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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最好的辩护》读后感 《最好的辩护》读后感 写在最前:读完此书,以我目前的会意才能和学识储蓄,自知只能感受到本书冰山一角的魅力在第2、3、4中,我从书中选取了三段让我印象深刻的片面来谈感想 1、关于和此书 《最好的辩护》一书,其是美国当代最宏伟的律师亚瑟德萧维奇,他曾为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与弹劾案、泰森案等一系列轰动全球的大案承担辩护律师德萧维奇1962年自耶鲁法学院毕业;28岁时即成为哈佛法学院教授,是这所名校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1981年,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颁奖给他,赏赐他作为学者对于美国司《最好的辩护》 封面法体制创办的卓越付出并被《时代》周刊列为“未来50大风云人物”德萧维奇将 自己亲身体验的大案撰写成书,著有《厚颜无耻》、《颠覆命运》、《合理的质疑》等多部畅销不衰的作品其中《最好的辩护》堪称解剖美国司法体制的经典著作 《最好的辩护》中,德萧维奇陈述了其亲身体验代理的几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在透露其作为辩护律师工作的同时,也揭露了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英美法司法代表——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黑暗面。
美国的司法精神有这样的原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不成错杀一个;时势造英雄,在此大前提下,才有了孕育宏伟辩护律师的机遇正如在书中所述:他在法庭中力挽狂澜:既为弱者伸张正义;也为受争议的人辩护在这些精彩动人的情节中,让读者感受到了美国真正的独立司法精神,引发了读者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斟酌 本书分为三个片面第一片面是“无罪推定”,而其次片面是“阻力秩序”,第三片面是“打击不义”每一片面被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着重陈述一个案件本书没有其他法律书那般枯燥的理论学识,而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故事让读者了解美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现状随着故事的铺垫、表达、案件的开展、分析、庭上的辩护、质疑、问询的一步步开展,生动而扣人心弦的案情让读者深陷其中,仿佛置身美国审判法庭在该书中所表示的事实和我们在电视电影上看到的不一样的是,无论是检察官,还是令人敬爱的法官,都有可能展现违背正义与公正,而辩护律师只能据理力争,有时律师甚至会因此陷入囹圄律师更会趋利避害,如德萧维奇所说:律师都是自私的家伙这些,也让我对律师这个职业和美国的司法行业有了初步的熟悉和了解 2、关于序言中“司法嬉戏运作的关键性规矩”——读后感 在本书的序言片面的结果,德萧维奇写到他为学生所总结的美国司法嬉戏可循的十三条关键性规矩,内容令我深思: 规矩一:事实上,几乎全体的刑事被告是有罪的。
规矩二:全体的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了解并且相信规矩一 规矩三:违反宪法比符合宪法更轻易给有罪的被告定罪,而在一些案件中,不违法宪法是不成能给有罪的被告定罪的 规矩四:几乎全体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定罪 规矩五:全体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矩四 规矩六:大量检察官毫不迟疑地激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规矩七:全体的法官都知道规矩六 规矩八:大多数举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规矩九:全体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矩八,可是有大量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规矩十:大片面的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规矩十一: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有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者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规矩十二:规矩十一不适用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矩十三:没有人追求正义 我相信任何一个行业和职业,都有其运作的潜在规矩,以达成这个圈子人与事的生态平衡。
这也是最近即将毕业,在面临职业选择的我所深思的问题一些被理应认为是“龌蹉”之举,却是行业运作时理所应当遵循的规矩在职业的道路上,玻璃心和美好的愿景务必摒弃终究小孩子才分善恶,成年人的世界是利弊 对于律师这个职业,一旦接下案件,那么是要打赢官司律师会尝试用全体公允合法的方法让其当事人无罪开释,而不去想到后果如何就犹如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哪怕这个病患会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作为医者,也不应为此而懊丧 在刑事流程所采取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全体的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讥讽的是:在这个 体系中貌似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已经腐化了:有赖于参与者越来越普遍地不忠诚这制度并不公允:它轻视困苦的人、未受教导的人,还有少数民族成员但是它并不是大体上不切实的:大量的无辜被告并未充塞于我们的监狱,我们的制度也不理应被不公允地形容成是“迫害”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片面理由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举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
我辅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此自由的一个小小代价 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更加当他代表有罪的被告时,他务必利用全体合法的方法来防止“全部真相”被察觉 虽然检察官比辩护律师更有义务察觉“全部真相”,但是他们也通常务必加以隐瞒,至少对社会群众是如此 在普遍法系列的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不忠诚可能真是天生的有时歪曲法庭记录是让有罪的人被定罪而不至于开创恶劣判例遗患无穷的惟一方式法官霍尔姆斯曾评论道:“难以处理的案子,就像那些恶名昭彰的案件,使法律徒具虚名一些法官为了制止陷入这种窘境,他们会将这些案件的繁杂事实加以歪曲简化,让它们变得轻易些借简朴事实取代繁杂真相的方法,法官可以确定这些恶名昭彰的罪犯会进监牢,而不用创设危害的判例,由于这个判例可能会滥用到没那么恶毒的被告身上这样的司法诈伪通常会被称为“法官的政治艺术” 为何法官这种不忠诚被允许,甚至是被赞扬的,这个是分外重要却无法回复的问题,它直接冲击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3、第一片面无罪推定,其次章 人只会死一次——读后感 这是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一个案例,乍眼一看这是一个看似很荒诞的命题。
然而在法律和现实中,这切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遇到了这样一桩案件:有这样一个假定:当一个被告在射杀一个他看来是活着的人时,实际上那是一个尸体或者是人偶,那么被告是否会构成杀人未遂?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在案发时被另外一人胁迫向被害人开抢,在此之前,这个人已经向被害人开了致命的几枪问题在于,在被告人开枪时是否意识被害人已经死亡这个尸体被杀两次的案件启发我们斟酌,在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提防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性是很重要的犯罪人主观的意愿在法官判定罪行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法院认为:“无论如何,射杀死尸并非谋杀”、“人只会死一次但是法院却认定被告构成杀人未遂,由于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开枪时“相信”受害人还活着 法院开头议论“杀人未遂”,并指出,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中有个一般性规矩:“‘法律之不能’是有效的抗辩,但是‘事实之不能’那么不是??”法院提出大量例证来说明“法律之不能”,包括:被告射杀填充鹿偶;或是有人企图贿赂陪审员,结果他根本不是陪审员 然后法院又举了好几个“事实之不能”的例子,这些是无法抗辩的:有个人朝着屋子里射击,那是他的目标通常睡觉的地方,但是很偶然的,该目标当晚正好睡在别处;有个被告同意对卧底的女警探举行堕胎这种犯罪行为,但是该警员其实并没有怀孕。
“不能未遂”的分类可以是如此怪诞,这报告我们,“法律之不能”和“事实之不能”之区分,经常只是为了某些结果而在事后的辩护:当法院想无罪释放被告时,就会把“不能”归类为“法律之不能”;而假设想对他定罪时,就称该“不能”是“事实之不能” 在美国有好几个州,已经修改了未遂罪的条文,删除了法律和事实不能的识别根据修正后的法律,法律或事实之不能都缺乏以构成有效的抗辩,由于只要附带的处境符合行为人所相信的,那么它就可能犯下有意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个条文,全体布偶射击者都有罪,由于他们的子弹会杀死活着的目标 但是新的条文也造成了一些颇具争议的案例,例如有个无知的人相信巫术,于是做了一个娃娃象征他的敌人,并且以针刺它,他还相信这样会杀了他的敌人 处置这些未遂犯是可以理解的,假设未遂罪的立法是为了惩罚“坏人”,他们企图达成他们所相信的犯罪结果,而且也领会地表现他们的意图那切实是纽约州法条的本意就像巡回上诉法院所指出的:这项条文的根本前提是,毕竟行为人的心中想的是什么,这是抉择他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以及是否有意举行犯罪的倾向 在这个案件中,凸显了“法律”认定和“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也可以看到,法律不是十足正确和公允的,正是在这样的纷争中,法律体系才能得以进一步完善,正是子这样的议论过后,社会司法体系才得以进一步加速构建。
4、其次部,第五章 解聘斯坦福大学教授——读后感 在斯坦福大学中,反战团体的领导人是英国文学的教授布鲁斯·法兰克林由于他的演说和所参与的活动,斯坦福大学校方抉择撤销他终身教师资格并解聘他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接下这桩案子 法兰克林被解聘后开头撰文表达本案始末德萧维奇批评该判决没有识别“看法” 和“煽动”的区别,前者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养护的,而“煽动”那么不是 提出:看法是思想的传达,是诉诸理性,供给听者反省的机遇另一方面,煽动是驱策不自觉的行动,回避理性斟酌的过程这完全不同于“在拥挤的电影院里大喊失火”这种过度简化的例子大叫“失火”并不是在传达供给反省的想法;它和火警的“警铃”大响的意思是一致的它只是有意要策动不自觉的行为回响 在国家安好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确实存在在关切国家安好更甚于公民自由的社会中,必定会产生这种对立,然后被解决就这方面而言,处境和所谓猥亵物品的检查所引起的冲突是不同的:在大片面的猥亵案件中,“冲突”是被设计出来的,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多元而自由的社会有很宽大的空间,可以让想自黄色电影中得到快感的人们和需要受到养护以防止被可憎的东西进犯的人们之间,彼此调适。
指导的原那么是“你挥拳的权利只能到我的鼻尖为止”,这是可以运作的方法,但是仅仅模范那些令人可憎的东西在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好的调适中,就没有简朴的规矩可循,某种言论表现有可能足以让我们的国家陷入真实的危害之中 然而还是有些准那么可以适用第一,绝大多数被认定危及国家安好的言论表现,其实并不是真的;大多数这样的说法,可能连自己都这样宣称的政府官员本身都不相信国家安好”这个护身符往往是为了便利而加上的通明外衣,为了政治上的利益,用来养护个人或政治上的难受困顿的事情每个国家安好(或“公司安好”或“大学安好”或任何组织的安好)的看法,都理应受到严格的质疑,设计内容的人和认定判断的人务必是来自不同的立场但是这样仍缺乏以终结全体冲突在安好和自由之间仍会有些真实而难以处理的冲突案例我们的宪法意义是要养护个人根本自由,但是仍有些案例无法以这个原那么去解决问题:也就是当真正的国家安好看法高于言论自由的推定 在网络时代进展急速的今天,身边不乏这样的案例网络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