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docx
4页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全款发票,或房改分配表和购房全款发票 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缴纳全部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能够提供本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结算账户的,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如不能提供,可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提取时间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