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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的演变过程中神学思想不可或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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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过程中神学思想不可或缺论文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过程中神学思想不可或缺论文预读: 论文摘要:  西方人的自然法观念由来已久,从早期的古希腊国家开始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深刻影响着西方法哲学律过程的方方面面,按照西方人的说法,自然法就是通过人的理性来获得表现和实现的自然法则、神的意志及人的本性,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法律或上帝创造的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时空的不变形”[1]52,阿奎拉认为“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神的永恒法的参与,或者说是神的理性的‘余辉’”[1]87,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成立的自然规律和法则本身”[1]141,等等.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世界观从最初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到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再到近代的理性主义世界观,最后到现代和当代的实证主义世界观,与此相对应,自然法也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以及现代和当代实证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神学一直与自然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神学曾经左右着自然法的发展,自然法与神学一直是合流之后逐渐分离,分流之后又是新的合流,事实上自然法与神学一直难以割舍,也根本无法完全分离,在西方自然法的演变过程中,神学思想一直如影随形,神灵理念无处不在.  一、西方自然法演进中的神灵因素  在西方自然法中法和宗教神学糅合在一起难以分离,不仅如此,从神学的角度研究法现象,早已形成了系统的法哲学理论体系,涌现出了许多着名的杰出人物.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自然法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首先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体现神学世界观的自然法思想开始萌芽,其次是西方的中世纪时期,以基督教教义为中心的神学自然法达到鼎盛并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第三是西方封建社会末的文艺复兴时期,体现人类理性自然法的世俗法迅速发展而神学法逐渐衰落,最后是二战之后,神学自然法得到复兴,即复兴的神学自然法.  (一)古代朴素自然法——神灵化法的萌芽  早在西方文明起源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神学对法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在古希腊宗教和法是合一的,法本身就是神灵的旨意,司法程序往往也包含着诸多的宗教祭祀成分,进入古罗马尽管世俗法开始兴盛起来,但是受到古希腊文明的起源性影响,古罗马法学仍然保留着浓厚的神灵色彩,古罗马的很多法制度都来源于基督教的教义,基督教中的信仰内容和形式极大地影响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公元 4 世纪君士坦丁皇帝皈依基督教,基督教一跃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罗马帝国的上层人士纷纷加入基督教成为基督教信徒,基督教的力量迅速扩大起来.在古罗马虽然世俗法已基本独立,但世俗法的制定还是要绝对体现和服从上帝的意志,因此在西方社会的早期,在宗教神学广泛影响下,神灵化的法思想已经开始萌芽.  在西方法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以神灵来保证正义或法的观念很古老而且一直存在.在理想主义思想家柏拉图的法思想中的神灵意识就十分明显:首先柏拉图的正义观和理想国本身就不是对当时雅典现实的科学分析,而是一种社会构想,是对假定的神话般“黄金时代”的一种史诗般怀旧情节,在柏拉图看来黄金时代所有的事物都是在神的保护下才处于一种和谐状态,柏拉图《共和国》中的正义原则和《法律》中无所不包的“法”都源于“灵魂”.另外柏拉图秉承古希腊的传统文化观念,认为人定法是人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权威高于统治者的权威.  现实主义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只有以正义的方式制定的法才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在众神之间才存在永恒正义,他主张法之治,是因为法是神只的体现,亚氏把法的统治和神的统治等同起来,说:“谁说应该由法实行其统治,这就犹如说,惟独神只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性,虽最好的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向,法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只和理智的体现.”  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家西塞罗将法分为人定法与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唯一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和普遍适用的,神是自然法的制定者和解释者,唯有上帝才具有正确的理性,人是上帝创造的有理性的动物,因而必须应该而且能够根据上帝的正确理性行动,人服从于神也就是服从于自然,宇宙中只有一位全能的上帝,一种理性的法,一个巨大的共同体,西塞罗认为:“理性的确存在它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为法,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真正且首要的法就是至高无上的神(朱庇特)的正确理性,相反那些违背神的正确理性,为各民族制定了邪恶和不公正的法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诺言和协议的人所实施的根本就不是法.”西塞罗还认为:“在罗马必须将一些庙殿给所有这些具有神圣灵魂的善者和勇者,目的在于让那些具有这些品质的人相信众神确立在他们的灵魂之中.”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誉为西方文明起源时代奠定了西方法哲学文明的基石和根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再到古罗马的西塞罗,在这个法发展的黄金时代,法的发展深受神灵的深刻影响,宗教神灵和法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二者互相补充共同维系着城邦的公平正义.  (二)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完整的神学法体系  从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 17 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长达 1 200 多年的时期被称为是黑暗的西方中世纪,这一时期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扩张,宗教权力极度膨胀甚至超越了世俗权力而成为整个欧洲社会的真正统治着.由于宗教独大过于挤压法的社会空间,形成了宗教对政治和法的非理性的全面统治,神学法律思想成为这一时期西方文明的灵魂,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宗教法是法的主要形式.  1. 神学法体系的建立.奥古斯丁是教父神学体系的开创者和代表人物,他将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从原罪说出发创造了包含“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基督教政治体系,并且在这两城的基础上提出了分别体现神之正义的“永恒法”和体现人之正义的“世俗法”,他的永恒法概念主导了整个中世纪关于自然法的定位.在奥古斯丁神学法体系中,首先永恒法是最高神的理性,是永恒的真理和一种正义的秩序,永恒法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人,包括大自然的万有之物都受到永恒法的支配,而且这种永恒法不能被任何人改变和违背,永恒法用来规制人类的内心和信仰,可以净化人们的内心世界;其次世俗法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它是世俗国家制定的强制约束人类行为的必要工具,世俗法规定人与人中间的一种服从关系,世俗法必须是正义的,这种正义来自于永恒法,如果人法不是从永恒法得来的,就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在奥古斯丁那里世俗法是对上帝意志的回归,上帝的永恒法居高临下统治一切.在奥古斯丁看来世俗法应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的某些规定明显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应该被摈弃,他认为法的基础必须是上帝的意志,法和正义的关系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人与神的关系.奥古斯丁认为:“如果人不侍奉上帝,怎么可能体现正义?既然他不侍奉上帝,灵魂便没有合法的支配肉体,理性也没有合法地支配感情,一个人脱离上帝,侍奉魔鬼,难当是正义吗?”  2. 神学法体系的完善.阿奎那是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和神学自然法的集大成者,他综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建立了一个包含“神恩”和“自然秩序”的大全体系,使理性的人通过神启可以理解作为永恒法一部分的自然法.阿奎那在他的《神学大全》中将法区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种.首先,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根本大法,是宇宙万物的一种善德秩序,一切其它的法都来自于永恒法;其次,自然法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和分享,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神启迪人类的一些不言自明的道理;再次,人定法是世俗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专门用于人的法律,人定法的规定源于自然法,是从自然法中通过演绎得来的,因此只有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人定法;最后,神法主要是指《圣经》,人的终极幸福是认识上帝,而这种终极的圆满幸福是人类自身无法实现的,只有借助于神才能克服这个障碍,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常常会被自己的情欲所迷惑,神法直接源于上帝的启示,具有永恒的正确性,可以成为人类行为的参照.  在阿奎那看来永恒法最高,神法次之,自然法再次,人法最低,这四种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共同规制人的内在信仰和外在行为,他认为“永恒法乃是上帝制定的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智慧,所以隶属于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  西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从奥古斯丁建立神学法体系到阿奎那完善神学法体系,虽然二位在神学法体系构建上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最终的落脚点都集中在了上帝的意志,在他们所建立的神学法体系中一切都笼罩着上帝的光芒,神恩主宰着一切,教权高于主权,法思想紧紧依附于神学思想之上.这一时期教会法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成为通行于欧洲各国的普遍法,《圣经》更是具有至高无上的法效力,教会法不仅干预和影响了教会内部教士和僧侣的生活,而且渗透到世俗生活的方方面面,教会通过各种神圣的宗教仪式和教义,确立了教会法在西方社会至高无上的地位,教会势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当时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法的实施,因此中世纪法学基本是神学的附庸,法就是教会法,法和宗教教义几乎完全同一.  (三)近代理性自然法——法与神学逐步分离  11 世纪以后随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发展,复兴罗马法运动打破了欧洲多年的沉寂,后来出现的职业法学家们通过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和注释,逐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世俗法学家阶层,他们代表新兴市民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与代表神学或教会的法学家相对立.13 世纪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直接推动了宗教改革运动的产生,这一运动提出了符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新教教义”学说,这种新的神学体系以“唯信得救论”和“预定论”为核心内容.“唯信得救论”认为人们只有通过阅读圣经和信仰上帝才能够真正得救;“预定论”认为上帝的恩赐只给予作为上帝信徒的这部分人,这些人可以依据上帝的启示,即“神启”得到真正的真理和智慧,认识上帝进而本性变善,最终得到救赎,这使得《圣经》成为教徒信仰的唯一依据和权威,从而彻底推翻了教会长期鼓吹的“善功救赎论”和“教皇最高权威论”.宗教改革之后一些国家的国家机构逐步从神坛走向了世俗,一种新的世俗政治制度在西欧兴起,政治制度的世俗化直接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世俗化,在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法与宗教渐行渐远,法与神学相分离逐步走上彼此独立的道路.  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法是依靠世俗权力即主权者的命令来保证实施的.问题是人们凭什么要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权威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失去了对上帝的信仰,主权者的权力将会被剥去所有正义性和道德性价值,最终使得法也失去合法性基础,所以在霍布斯的国家主权学说中,没有赋予这些命令或法以内在的和具有理性性质的义务地位,权力与权力基础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要缓解这种张力只能接受服从上帝存在的法哲学理论.正如英国当代法学家韦恩·莫里森所评价的那样,“霍布斯无法公开表明宇宙只有孤零零的人类,他仍然不得不表示对上帝的信仰,如果将信仰因素从霍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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