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doc
44页. 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 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 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 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㈠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第三条 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㈠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㈡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㈢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㈣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㈤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围执行业务的。
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3.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四条 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㈢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㈣超出本专业规定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围从事执业活动的;㈤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五条 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的行为处罚依据:《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㈠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㈡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㈢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㈤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执行标准:㈠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㈡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㈢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㈣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处以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工程造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行标准: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行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至50%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50%至75%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75%以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㈠逾期1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㈡逾期1至3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㈢逾期3至6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㈣逾期6个月以上不办理的,可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行为: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执行标准:㈠暂定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㈡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㈢甲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行为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㈢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㈣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㈤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㈠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二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行为: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㈠提供一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提供两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提供三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可处以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提供三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