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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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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南储鑫(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北京100091)Reference: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村规民约侵犯农村妇女土地等合法权益的问题不断涌现,有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求,影响妇女的经济收入本文综合运用卡比尔社会性别分析法和科尔曼理性行动理论,从个人理性和社会结构层面对村规民约运行实践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个人性别文化观念的建构、经济利益驱使以及村民自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滥用、权威力量的“无奈”等共同铸就了村规民约“有依据地”剥夺了妇女的土地等权益Keys:村规民约;社会性别;个人理性;社会结构0915:A:1007-2187(2012)06-0019-03一、村规民约中的性别不平等及其危害村规民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问题较多,既有政治上的、经济上的,还有文化上的以村规民约所能调整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为例,通过村规民约对出嫁女等群体的土地分配权益进行“有依据”剥夺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全国妇联最近对全国农村抽样调查时发现,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

      除了文字的村规民约对妇女的土地权益进行明确的限制外,还存在一些非文字性的村规民约侵犯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调查发现,如果单从文字层面上看,这些村规民约都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的,但是在土地权益分配的时候,却另行搞一套规则,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在安徽的调研中,F县妇联主席提到:“乡镇有妇女反映,村里在土地补偿款分配时一律不考虑出嫁女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村规民约我们拿到了,完全是符合主旋律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真正侵害利益的主要是村民组里定了一些协议,当然这些都没有公布于众,我们都是拿不到的,这些协议和条约都是隐性的,是‘潜规则’村规民约明确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则很容易被失地妇女作为诉讼的依据,因此,当前更多的情况是通过非文字的村规民约隐晦地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据省妇联权益部介绍,“(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剥夺)过去是依据村规民约现在问题变成承认一个人是否有本村村民的资格,说过去的交款、集资你参加了没有如果没有参加,没有尽村民义务,怎么是本村村民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现象会带来诸多问题,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妇女更容易陷于贫困的境地,导致女性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对她们参与村庄管理和决策也不利。

      此外,一些妇女为了获得这份依法应有的收益而进行诉讼、上访等维权方式,其诉求未必能够得到支持这些因素不利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调动妇女的积极性和发挥妇女的潜力二、村规民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原因分析村规民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本文根据科尔曼理性行动理论,从个人理性行动和社会结构的制约两个维度来探讨理性行动理论是建立在个人行动具有目的性这一基础上,但它对于系统行动的解释并非仅仅以个人目的为原因以个人理性行动为基础的多层次解释既考虑到个人行动的原因是要满足个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个人在人际交往、群体、组织、制度中的行动是受到后者制约的结合卡比尔社会关系分析法,在个人理性层主要从传统性别文化对个体的影响、“理性人”的目的性行动以及个人法制观念的缺乏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社会结构层面,则主要从国家、社区和家庭层面来阐述村规民约中的性别不平等是如何建构的一)个人理性层面原因分析1.个人的性别文化观念相对于经济利益,性别文化观念在个人理性中更具决定性作用因为性别文化观念是对女性身份的认定,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待遇在安徽省桐城县,“5名出嫁女作为原告要求的补偿款人均4109元,如果分给每个村民才只有20多元,可村民死活不答应把这笔钱给原告,同时声称还要收回原告剩下的土地,因为‘她们嫁出去了,不是我们村的人了’,尽管原告的户口还在村里。

      ‘这已经是桐城今年第12起类似的官司了真的很难办!’桐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胡立平无奈地说所以性别观念超越经济利益,在个人的理性行动中具有更重的分量在实践中,村民因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认为妇女就是“外人”,不应该参与本村的集体资源的分配2.经济利益是个人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利益是在性别观念对女性身份认定的基础上,强化着个体理性中剥夺出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倾向每个村的土地及其权益的总量是一定的,从个体的经济利益方面来说,一个很明显的逻辑就是:参与分配的人越多,每个人所得的份额就越少如果能够让参与分配的个体尽量少的话,那么每个个体分配的份额就越多如此,出嫁女以及即将出嫁的女性等被认为是“外人”,她们参与村集体资源分配将使得其他个体分配的份额减少,从而存在着剥夺出嫁女获得村集体资源分配的一种可能3.个体对男女平等口号的熟悉与男女平等法制观念的缺乏新中国诞生后,党和国家把男女平等作为首要任务提了出来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妇女发展的现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如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女职工保护条例》,到了90年代,《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使保护妇女权益做到了有法可依。

      1995年,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事业的重视,有利于不断推动男女平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目前男女平等的口号可谓妇孺皆知,但是很多人对男女平等的内涵并没有真正理解所以一些人认为现在女孩比男孩好,如在河南拦河刘村的访谈中,一位双女户的父亲说:怕生男孩,养不起说女孩好是相对于男孩结婚花钱多而言的,实际上还是男权制思维方式,对男女平等的内涵没有真正理解就大多数村民而言,传统的父权制观念对行为的规范更具决定性如果村民真正理解男女平等理念并将其内化为行为准则,就不会出现通过村规民约“有依据”地剥夺女性的土地权益现象因此,一方面,在个体观念中,出嫁女等群体按照传统“外婚制”规则是需要嫁出去的,是“非世居者”某种程度上,这种外婚制被误认为妇女要出嫁到本村以外,因此她们不应该再参与本村的分配另一方面,如果出嫁女等群体参与分配会减少单个村民分配的份额,村民有排斥她们的经济考虑此外,村民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意识到通过村规民约剥夺女性权益是违法的受上述三个因素的影响,村民的个体理性就存在排斥出嫁女参加村集体资源分配的考虑。

      所以,在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件中,妇女的维权通常难以获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二)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因分析社会结构层面的制约因素包括社区层面的村民自治决策模式,国家层面的法制权威、政府、法院等部门的不作为,以及父权制家庭制度的影响等,为村规民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创造了条件1.村民自治的制约女性在“村两委”中的比例较低以及“村两委”社会性别意识欠缺都会对村规民约中存在性别不平等产生影响,从而使得村规民约难以表达出嫁女等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维护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从全国来看,女性在“村两委”当中的比例偏低,2006年,全国村委会委员总人数2429577人,其中女性人数562777人,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23.16%在进入村委会的妇女中,正副主任更少,“女村委会主任仅占1%左右”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的比例,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很显然,我国还没有达到这一比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一条款的本意是保障妇女至少有一个名额,但很多地方在执行中将其理解为妇女只要有一个名额就行了2.权威力量的“无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对此,有人认为村规民约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事情,政府不宜干预就土地分配及相关权益而言,行政上的决定在村一级确实遭遇困难河南农村调研显示:X村通过村规民约剥夺了出嫁不出村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等相关权益,为此,出嫁不出村的女性组织起来,通过上访、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维权值得一提的是,六年来,有六名妇女上访从乡里、县里直到市里,并得到了市长的签字,她们拿着市长批的条子回到村里,村里说“没看见”,土地问题还是没法解决在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后,很多女性由于经受不起如此长时间的折腾就放弃了维权可见,政府的权威难以解决好产生于一个村内部的土地权益纠纷就农村土地资源分配而言,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针对女性权益被剥夺的实际情况,突出了妇女的优先地位但是,这些法律和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村民观念和村民自治的特殊运作逻辑,缺乏针对性,因而难以有效落实例如,村民委员会身份的争议导致了部分法院认为“无法立案”理由是:妇女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受理妇女维护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些失地妇女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权,但按有关规定必须出具相关政府的行政决定,而村委会无法出具行政决定,致使诉讼因缺乏合法的被告而无法进行河南的一位村主任提到:2002年该村有四五个外嫁女一起诉讼,先告的是小组,法院称小组不是法定代表,后来告村委会,结果是村委会打赢了官司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村民自治形成的决议”村里95%的人支持村委会,只有十来个人反对官司以后,村里各组里就再不给任何这类女性分地、分钱了,对事不对人实践中,一些出嫁女争取土地权益的败诉案例,对村委会或小组制定所谓的村规民约“有依据”地剥夺女性的土地权益有一定程度的强化3.家庭制度的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农村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每个家庭既是经济单位,又是社会单元,村子通常有一群家庭或家族单位组成家庭制度对村规民约侵犯妇女集体资源分配权的主要体现是:父权制家庭文化的影响、户主制度父权制家庭制度,指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家庭结构,有两个特点:首先是以父系为中心的家庭体系明显突出了尊卑主从关系,传统中国家庭的主从尊卑关系秩序之一是性别优先即男性优先其次是从夫居,女性结婚要到丈夫家居住,并照顾丈夫、公婆及孩子,几乎不能赡养自己的父母,甚至改随夫姓。

      所以,父权制家庭制度的特点决定了一种观念:男尊女卑,儿子才是传后人,女儿是“外人”,是要嫁出去的虽然自工业革命以来,女性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但是,女性以家庭为主、男性以挣钱为主的男外女内格局并未根本改变父权制家庭制度对村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重男轻女上在安徽省F县小井庄,一位受访者指出:有个双女户,大女儿招婿上门,小女儿还在读书如果小女儿还想招婿上门的话,由村民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包括小组的组长、会计、小组各个家族的代表等共同决定,或者是全体的组民开会决定而对于男孩而言,从来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家庭第二个男孩娶妻到自己家居住并落户,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需要小组开会决定儿子是想当然的家庭继承人,而女儿“理应”嫁出去,是“外人”所以,男权制家庭制度从社会结构层面造就了村规民约的男孩偏好倾向Reference:[1]崔世海.中国农村妇女如何收复“失地”[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5-22.[2]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孙欣,出嫁女状告娘家村委会[J].法律与生活,2005,(9).[5]高小贤:合阳县20名女村官是如何选出来的?[R].北京:全国促进农村妇女参政项目经验交流会,2008.[6]朱宇,中国乡域治理结构:回顾与前瞻[M].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7]张广修.村规民约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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