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ppt
17页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扭送),强制措施概述,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二、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三、共同特征: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强制措施是对特定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有公、检、法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3、适用内容的强制性都是以对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为内容 4、适用目的的非惩罚性属于非惩罚性的程序性强制方法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采取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预防措施一、拘传,(一)拘传的概念与条件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强制措施中严厉程度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适用的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拘传:一是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二是虽未经传唤,但预计通过传唤无法使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或者事先传唤不适宜的 (二)拘传的程序 1、拘传应当由适用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拘传证》或者《拘传票》。
2、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者《拘传票》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遇有抗拒情形时,可适度使用,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3、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 4、每一次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不间断的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多次拘传的,两次拘传相隔时间不宜过短 (三)拘传与传唤的区别与联系 传唤是公、检、法发出传票,命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到案参加诉讼的一种手段传唤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直接产生强制 拘传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采取的强制行为,具有强制的性质二、取保候审,(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概念:是指公、检、法等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条件(四点)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或者超过羁押期限,但仍需继续侦查、审理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和程序,1、方式: 人保;财保 (1) 保证人担保: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担保 2、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届满,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如果是适用保证金担保的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三)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1、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责任 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2、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进行,并且在发现被保证人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如果保证人是由于过失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则要承担被罚款的被法律责任如果保证人是故意不履行保证义务,甚至主动帮助被保证人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进行,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有关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因此,监视居住应当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程度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当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下,而客观上又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时予以适用二)监视居住的程序,1、决定和宣布监视居住 有关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向被监视居住对象宣布,同时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2、执行监视居住 有关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保持经常性的监视,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处理。
3、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被监视居住对象和有关单位三)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变更为逮捕四、拘留,(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处置紧急情况的一种重要权力 期限: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其羁押期限一般为10日,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羁押期限为1至15日二)拘留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6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等适用拘留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七种情形都属于紧急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遇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三)适用拘留的程序,1、决定拘留县级以上 2、执行拘留3、讯问与通知:24小时 4、报捕与羁押期限 公安: 3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日,特殊情况下为十四日,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人民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期限一般也是十日,特殊情况为十四日 5、拘留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特别手续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被拘留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次,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逮捕,(一)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条件: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六)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七)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逮捕的权限和程序,1、逮捕的权限 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5、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因此,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因分割而具体体现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等等提请批准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垄断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逮捕程序,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有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5、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 6、逮捕人大代表的特别程序(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事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扭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从法律上看,公民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与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扭送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被扭送的人应当收留,并立即向扭送者和被扭送者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如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管辖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于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注意做好扭送者和被扭送者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报复行为或者引发其他社会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