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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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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 权 法 课 程 论 文对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思考--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摘要: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说,我们在不断的追求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为他们也是司法活动所保护的法益的一部分主体.但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但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破坏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因此,如何实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独立审判权 [案情介绍]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 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与赵作海有相同遭遇的还有湖北的佘祥林、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以及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河北邢台李久明等这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所以本文拟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谈下我国的刑事司法我国的人权保障立法以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起点,这一改动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受到高度的重视,但是司法工作的现实并没有因为这几个字的加入而有所改变,像上面那样的冤假错案还是在不停的上演着,而且越演愈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权利理所当然的也要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平等保护实际上在具体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包括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在这一过程中权利遭到损害的几率是很小的,倒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处于整个司法活动的被动地位,其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更应该受到重视一、“人权”的概念和源流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上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革命的产物,主要有三种基本的观点“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认为人权是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结合李步云主编的《人权法》教材和刘老师上课的教授内容,我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得到社会承认的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的总和 人权思想作为人类社会与思想发展的结晶,从其产生即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推崇,并形成世界性的的规定和主张,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世界人权宣言》(1948)、《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公约》(1968)和第二次世界人权会议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些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中都对人权的实现和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奠定了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其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不仅加入到多个人权公约并且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现行法律中明确规范了对人权的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二、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 (一)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现象非常严重。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实践中这一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威胁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残暴的不人道行为,一方面,给被告人的身体带来极度痛苦,威胁着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将被告人作为认定事实的工具,否定被告人的意志自由,置被告人的人权于不顾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坦言曾遭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因而做了九次认罪的供述刑讯逼供的出现和屡禁不绝一方面和刑事执法人员的关键因素有关,比如,“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点”,还与我国目前的制度上的疏漏有关系,对于刑讯逼供没有事先的防御机制和事后的救济措施二)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情况严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偏高,且超期羁押现象也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比如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调查报告指出:4年来(从1997年开始),各级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累计达299,291人(次),已纠正250,594人。

      2003年7月,最高院发出《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至当年11月底,全国各级法院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1967件,涉及4060人但是,虽然经过上述执法大检查和集中清理,实践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自1999年5月9日批准逮捕,但是一直到2002年10月22日才最终判决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考虑其他方面,但就超期羁押已经非常的严重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和保障,进而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权如前面所说的赵作海案,商丘市检察院曾经退回侦查9次,但是在2002年处理沉积就按的活动中,政法委组织召开案件协调讨论会,公检法联合办案,先定性而后交由审理,这就使得法院审判成为一种摆设,一个只写判决书而不能够独立作出审判的机关四,对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人权的几点建议(一) 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法制观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人权保障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要将宪法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做了相当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包括了大量的基本权利,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下来,显示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贯彻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精神!(二) 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制度。

      1)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权,控告权,赋予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与外界的通讯,联络权明确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程序以及作出决定的期限2)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规定侦察人员在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只能在看见但是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视3)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4)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希望这两个规定的出台会带来一下好的实践效果三)遵守法律程序,克服执法中的主观任性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不能确保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司法机关在行使它的权力、履行它的义务的时候,必须经 过一定的程序也只有这样才能将人权的保障落于实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案;要遵守办案期限,杜绝超期羁押现象;要有规则意识,按照规则办事实践证明,如果违反法律程序,就可能会在执法活动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越权办案等执法犯法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如果没有程序,所有的实体规定就等于零,严格公正执法就无从谈起 四) 坚持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并完善适应现代法治发展所需要的审判工作新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权的的基本保障一个良好有效的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的建立不仅能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及时的适用,法律资源得以合理的配置和利用,而且也只有改革和创新才能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审判构筑法律的神圣殿堂,树立司法权威,使公平正义的法治之魂深人民心二十一世纪中国,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贯彻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司法体制的创新,围绕人权的保障,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所以,应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以实现司法公正效率为宗旨,大力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五) 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和指导,要增强依法监督和指导的意识,推动司法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此,必须确保监督和指导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监督和指导权的规范行使;必须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细化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和规范,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监督和指导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畅通信息渠道,不断总结,不断发展,确保司法监督和指导沿着科学化的轨道前进,确保在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以及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参考书目:[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薛胜利:《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  美术系 :伍家雯 学号 :2011285324第 1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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