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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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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残疾人保障法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于2022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五度学习网我共享的残疾人保障法全文,梦想你热爱!  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对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布局上,某种组织、功能流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片面流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才能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对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养护 遏止基于残疾的轻视遏止欺凌、侵害残疾人遏止通过群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佐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赋予更加扶助,减轻或者消释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进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进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进展规划和年度筹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促使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紧密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观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观法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进展等方面的观法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崇敬、关切、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供给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导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采纳政府嘱托,开展残疾人工作,鼓动社会气力,进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务必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务必履行监护职责,崇敬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激励和扶助残疾人巩固自主才能 遏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遏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主,为社会主义创办付出气力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崇敬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筹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学识,建立健全出世缺陷预防和早期察觉、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苦难、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鼓动社会气力,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更加保障,赋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创办中做出显著劳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劳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赋予表彰和赏赐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其次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工程,扶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巩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才能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启程,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根基,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进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激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供给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激励和扶持社会气力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气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导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及亲属的扶助下,应当努力举行功能、自理才能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筹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筹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举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普及康复学识,传授康复方法 其次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佐器具的研制、生产、供给、修理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其次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对等采纳教导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导作为国家教导事业的组成片面,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采纳教导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扶助其完成义务教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纳义务教导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供给免费教科书,并赋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采纳义务教导以外其他教导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资助 其次十二条  残疾人教导,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导,着重进展职业教导,积极开展学前教导,逐步进展高级中等以上教导 其次十三条  残疾人教导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在举行思想教导、文化教导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导;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采纳才能,采取普遍教导方式或者特殊教导方式; (三)特殊教导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导机构,并激励社会气力办学、捐资助学 其次十五条  普遍教导机构对具有采纳普遍教导才能的残疾人实施教导,并为其学习供给便利和扶助 普遍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务必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遍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务必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入选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技收;拒绝技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遍幼儿教导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其次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导机构、普遍幼儿教导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导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导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导机构和普遍教导机构附设的特殊教导班,对不具有采纳普遍教导才能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导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导机构、普遍教导机构附设的特殊教导班和残疾人职业教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导、职业教导 供给特殊教导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其次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导,激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其次十八条  国家有筹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导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遍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导班,培养、培训特殊教导师资普遍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导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遍教师掌管必要的特殊教导学识 特殊教导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导津贴 其次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导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导教学用具及其他辅佐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给。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待政策和扶持养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激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概括手段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激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成、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赋予税收优待,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赋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工程,优先安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添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给、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赋予扶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供给就业服务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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