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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国家的国际法资格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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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国家的国际法资格探究    何志鹏+谢深情内容摘要:近数十年来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切实威胁到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领土的存在如果国家领土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其是否仍有国家资格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确立了创建和消失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领土和人口、没有政府、没有完全主权的国家,此种特殊性使得国家资格不能简单以几项标准来判断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一项或几项判断标准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失去国家资格而导致领土被海水淹没的原因,是全人类所造成的,被淹没的国家只是受害者所以,于情于理都不能轻易剥夺被淹没国家的国家资格国际法应该调整自身的规定,发展和创造出更好的方案,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淹没国家的权益关键词:领土完全淹没国家消失国家资格主权国家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法治论”(项目批准号:13FFX037)、吉林大学青年学术领袖项目“国际法的中国理论”(项目批准号:2012FRLX10)的支持,特致谢忱一、问题的提出工业与技术的发展正在进入指数级增长的时代,人类的活动与联系也变得日益频繁和密切而人类的发展对气候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明显地表现出来。

      随着气候变化,极端的天气状况愈发多见我们不看数据,单凭切身的体验就能知道,每一年气温的温差在不断加大,夏季愈发酷热,冬季愈发酷寒反常的气候现象更是在不断增多,时常能听到多地发生几十年不遇、甚至上百年不遇的气候灾难(诸如2014年年初美国芝加哥大雪、2011年瑞士的严重干旱等)这些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各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第四次气候评估报告表示,〔1 〕气候变化将会从诸多方面对国家领土产生影响例如沙漠化会使多样的生态系统逐渐消失,频繁的台风和海啸会使低地势国家的土壤盐碱化,带来的洪水会使海岸地区被淹没〔2 〕同时,由于气候变化而带来的极端天气,也会使得原本的宜居热土逐渐变得不适宜人类居住,更可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的居民被迫离开自己原有的居住地气温的逐年上升,也会使得海平面随之逐渐上涨由于近现代发展速度的加剧以及工业技术的迅猛进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地球海平面的上升速度高于过去两千年从20世纪末开始,海平面的上升速度更是超过了过去几十年(见表1)表1 〔3 〕〓观测所得的海平面上升的数据以及各种因素对海平面上升所产生的影响[海平面上升的原因&海平面上升速度(毫米/年)&1961-1993年&1993-2003年&热膨胀&0.42±0.12&1.6±0.5&冰川和冰帽&0.50±0.18&0.77±0.22&格陵兰冰盖&0.05±0.12&0.21±0.07&南极冰原&0.14±0.41&0.21±0.35&各种气候因素对海平面的影响总和&1.1±0.5&2.8±0.7&观测到的海平面上升总和&1.8±0.5&3.1±0.7&相差(观测到总和的减去各种气候因素的总和)&0.7±0.7&0.3±1.0&]海平面的加速上升给岛屿国家和沿海国家,尤其是给低地势的岛屿国家和沿海国家带来的影响不可忽视。

      这些国家由于地势低,且依附大海,其领土范围更可能会因为极端的气候因素(如台风、海啸等)和海平面上升而逐步缩小〔4 〕眼观当前,这样的气候变化已经使一些国家的领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5 〕客观上来说,由海平面上升所导致的海岸线后退、土地盐碱化等现象,逐渐使领土变得不宜人类居住而导致人口迁移〔6 〕如果这样的气候状况长期持续下去,〔7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这些国家的领土可能会完全被淹没于海平面以下已经有报告显示,到21世纪末,一些低地势的岛屿国家,诸如图瓦卢、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可能会由于海平面上升而变得完全不能居住〔8 〕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些问题,即在领土完全被海水淹没之后,原本存在于这片领土之上的国家,它的国家资格是否能继续存在呢?这个国家是否能继续以国家的身份活跃在国际社会中呢?如果能,那么它将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为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将从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的一般规则入手,进而列举国际法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再结合设问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二、国际法在国家资格上的一般规则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9 〕国际法主要内容就是维护或限制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自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加上去殖民化后各个新兴国家的成立,国际社会的各项事务越来越多地把更多的国家纳入其中,使得国家成为了国际社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

      一)关于国家的创建如何判断一个实体是否具有国家资格?对于判断的标准一直存在诸多争议〔10 〕但最为普遍接受的标准是由1933年签订的《关于国家权利与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以下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的第1条所提出的标准,〔11 〕它规定:“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国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永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能力”〔12 〕而对于每一条标准,学者们也给出了被普遍接受的解释第1项所要求的永久性的居民和人口,并没有对居民和人口的数量作最低限制也就是说,哪怕一个国家的人口还不到一千人,那也不影响其成为一个国家〔13 〕对于第2项标准,法律也没有规定领土的最小面积〔14 〕正如Franck和Hoffman所说:“无限小的领土从未被看作是否定人民自决权的因素 〔15〕第3项标准所说的“政府”,是指不受其他国家控制和影响的,能够独立且有效地管理领域范围内各项事务的政府〔16 〕而最后一项标准,指的是这个政府有能力像一个独立主体一样在全球舞台上发挥作用,并且有能力在国际法的规制下和其他国际主体进行各项事务的交流往来传统理论认为,一个主体想要成为被国际法承认的主权国家,必须至少满足以上四个标准。

      我们知道,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组织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各国的行为,国际社会是由各个国家平等共处而构建起来的,国际法的渊源也主要是由各国在相处过程中所签订的条约或形成的习惯所构成的〔17 〕因此,哪怕一个实体满足了上述四项标准,但是如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承认它是一个国家的话,这个主体仍旧不能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中〔18 〕正如Higgins所说:“如果没有被实质多数的现存国家承认国家资格,那么也就不会获得国际竞技场的入场券 〔19 〕但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在被所有的国家都承认以后,才能成为一个国家一方面的原因是,关于国家的承认和认可是采用宣告说还是构成说还存有争议,也从未有定论说明是否应该把国家的承认纳入考量国家资格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是因为,哪怕有一些国家不承认这个实体的国家资格,也不会影响它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中比如伯利兹虽然没有被希腊、捷克、危地马拉等国承认,但这并不影响它是一个国家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一个实体的国家资格至少需要被其他国家所承认,它才能真正算是成为了一个国家但是关于需要被多少个国家所承认,国际法从没有过最低数量的规定尽管《蒙得维的亚公约》明确提出了以上的四个标准,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也并不尽然完全按照这套标准来执行。

      关于国家资格,各学者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标准最有影响力的应该是James Crawford的“有效控制” 〔20 〕标准其他的标准还有“独立性” 〔21 〕、“相当程度的文明” 〔22 〕、“法律秩序” 〔23 〕等所以,在考虑本文设问的情形时,不能单凭《蒙得维的亚公约》的四项标准作为依据,因为如果光以这四项标准为依据,那么在国家的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之后,这个国家就已经丧失了第二个标准所要求的“确定的领土”但是问题不可能这么直接被解决,国际法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客观的标准来直观判断国家资格因此,这个国家是否就立刻失去其国家资格,我们还需继续讨论二)关于国家的消失国家既能依据国际法被创建,同样也能依据国际法被认定为消失但是国际法关于国家会如何消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4 〕只是承认了以下几种可以被看作是国家消失的情况〔25 〕第一种是同其他国家合并产生一个新的国家,称为新建合并合并之后,被合并的国家将不再存在〔26 〕第二种是直接被现存的国家吸收,纳入到该国的主权之下,被吸收的国家将不再存在,称为吸收合并〔27 〕第三种是国家分立,即一个国家解体后分别成立为几个独立的国家,被解体的那个国家不再存在。

      〔28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无论是被合并还是被分立,一个国家的消失要么是伴随着新兴国家的产生(新建合并和分立的情况下),要么是换了一种形式继续存在着(吸收合并)而一个国家完全从地球上消失的情况,国际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哪怕是在联合国的历史上,也从未发生过一个国家完全消失的事情,无论是主动消失还是被动消失国家哪怕是改变其存在形式或者是用其他方式,但国家都一直持续存在着,并未发生过整体消失的情况因而,在国际法看来,这些国家都是一直存在着的,或是作为另一国家的一部分,或是作为一个全新的继承国存在着〔29 〕然而,设问所提出的情形是领土在客观上从海平面消失,因此就不可能在这片领土上发生上述所说的三种国家消失的情况,这三种现行的关于国家消失的规定也就不能适用于设问的情形中那么,如果我们假设,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的国家就被认为是国家资格消失了那接下来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原来由被淹没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谁来继续承担,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否就此也随之终止在国家合并与分立的过程中,国际法建立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存续或继承的制度,例如《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30 〕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31 〕这两项国际公约是为了确保国家重组的平稳进行,以保障国际关系,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

      〔32 〕公约的签署国依据公约或依据其所签订的条约的规定,将相应的领土上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继承国因而也可以看作是被继承国通过转让其条约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继续延续着自己的存在虽然其国名被改变,但原本隶属于其国名之下的人口、领土、权利和义务,都一并由继承国接受和承担尽管如此,对于会因为海平面上升而可能消失的国家来说,关于国家继承的法律仅能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领土被海水完全淹没的这些国家,我们已经假设其国家资格在领土被淹没之后消失那么这些国家能留给继承国的权利和义务有多少?领土被淹没之后,继承国也就无法获得领土所附着的权利,能够被继承国继承的就是被淹没国家的人口、条约、档案、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但是,实际上我们都不能确定会不会有国家愿意继承因为人口可以说是施加给继承国的负担,条约的继承也有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债务更是很难有国家愿意来承担如果出现无国家愿意继承的情况,那么原本需要被淹没国家来承担的义务和债务将不会有主体继续承担,而这并不利于保障国际关系,也违背了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的宗旨原本现有的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消失和延续继承的法律,主要是被设计来解决一个国家自愿改变其边界、变更其政府、扩展其领土控制以及自身重组等问题的。

      尤其是对自身重组来说,一般情况下,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土内进行或者至少是与自己的邻国来合并重组〔33 〕也就是说,国家的领土一直都存在着,所谓的国家存在形式的变动或者国家的消失都是在一片实际的领土之上发生的或许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其领土减小或者没有了但与此同时必然有另一个国家,其领土相应地扩大或出现了例如,前南斯拉夫解体的时候,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都在前南斯拉夫的范围内重组建国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为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时候也就是在原有的领土范围内建国的事实上它们都没有被强制离开原来的领土,去选择欧洲或其他大陆的其他领土来建立自己的国家,前南斯拉夫的领土就是它们现在的领土从来没有一个在法律意义上正在消失的国家同时也面临着领土正在切切实实从地平面消失的情况在海平面上升的影响下,面临领土整体消失威胁的主要是岛屿国家和沿海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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