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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重点及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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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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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 1]有一份 CIF 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 A 出售一批 IBM 电脑给香港商人 B,按 CIF 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 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 1 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 CIF 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 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 CIF 条件的内容参 见“贸易术语”)[案例 20]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 500 吨三路核桃仁,合 同规定价格为每吨 4800 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分 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 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 东岸时已是 11 月 25 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 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 魁北克已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 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 36 万加元[案例 20 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 CIF 合同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 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2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 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 CIF 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 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案例 21]200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 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 合同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 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 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 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但认为其余货物 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 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其余降价 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 共计达 15 万美元[案例 21 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 CIF 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 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 CIF 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 比 CIF 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 比 CIF 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3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 CIP 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 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 CIP 术语有利于内陆出 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案例 22]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 2004 年以 FOB 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 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 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 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 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案例 22 分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 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 FOB 的风 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案例 23]2003 年 1 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 CIF 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 ,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 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 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 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 23 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 变化,但是由于是 CIF 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 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案例 24]我方进口商以 FOB 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 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 做法是否合理?[案例 24 分析]4根据 FOB 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 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 25]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 A 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 B 签订出口大 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 20%,杂质最高为 1%,以中国商品 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 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 到目的地后,买方 B 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 了虫害证明,买方 B 据此向卖方 A 提出索赔 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 A 接到对方 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 B 支付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 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 要求 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 25 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 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 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 定,应当对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 风险买方 A 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 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 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 方 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案例 26]5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00 年 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每吨 40 箱共 1200 箱,每吨售价 1800 美元,FOB 新港,共 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 为 2 月 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 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 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 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 天[案例 26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 盘仍习惯用 FOB、CFR 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 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 FCA、CPT 及 CIP 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 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 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 FCA(该市名称) 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 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 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 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 27]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 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 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 F 合同?[案例 27 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 CIF 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 CIF 本身的解释 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 C1F 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 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 CIF 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 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 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 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 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 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 主要条款已与 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 成交,但实质 上并不是 CIF 合同性质6[案例 31]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 A 商达成交易一笔,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 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 B 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 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 公司已 宣告破产倒闭。

      当地 C 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 货物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 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 B 轮船公司交涉 ,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 13 条规定 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 于是,诉诸法院[案例 31 分析]B 公司难辞其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 C 公司 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B 公司必须赔偿,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案例 4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 CIF 和 CFR 价格出售蘑菇罐头, 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 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 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 41 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 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 条件下由 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7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 42]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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