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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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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朱娇娇摘    要: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Key: 汉代    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①,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但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联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②;汉初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借鉴秦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即重刑轻罪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所以,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实践与认识方面相分离的情况汉代改变以前严刑峻法,施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以满足汉王朝社会发展的需要,巩固国家的统治根基③从汉高祖刘邦起至文景帝时,始终奉行道家黄老的思想,确立宽减刑罚的一系列政策,获得显著成效但是,黄老学派的一些主张并不能长期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至汉武帝时,急需一种顺应当时时代发展需要的思想与政治路线儒家学派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以德治国,反对残酷的刑罚。

      在此历史背景下,汉代“春秋决狱”逐渐产生二)统治者的需要汉代“春秋决狱”是为了适应统治者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春秋》是在局势混乱不稳的形势下为稳固固有的君道而作的,主要目的是把臣子与百姓都归于一个安分守己的礼法体系之中,巩固国家的统治根基将《春秋》作为断案的标准,完全满足汉王朝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汉王朝统治者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汉代“春秋决狱”是适合统治者需要的一种定罪量刑工具,可以根据古代帝王的需要任意阐释三)儒学正统地位的确立漢朝儒学的正统地位逐渐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先秦时期,儒家理论在诸侯争霸的年代难以得到重用,处处受阻汉朝初期,法家思潮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儒家思想从压抑中获得释放汉武帝时儒家学者董仲舒提出把儒家经义作为断案裁决的准则,他认为《春秋》是一部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派改造儒学,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此时,新儒学恰巧适应了汉武帝统治的需要,于是他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儒学发展的措施,儒学在西汉渐渐获得正统地位此后,汉代“春秋决狱”不断发展完善二、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一)“原心定罪”原则“原心定罪”也称“论心定罪”,是春秋决狱中的主要原则之一。

      主要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则应当酌情处理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提出该原则的灵感来源于《春秋》中一些事例和儒家思想的启发,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这在董仲舒本人审判的案件中有所体现以下是董仲舒所断案例中的其中之一:案例:甲父乙与丙发生口角而相互争斗,丙拿起刀刺向乙,情急之下,甲拿棒击丙,不料,打中其父有人说甲殴父,应斩首议论时,董仲舒认为甲与乙之间属于父子关系,当看见父亲与他人起了争执时,心里充满着惊慌、焦急和不安,所以当甲看到自己的父亲和别人争斗时,他的主观动机是要去救自己的父亲,而不是要殴打自己的父亲最终,董仲舒认为甲不当坐④根据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甲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为救自己的父亲乙而拿棍棒打丙,误伤父亲乙是出乎甲意料之外的事,甲的主观动机是要救其父乙,这符合儒家的道德准则,符合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所以,甲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倘若刻板地使用汉律将儿子甲处死,就会显得不合情理因此,董仲舒在判此案件时根据甲的动机,认为甲无罪,不当坐。

      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一司法原则规定亲属间有罪相互隐瞒是正常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汉代“春秋决狱”是情与法相结合的完美体现,使情与法互为轻重,彼此融合这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协调情与法二者关系的一项主要原则案例:甲没有孩子,拣了一个被遗弃的婴儿乙,并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养育乙长大杀了人,甲知道后帮乙隐瞒,如何处决甲?董仲舒认为甲没有孩子,把乙养育大,虽然不是甲所生,但甲和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父子关系,依据《春秋》经义,父为子隐瞒,甲把乙隐藏起来,甲没有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对甲判罪⑤根据以上案例,乙杀人,甲把乙隐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家理论处理案件,甲为犯人隐瞒就要被处以重刑但汉代“春秋决狱”提出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这种做法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否则,就要对其定罪董仲舒依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认为甲和乙是父子关系,甲隐瞒乙属于合法行为,因此甲没有犯罪,这体现了汉代“春秋决狱”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后来,唐律根据该原则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属于正常行为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是说“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⑥,指臣子对君主不能触犯、违逆,甚至作乱。

      在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盛行的古代,皇权至高无上,皇权不得侵犯,皇帝的尊严不得损害,皇帝的安全必须维护即便仅仅有大逆不道的念头,而没有采取切实的举动,也是不可饶恕的,是绝对禁止的这为汉朝帝王提供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保护伞以下两则案件是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之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具体体现案例:汉武帝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颜异颜异分析了当时的情况,不大认同该政策酷吏张汤与颜异有嫌隙,颜异恰被人举报,张汤处理颜异的案件该案件是这样子发生的,颜异以前与人交谈,当此人说到其中一项法令的推行有些不合理的地方时,颜异却在沉默张汤听说了这件事后,就向皇上进言说,颜异作为官员,看到国家政策有不合理的地方,不上奏皇上提出建议,自己却在心里暗暗嘀咕,此为“腹诽”之罪⑦该案例指汉武帝想要造白鹿皮货币,开纸币的先河,大司农颜异先生酷吏头子张汤就以腹诽定了他的罪张汤告发颜大司农异的理由是“身为朝廷高官,反对朝廷的政策,不公开提出来,反而暗自心里不满,实在是大逆不道、死有余辜,所以应该论其死罪”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将情与法完美地结合起来,为官吏公正地断案提供了根据其原则为我国古代封建国家而服务,有利于统治者巩固国家的统治。

      三、汉代“春秋决狱”的影响汉代“春秋决狱”在巩固专制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我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使传统刑罚株连的范围有所缩小另外,情与法的结合,避免了刑法过于严苛,实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汉代“春秋决狱”对儒家经典的解释使司法官员陷入主观主义,忽视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法律规范人们的作用一)汉代“春秋决狱”的积极影响第一,汉代“春秋决狱”促进了法律适用科学化纵观我国古代的法制史,奴隶社会的原始野蛮色彩浓厚,以残酷刑罚而闻名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说盛行,残酷的刑罚仍然是统治者加强统治的主要手段从西汉开始,统治者不断宽减刑罚,以文帝景帝法制改革为标志,中国法制文明是以西汉减轻刑罚这一政策为起点的对于这一历史性的进步,汉代“春秋决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定罪量刑准则,将道德与司法理念相交融,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出发,将人心作为行为好与坏的依据汉代“春秋决狱”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司法裁决方式,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使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第二,汉代“春秋决狱”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解决了统治者在司法方面面临的法律、道德冲突问题,为司法官礼法交融、遵循先辈的断案准则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原心定罪”原則主要以行为人的动机、意图等为依据处理案件西汉儒学家董仲舒引经决狱,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他提出如果一个人出于主观善意而犯罪,那么他即使违法也可免罪,如果一个人的主观是恶意的,那么即便他没有违法行为也要对其追究责任汉代“春秋决狱”改变了只依照事件的客观事实判案的法家司法判决准则,主张在判案的同时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这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第三,汉代“春秋决狱”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调解了人们之间的利益纷争,发展了一种在情与法之间保持平衡的断案方式,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汉代儒学家深刻地论证了法关系与德刑关系,他们把政治和法律的问题化为简单的道德问题当制度的设计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达到道德要求的结果时,儒家的经典学说就为其提供断案判决的依据汉代“春秋决狱”在客观上促进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交融⑧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了西汉王朝国家的统治根基,稳固了统治者的统治它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顺应了当时封建社会国家的发展潮流,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⑨。

      二)汉代“春秋决狱”的消极影响第一,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公平的目标难以实现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出发处理案件,行为者的动机在“春秋决狱”中处于决定性的位置,如果有的案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行,则一些官员在处理案件时会任意加以解释经义,这对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非常不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法律的威严倘若一些司法官员按照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就会出现犯罪的情况大体相同,判决的罪行却相差很大的情况倘若司法官员根据个人好恶随意解释儒家经典,就会使司法官员陷入主观主义,忽视客观事实的情况,有悖公平另外,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构成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规范人们的作用减弱,使法律的公平目标难以实现第二,汉代“春秋决狱”可能使人们的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汉代“春秋决狱”提出的“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是为了适应统治者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春秋》是在局势混乱不稳的形势下为稳固其固有君道而作的,就是要把臣子与百姓都归于一个不越分寸、安分守己的礼法体系之中,达到巩固国家统治根基的目的。

      汉代“春秋决狱”主要是为了稳固统治者的统治,加强对人们的道德教化和思想的控制,从而把臣民归于一个自上而下的礼法系统中因此,汉代“春秋决狱”可能使道德品行虚化,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真正实现四、结语汉代“春秋决狱”作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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