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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页精品文档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 (3 岁) 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 1 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 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 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 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 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甲确有救助的能力, 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 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 , 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 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 , 因为没有义务 , ”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 分)案例二:中学生赵某, 15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 1 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 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三: 李某,男, 18 周岁, 1996 年 2 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 年 8 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精品文档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1.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 、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 2 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 应不予处罚2 、尽管 1998 年李某已经年满 18 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 16 岁,依法规定属于 "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 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 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3 、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 、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四: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 1/3 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父子系血亲关系, 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 " 脱离父子关系 " 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 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案例五:赵某,男, 1986 年 12 月出生 1999 年 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 后见女孩沉没, 急忙下水营救未成, 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 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精品文档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案例六;被告人赵某,女, 30 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 , 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 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 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案例七 ; 被告人钱某,男, 25 岁,司机 2008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 因手续不符规定, 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 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 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 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 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案例八 ; 被告人张某,男, 28 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 年 3 月 12 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精品文档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案例九 ; 被告人魏某, 2009 年 4 月 15 日至 18 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 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 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案例十: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 12 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 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 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 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 12 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大一思修期.精品文档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在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都有变化的大学中首先要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特点 要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会过集体生活也要独立: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树立独立生活的意识, 虚心 求教,细心体察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适应新的学习理念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培养优良的学风 树立远大的理想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 “思修 ”课的意义和方法。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科 意义:( 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 “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