平性的补救和保障措施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5]历史有其局限性,任何形式上的公平都不能绝对保证事实公平在认识到不公平的不可避免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也就是要采取矫正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看,补偿性原则所对应的正是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矫正性”正义[6]在现实条件下,针对已经出现的不公平的现实,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方法,也是以补偿促进公平实现的重要手段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补偿性原则需要极为审慎的对待,需要对具体问题加以仔细甄别,才能最终实现公平如果对具体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刻,只是看到表面现象,并以此为依据调整教育资源分配的方式和额度,问题非但不会解决,更有可能适得其反教育公平问题牵涉面广,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理念、民族结构、阶级、地理环境及教育本身的很多因素此次上海的中考约辩事件给予了我们很多思考和探索的空间——从教育公平的内涵着手,充分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