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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重大权限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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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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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组织机构重大权限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做实公司治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那么》、《董事会议事规那么》、《监事会议事规那么》、《总 经理工作细那么》、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那么以及《授权管理办 法》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是明确与注释股东会、董事会、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各专业委员会、总经理、监事会的重 大权限第二章公司治理授权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 东会可以依照《公司法》及《章程》之规定将其局部职权授 予或委托董事会行使,但授权或委托事项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四条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那么》的规 定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那么》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公司法》、《章董事长审批;300万元(含)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须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的,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或出售。

      一)董事会1 .单项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 下;.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二)董事长1 .单项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 下;.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三)总经理.单项金额100万元(含)以下;1 .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须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的,应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捐赠决策权限(一)董事会:1 .单笔捐赠额度100万元(含)以下;.年度累计捐赠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应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相 关规定上报批准或备案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费用的限额审批授权,按公司费用审批相关管理方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 得超越权限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行使再授权第二十七条 如需变更授权,被授权人可以在授权范围 内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要求提出授权变更申请,但在授权 尚未变更前,应认真执行原授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制定的《财务部门及岗位职 责》、对基本业务及部门职权范围内具体事项授权所出具的 《授权书》共同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被授权人禁止越权操作,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者,公司将采 取纪律制裁直至开除如后果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十条公司可根据业务变化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 调整业务权限程》及《董事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设立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人员,由公司办公 室人员担任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 负责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那么》 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对公司审计、风险管理(含重大投资决策)等事 项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审计 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章程》、《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那么》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行使 职权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并全面领导、监督公司各个经营部门,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法》、《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那么》的规定行使 职权。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设信贷审查委员会,是公司对信贷 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和承兑、担保等)及 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总经理负责,依照 《公司法》、《章程》及《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方法》的规定 行使职权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以 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坚决杜绝越权行事第三章公司治理职权第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 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等作出决议;(十二)修改《章程》;(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章程》及股东 会的授权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开展战略和中长期开展规划;(五)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重大风险事项;(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 司债券的方案;(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算的方案;(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根据合理、有效原那么,对董事长、董事会下设 委员会和总经理进行授权,并监督检查其工作;(十四)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变更方案;(十五)拟订公司章程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十六)批准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十七)批准聘请或更换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拟订公司重大融资、重大关联交易方案;(十九)制订公司金融股权投资方案;(二十)决定公司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担保;(二十一)法律、法规、《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章程》及股东 会的授权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或《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A)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重要文件;(三)提名总经理人选;(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五)协调董事会下设机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 见或采取措施;(六)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及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 的变化情况,定期审议、确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容忍度并 报董事会审批;(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拟定各项风险管 理制度,确定主要风险限额和关键风险指标;(三)拟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及授权额 度报董事会审批;(四)对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 及管控措施成效、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提 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五)催促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 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风险,对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的 有关风险管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六)审议公司经营管理中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重大 风险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就重大投资决策等事 项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七)就董事会会议提案中涉及委员会职责的内容进行预审;(八)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 权:(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将实施方案及结果向董事会报告;(二)组织实施公司开展战略和中长期开展规划;(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金融股权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计划;(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八)拟订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九)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公司人员;(十一)拟订分公司设立、撤并方案;(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经营状况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或《章程》赋予的其他 职权第十七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对总经理负责,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一)审议公司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开展战略、信贷客 户准入标准、信贷业务授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二)审议公司年度信贷计划、信贷资产质量、信贷业 务风险和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三)根据规定,审议需报贷审会审查的各项信贷业务;(四)审议新增业务品种;(五)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信贷工程的补救方案;(六)审议资产处置方案、不良资产重组及重大诉讼案 件等各项资产保全业务;(七)审议不良贷款清收及管理情况报告等;(八)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第四章公司业务授权(一)委托投资固定收益 类国家债券、债券中间业务总经 理货币类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总经货币基金、货币类银行理财产品等理(二)自营投资权益类金融股权投资股东 会新股首发、配股、公开增发、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总经 理固定收益类国家债券、债券中间业务总经 理货币类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货币基金、货币类银行理财产品等总经 理第十九条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公司的信贷业务由总经理审批第二十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权限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一条其他重大投资计划权限“其他重大投资计划”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一)单项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一 事一议;(二)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单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1.500万元(含)以下,30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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