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6V章 电讯(传送者牌照)规例三.doc
6页第106V章 电讯(传送者牌照)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06V章 电讯(传送者牌照)规例的主要内容 11.遵从 11.1如持牌人为提供有关的服务,或为装置、维持或操作有关的网络,而以合约形式雇用任何人(“承办人”),持牌人须继续对承办人有否遵从及履行本牌照的各项条件,负上责任 12.无线电通讯装置的规定 12.1由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操作的每个无线电通讯装置只能在本牌照附表3指明的地点使用,并须采用该附表指明的发射及频率及具有该附表所指明的类别与特性,而采用的功率及天线的特性须为该附表就当时正在采用的发射类别及特性而指明者 12.2组成每个无线电通讯装置的器具,须时刻符合局长发出的技术标准 12.3组成每个无线电通讯装置的器具,须属局长批准的类型,而其设计、构造、维持及操作须令使用该器具不会对任何无线电通讯造成任何干扰 12.4无线电通讯装置只可由持牌人或由持牌人授权的人操作持牌人不得容许未获授权的人接触组成无线电通讯装置的器具持牌人须确保操作每个无线电通讯装置的人时刻遵守本牌照的各项条件 12.5未获局长事先书面批准,持牌人不得更改─ (a)任何无线电通讯装置;或 (b)任何无线电通讯装置的地点。
12.6如任何电讯装置(包括无线电通讯装置)跨越或可能会坠落或被吹倒在任何架空电线(包括电力照明及电车的电线)或电力器具上,则该装置须予以防护,至令该电线或器具的拥有人合理满意的程度 13.频率的使用 13.1由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操作的无线电通讯装置只能在局长指配的频率操作 14.安全 14.1持牌人须采取适当及足够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与所操作或使用的一切装置、设备及器具相关的人命及财产的安全,包括免于暴露在根据本牌照操作或使用的装置、设备或器具发散的电力或辐射危险下 14.2持牌人须遵从局长不时订明的安全标准及规格及局长作出的关于安全事宜的任何指示 15.禁止向政府申索 15.1持牌人不得就由政府或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而引致有关的网络的任何部分受干扰或中断以致对该网络构成干扰,而根据侵权法或合约法向政府提出申索 16.弥偿 16.1如由于持牌人或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办人就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就装置、维持和操作有关的网络的活动,而导致或与该等活动有关而使政府招致或使他人针对政府提出损失、申索、收费、支出、诉讼、损害或索求,持牌人须就此向政府作出弥偿 17.非持牌人所能控制的违反事项 17.1如持牌人能证明并令局长合理地信纳,违反本牌照是由非持牌人所能控制的情况造成的,而持牌人亦已采取一切他可采取的合理步骤以纠正该项违反,则持牌人无须对该项违反负上法律责任。
17.2如本条件第17.1条所提述的情况导致有关的服务的暂停或中断,而影响持牌人相当数目的顾客为期超过7天,则持牌人须向局长提交详尽的书面报告,详述该项违反的因由和表明是否或何时能够继续提供该服务 17.3如局长在考虑根据本条件第17.2条提交的报告后,合理地相信即使有该报告所勾划的情况,持牌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会能够提供有关的服务,则局长可指示持牌人在局长以书面指示的合理期间内重新提供该服务持牌人须遵从该指示 18.公布牌照 18.1持牌人或局长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酌情决定使公众可获知本牌照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任何特定条件 第106V章 附表2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 [第4条] 1.固定传送者牌照 照除第2条另有规定外,固定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 (a)为自发出牌照当日起计的15年;及 (b)在该牌照获得续期的情况下,须加上一段局长指明的不超过15年的期间 2.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 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 (a)为一段局长指明的不超过自发出牌照当日起计的12年的期间;及 (b)在该牌照获得续期(包括任何连串的续期)的情况下,须加上一段局长指明的不超过12年的期间。
3.移动传送者牌照 移动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为自发出牌照当日起计的15年 4.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 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的有效期为自发出牌照当日起计的20年 第106V章 附表3须就传送者牌照缴付的费用 [第5条] 第1部 固定传送者牌照(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除外) 1.在固定传送者牌照(不包括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发出时及在牌照继续有效期内每年的发出牌照周年日,均须缴付费用$1000000如该牌照只准许提供对外服务,则该费用为$500000 (2003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2.在固定传送者牌照(不包括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的每个发出或续期周年日,均须就以电讯线路或无线电通讯方式接驳至根据有关牌照设置和维持的网络的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缴付费用$700如该牌照只准许提供对外服务,则无需缴付该费用 (2003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3.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在有关固定传送者牌照(不包括有限制固定传送者牌照)发出时及每个发出牌照周年日,均须就管理获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缴付费用,有关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a)如无线电频率是指配予持牌人专用的,则─ (i)就当时获指配在1吉赫以下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率,缴付$50; (ii)就当时获指配在1吉赫至10.999吉赫内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率,缴付$(50-4F),F是当时获指配的频带内最接近的较低吉赫整数的频率; (iii)就当时获指配在11吉赫至18.999吉赫内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率,缴付$(20-F),F是当时获指配的频带内最接近的较低吉赫整数的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