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528022174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7.50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发文单位:国家计量局发布日期:1987-10-12执行日期:1987-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接受申请后7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海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量局。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