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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职研究生考试总结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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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1. 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2. 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成文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过民法典尚在制定之中,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3.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即我们所学的民法4.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的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通则》是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5. 民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立可以上溯至罗马法,公法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的关系,两个主体不是出于平等的地位,私法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就其性质而言是私法6. 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特点是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主自愿、等价有偿7.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六、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9.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1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国家在某些时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11. 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2. 民事权利及其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13. 民事权利的行使及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的波爱护,在方法上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里救济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保护,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二章 自然人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自然人依法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构成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2.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一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实际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对自然人实现其民事权利来说,这还仅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则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和享有的;二是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同时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不能互相代替;三是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直接取决与当事人的意志;四是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规定不得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转让,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处分的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此处所称死亡,指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的生理机能绝对终止、生命的终结5.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区别:一是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一种可能性,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主体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性;二是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不受年龄、精神状态和身体条件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两者的起始与终止的阶段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然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8.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由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需具备的条件:被宣告者,需为精神病人(痴呆人)、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宣告解除也可以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9. 监护的概念: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0. 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当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承担监护人11.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2.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及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类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宜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3. 监护的终止:条件: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或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精神恢复正常,曾由人民法院宣告的,必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和宣告;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14. 宣告失踪的条件:须受宣告人失踪;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满2年,从自然人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15. 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或没有上述规定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无行为能力人失踪,监护人为其代管人,失踪人的必要费用,由代管人在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6. 宣告死亡的条件: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为满2年),受宣告人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不是;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为1年,但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17.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8.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证据证明其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失踪或死亡的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死亡宣告撤销后,其相应的财产及人身关系处理方法如下: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资格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获取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9. 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场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20. 居所:凡自然人的居住场所均可称为居所,居所可以有一个或几个,住所只有一个,住所必是居所,但居所不一定是住所21. 经常居住地: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22. 个人合伙的概念: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23. 个人合伙的特征:合伙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5. 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个人财产,并不限于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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