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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与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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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与解决..内容提要由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性质、关系和冲突现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冲突情况:<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3>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归纳出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法律制度的原因和经济利益的原因并通过分析两者冲突的现状和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及"知名化贡献原则",并进一步提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具体途径〔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现行法律的修改及对企业进行商标权和商号权保护的建议,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两权冲突问题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目录前言 1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1〔一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1〔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概念 2〔三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关系 2二、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形态 3〔一两者冲突的原因 31、法律制度的原因 32、经济利益的原因 6〔二两者冲突的具体形态 6三、解决两者冲突所应遵循的原则 7<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7<二>禁止混淆原则 7〔三"知名化贡献"原则 8四、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具体措施 9〔一法律方面的具体措施 91、明确商号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商号权保护制度。

      92、制定或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调整规则 93、完善相关法律 10〔二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 111、完善商号登记管理制度 112、建立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 113、要建立商号与商标交叉检索的预防机制 114、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特别保护 12〔三企业方面的具体措施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4..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市场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大,商标和商号的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例如20XX美国星源公司和统一星巴克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XX的XX市松本电工实业诉XX市松本电工实业和XX真善美电气不正当竞争案; 20XX红蜻蜓集团诉XX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些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2>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3>他人商标和商号并非同一文字,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商标与商号的种种纠纷,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两种权利冲突的现状、探析两权冲突的原因,试图提出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优方案,使现实中的问题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基本理论〔一商标和商号的概念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中国人民XX国商标法》第八条〔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反映的是商事主体区别于他人的本质特征,这也决定了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来表现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因素〔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概念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权,即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标<2>禁止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上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标<3>转让权,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4>许可使用权,商标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所谓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商号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2>禁止权,禁止他人在同行业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三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而对于商号权的定性学术界争议颇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其中双重性质说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商号权的性质该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也必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它可以作为财产标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分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无形财产权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8 页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因为它们都有"区别功能、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所以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XX的"娃哈哈"即是商标也是商号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商标和商号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性质和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具有名称权的性质,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2、两者取得的法律依据和时效性不同商标权采取注册原则,商标经过注册和使用具有商标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在我国,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在国际上,商号采取不登记主义,以实际使用形成的商号权为准3、两者被保护程度不同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比对商号权的保护更为充分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商号权则通常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对其保护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祖亚峰:"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与解决",载://wenku.baidu/view/7b883a630b1c59eef8c7b4a3.html,2010年12月30日最后检索二、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形态〔一两者冲突的原因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些纠纷不断涌现的具体原因如下:1、法律制度的原因〔1商标和商号行政管理模式的不统一首先,两权利核准的机关不同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对于商号权,我国现行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却对企业名称权作出了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企业名称权,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由此可看出,虽然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权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商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号权与商标权核准机关的不同,且目前双方资源不能共享,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号与商标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在我国,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注册大致需经过如下程序: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审查是否与全国范围同行业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正常审查大致周期大多超过一年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该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专用权,也正是这种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几率而商号核准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大致为: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本行业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企业便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进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名称专用权,其商号权也就同时产生,据笔者调查了解,拿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确权周期不到五分钟,拿到最终确权文书企业营业执照的周期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由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准各自行政辖区的企业名称,从而使大量相同的商号在不同地区出现成为可能  正是因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即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号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构成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本原因〔2现行法律关于解决两者冲突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撤销,但该《实施细则》中对"在先权利"没有列举也没有对其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

      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考虑,而并不将商号权划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内20XX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九条,但该法仍然回避了在先权利范围界定这一问题 而且,依照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连续使用至1997年1月1日的服务商标或商号,即使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仍可继续使用在这种相对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下,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使用,不仅在实体上是合法的,在程序上也是轻而易举的商号登记对于"在先权利"的排除力就更加微弱19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只在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实际上,能够获得注册的商标一般都在最大程度上被排除了"欺骗或引人误解"的因素,故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在目前这种非常宽松的登记制度下是很容易实现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漏洞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与其实施办法均没有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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