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合同文件的解释.docx
4页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合同文件的解释合同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全都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缘由,如当事人的阅历缺乏、素养不高、出于疏忽或是有意,对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对有关条款用词不够精确,从而导致合同内容表达不清晰表现在: 合同中消失错误、冲突以及二义性解释; 合同中未作出明确解释,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事先未考虑到的事; 合同履行过程中消失超出合同范围的大事,使得合同全部或者局部归于无效等等 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上述问题,合同当事人双方往往就可能会对合同文件的理解消失偏差,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因此,如何对内容表达不清晰的合同进展正确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恳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纳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商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一样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全都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释方法主要有: 1.词句解释 即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图,据此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假如仍旧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应当依据与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处于一样状况下可能作出的理解来进展解释其规章有: 1)排他规章 假如合同中明确提及属于某一特定事项的某些局部而未提及该事项的其他局部,则可以推定为其他局部已经被排解在外 例如,某承包商与业主就某酒楼的装修工程达成协议该酒楼包括两个大厅、二十个包厢和一个歌舞厅,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该酒楼是全部装修还是局部装修作出详细规定,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仅仅开列了包括大厅和包厢在内的工程的装修要求,对唱舞厅未作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 依据上述规章,应当认为该装修合同中未包含歌舞厅的装修在内 2)对合同条款起草人不利规章 虽然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公平协商而作出的全都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往往是由当事人一方供应的,供应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合同提出要求这样,他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更为全面。
假如因合同的词义而产生争议,则起草人应当担当由于选用词句的含义不清而带来的风险 1)主见合同有效的解释优先规章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正确完整地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即盼望合同最终能够得以实现假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其中有一种解释可以从中推断出若根据此解释合同仍旧可以连续履行;而从其他各种对合同的解释中可以推断出合同将归于无效而不能履行此时,应当根据主见合同仍旧有效的方法来对合同进展解释 2.整体解释 即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争议后,应当从合同整体动身,联系合同条款上下文,从总体上对合同条款进展解释,而不能断章取义,割裂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来进展片面解释整体解释原则包括: 1)同类相容规章 即假如有两项以上的条款都包含同样的语句,而前面的条款又对此给予特定的含义,则其他所消失的条款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可以推断出和前面一样 2)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章 即当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并存时,假如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非格式合同相互冲突时,应当根据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执行 3.合同目的解释 即确定符合合同目的的理解,排解不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例如在某装修工程合同中没有对材料的防火阻燃等要求进展事先商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采纳了易燃材料,业主对此产生异议 在此案例中,虽然业主未对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合同目的,装修好的工程必需符合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所以,承包商应当采纳防火阻燃材料进展装修 4.交易习惯解释 即根据该国家、该地区、该行业所采纳的惯例进展解释 5.诚恳信用原则解释 诚恳信用原则是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最根本的原则,因此,无论对合同的争议采纳何种方法进展解释,都不能违反诚恳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