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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冯军 肖中华 著 第二编 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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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 法 总 论 主 编 冯军 肖中华,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一节 概 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在其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 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概念,犯罪的客观要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明确的法定性,第一节 概 述,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外在的客观性 3.犯罪客观要件具有内容的具体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1.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3.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第一节 概 述,4.犯罪客观要件是正确分析和印证犯罪主观罪过的客观基础 5.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是指刑事立法在规定犯罪客观要件时所要求的各种基本要素,是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下所要进行的反社会实践活动应有的构成要素,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其主观罪过支配下所实施的作用于客观世界并危害一定社会利益的人体活动,它包括了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危害行为是一种见之于客观外化、危害社会利益的人体活动,第二节 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是一种受人的主观意识、意志状态支配的人体活动 根据这一刑法原理,下列现象一般被认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人体的条件反射动作 2.睡梦中的人体活动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人体举动 4.人体受到暴力强制下的行为 5.不可抗力引起的人的行为,第二节 危害行为,(三)危害行为是一种刑法明文禁止的人体活动 二、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其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除了具有一般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表现: 1.作为具有客观外在的可见性、有形性 2.作为具有身体活动的主动性,第二节 危害行为,3.作为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性 三、不作为 (一)不作为的行为属性和行为性质 1.不作为的行为属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作为并不具有行为属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作为本身不能导致客观外界的变化,从因果关系上说,不作为不具有行为的功能,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 我们认为,不作为在刑法上具有行为的属性,是符合唯物辩证法和法的一般原理的。

      2.不作为的行为性质 不作为的行为本质与作为的行为本质一样,都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二)不作为的构成要素 1.不作为人必须负有应当履行的特定义务,第二节 危害行为,(1)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职责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3)由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特定义务 2.不作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第二节 危害行为,3.不作为人没有实际履行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义务 (三)不作为的类型 第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第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四、危害行为与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与时间、地点 时间与地点是危害行为的存在形式,没有时间与地点的危害行为是不存在的 (二)危害行为与方法、手段 危害行为作为人的身体活动,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方法或手段,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也称为犯罪结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就是“对侵害的客体(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实质’犯罪,另一种是所谓的‘形式’犯罪在所谓‘实质’犯罪中,结果是构成的必要因素;相反地,‘形式’犯罪则以其构成不要求具有结果为特点”,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刑法上的危害结果,虽然在不同的犯罪中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就犯罪行为对客体的侵害来说,它还表现为已经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和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或者说表现为现实的危害结果和潜在的危害结果两种形式” 我们认为上述对危害结果的不同观点,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与偏颇,第三节 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第一,危害结果是受犯罪对象制约的 第二,危害结果是受犯罪构成内容制约的 第三,危害结果是受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制约的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在危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的,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客观变化状态;在故意犯罪中,这一客观变化又是行为人明知、预见和希望、放任的内容。

      第三节 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为标准,可分为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状态形式,可将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第三节 危害结果,3.根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形式,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一)危害结果的有无是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基础 (二)危害结果的有无是区别直接故意犯罪既遂、未遂的重要标志 (三)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轻重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第四节 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客观的、现实的联系,即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引起和促成的作用 (一)大陆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说 1.条件说 2.原因说 3.相当因果关系说,第四节 因果关系,(二)英美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说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说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 持“一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种形式 持“二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必然因果关系之外,还包括偶然因果关系,第四节 因果关系,因果现象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的产物,这是就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有关联的实体现象而言的 (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联系 (1)因果关系具有纯粹的客观性 (2)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时间的顺序性,第四节 因果关系,(3)因果关系具有形式的多样性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个性区别 (1) 两者存在的范围有所不同 (2) 两者发生的作用有所不同 (3) 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第四节 因果关系,三、对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原理的思考 我们认为,如果作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中的因果关系是纯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同样也是纯客观的,也不以行为人和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 当然,还需要指出,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并不等于在认识、判断和评价因果关系时一点也不可能介入评价人的主观能动性,第四节 因果关系,四、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 第一,作为原因的现象必须包含发生结果的内在可能性和现实可能性 第二,作为原因的现象所包含的发生结果的内在可能性必须是合乎客观规律的 五、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一)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1.肯定说 (1)他行为说,第四节 因果关系,(2)先行为说 (3)违反作为义务说 (4)排除防果条件说 (5)防止可能说 2.否定说 3.部分肯定说 (二)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实质与存在前提,第四节 因果关系,(三)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基本原理 1.十分强调行为人所具有的应当作为的法定义务 2.十分强调不作为对结果发生的消极推动作用 3.十分强调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第四节 因果关系,六、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 第一,脱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片面地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为在人的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导致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中寻找因果关系的根据,使因果关系染上主观性的色彩,第四节 因果关系,第二,片面地理解因果关系在行为事实和构成要件中的作用,以致把因果关系视为所有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 第三,片面理解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以致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相等同、相混淆,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甚至用抽象的刑事责任来取代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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