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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科学研究院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开放及科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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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9101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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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开放及科研奖励四项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设立省环科院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等四项基金的通知》(苏环科院[2008]11号)的精神,为加强高层次科研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开放及科研奖励四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每年从除科研课题外的各类项目毛收入中提取5%,设立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开放及科研奖励四项基金(以下简称“四项基金”),额度分别占基金总额的12%、40%、8%、40%,每年年终可根据院财务决算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基金具体额度,当年未资助完的基金累计至下年度继续分类使用第二条 管理部门四项基金由科研部负责管理,负责基金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科研部会同办公室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第三条 使用原则(一)四项基金以培养院高层次创新性人才为目标,除人才引进基金中设安家费之外,主要以课题资助为手段,用于科研人员培养、人才引进、成果奖励等;课题选题须符合国家、省环保行业和院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体现省环保建设、管理发展的重点和特点。

      二)符合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对科技课题经费管理、公共财政对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三)“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第四条 四项基金中除人才引进基金的安家费外,主要用于科研课题所必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必要的办公设备、论文版面费、资料费等以及经过批准的会务费、调研活动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用于购置与所资助项目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也不能用于发放奖金第五条 四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归环科院所有第二章 人才培养基金第六条 主要资助有望成为我院科技创新领域学术带头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和有创新思路的青年科技人员启动原始创新研究资助金额一般为4~8万元/项第七条 申请人条件(一)基金的申请对象为院在职职工;(二)申请者原则上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三)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一次只能主持一个项目,申请者获资助项目如未结题,不得申请下一项目;(四)申请者应具有与所申请课题相关前期工作基础第八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申报及评审程序:(一)根据院基金课题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课题申请人填写《基金课题申请书》、编写实施方案,报送科研部;(二)科研部对申请人资格、申报课题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课题由科研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资助的课题及资助额度;(三)拟立项资助的课题和资助额度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评审标准(一)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符合院发展方向,能够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二)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三)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具有可操作性,有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 (四)课题成果有望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者申请发明专利;(五)有望在此基础上获得国家、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自然基金资助第十条 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向科研部提交季度进展小结,年终提交年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下一阶段研究计划等凡未经同意,不按时提交季度进展小结和年终总结的项目,暂缓其资助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的、不补报的,按中止项目办理第十一条 课题的提前中止课题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课题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科研部申请课题提前中止: (一)研究期间,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课题研究的; (二)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课题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三)提前中止的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部提交课题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提前中止的原因、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

      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与办公室结清有关款项 第十二条 课题周期 课题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题的,经科研部批准可以延期半年结题每个课题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题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课题,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验收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课题验收报告至科研部申请结题科研部根据课题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一)人才培养基金经费由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项目基本完成、达到预期目标后拨付20%二)人才培养基金不支持除分析测试之外的外协项目支出三)项目验收后经费有结余的,可由负责人自主选题报科研部批准后,进行后续研究,按新立项目进行管理;或由办公室收回用于资助下年度的基金项目第十五条 成果要求发表2篇核心以上期刊相关论文,或公开专利1项,或实现技术转让1项,第一作者应为课题负责人第十六条 成果标识受资助课题在国内外发表有关科研成果时,应标注“江苏省环科院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第三章 人才引进基金第十七条 用于资助我院急需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研究人才,基金资助内容包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

      第十八条 引进对象(一)“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学术造诣深厚、学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得到同行和社会认可的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和两年以上留学经历、学术研究处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学术带头人”)第十九条 资助方式及额度(一)"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安家费40万元,科研启动费40万元二)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安家费30万元,科研启动费20万元第二十条 资助课题要求申请课题须符合院科技发展规划,或与规划相容且有望形成新的研究方向,并明确有向上一级部门申报后续课题的目标;项目预算合理;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申请人需填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人才引进基金资助课题申请书》,由科研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评审确定第二十二条 经费发放(一) 引进手续完备后,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5年二)签订聘用合同后安家费一次性发放三)科研启动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课题基本完成、达到预期目标后拨付20%。

      第二十三条 成果考核课题成果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基本要求:(一)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进行期间作为课题负责人成功申报国家级课题1项,第一承担单位为省环科院二)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其中SCI、EI至少1篇),申请专利1项以上,第一单位均为省环科院第二十四条 课题验收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课题验收报告报送科研部申请课题结项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的使用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等科研部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 成果标识受资助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科研成果时,应标注“江苏省环科院人才引进基金课题资助” 第四章 科研开放基金第二十六条 主要用于资助符合江苏省环科院和江苏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且需要在重点实验室开展试验研究的课题第二十七条 申报对象 开放基金课题申报对象为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院内部研究人员第二十八条 申报程序 开放基金课题由科研部会同重点实验室初审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其中院外部承担的项目数不低于70%评审通过后,由承担单位与院签定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书,承担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与管理 科研部重点对开放基金课题的组织评审、合同签订、结题验收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日常管理试验人员须遵守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开放基金的经费由院单设课题帐户进行管理,报销采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按院报销制度执行第三十条 仪器使用 重点实验室对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所用大型分析仪器设备(或委托实验室分析人员进行样品测试)和使用实验室内消耗品进行适当收费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项目基本完成,达到逾期目标后拨付20%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所需的药剂、仪器设备、玻璃仪器、检测分析、论文发表版面费(国内核心期刊以上)、资料费、差旅费、市内交通(月票)费、误餐费等,开放基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属于环科院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每月列出采购计划,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安排采购第三十二条 成果归属 开放基金课题成果由承担单位和环科院共享,结题前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相关的研究论文,第二(或第三)作者应为院课题组成员,并注明“江苏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

      院职工承担的开放课题第一作者应为院职工第三十三条 验收程序开放基金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将开题报告、课题计划任务书、开放基金合同书、研究总结报告等全套验收材料交科研部,由科研部会同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验收后按要求归档第五章 科研奖励基金第三十四条 主要用于奖励院在职职工从事科研工作所取得的验收、鉴定、获奖、专利、专著论文等成果第三十五条 奖励额度按《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经费管理及奖酬金分配办法>的通知》(苏环科院[2007]89号)执行其中专利申请费、论文版面费及专著出版费从课题或项目支出,专利维护费从各部门公用基金支出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科研启动课题及院内职工承担的科研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不享受验收奖励和鉴定奖励,其他成果奖励按苏环科院[2007]89号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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