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doc
27页目 录第1章 法定继承概述 …………………………………………………1 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 1.2 法定继承的特征 ...............................................2 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第2章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4 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 2.1.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 .....................................4 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4 2.1.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6 2.2 法定继承顺序.................................................13 2.2.1 继承顺序的含义.............................................13 2.2.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3 2.2.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7 2.3 法定应继份............................................. ..17 2.3.1 法定应继份的含义...........................................17 2.3.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关于法定应继份的主要规定.......18 2.3.3 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20第3章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21 3.1 代位继承 ....................................................21 3.1.1 代位继承的含义 ............................................21 3.1.2 代位继承的依据 ............................................22 3.1.3 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2 3.2 转继承 ......................................................243.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5第4章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26 4.1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264.2 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27 4.2.1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 ....................................28 4.2.2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之依据 ..............................284.3 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31参考文献 ……………………………………………………………33致谢 …………………………………………………………………351第1章 法定继承概述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语源来自于罗马法的“succession ab intestate”,该词最初含义是“无遗嘱的继承”在人类历史上,由于传统习惯和观念不同,在继承立法上有的以遗嘱继承为主,有的以法定继承为主,前者如罗马法在罗马,人们将遗嘱处分视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因此,遗嘱继承是主要继承方式,而法定继承只是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思想就是以立法来推测死者的意思,使法定继承制度与死者的意愿不谋而合而法定继承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种遗产继承制度,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里已见雏形,在《优士丁尼法典》中被规定地极为详尽,对以后各国的继承制度,尤其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有深远的影响 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第498页 大陆法系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大多来源于罗马法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定继承现在仍是一项主要的继承方式我国也是属于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在我国历史上,法定继承的历史比遗嘱继承更是悠久,并且法定继承的影响也远远超过遗嘱继承封建的宗法制度直接并且极大地影响着我国继承制度地发展。
我国古代从夏朝就有“父死子继”且长子优先的习惯,并逐渐形成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财产继承三位一体的宗祧继承这一法定继承制度这种法定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我国一直延用了三千多年我国历史上家族主义十分强大,以家族为本位,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财产为家庭共有,由家长管理家长死后,家产由诸子均分子孙是当然的继承人,尊亲属一般不能另立遗嘱来废除子孙的继承权和另设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继承法的立法,宗祧继承被废除,确立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在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近亲属间的法定继承权,其后在法律实务中特别重视法定继承现行《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法定继承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备的法定继承制度然而我国的封建宗法制度对人们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所以,我国的家庭财产继承在实际生活中仍然以法定继承为主参见孙若军:《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73页 1.2 法定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
二)强行性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属于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效力,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无权改变或排除其适用而遗嘱继承则听任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被继承人得就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安排,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被继承人有权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三)亲属身份性法定继承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前提和基础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本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参见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第270页 各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都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甚至有的英国学者认为:“无遗嘱继承规则来源于十分流行的家庭概念,并且它可以说是家庭法的附录”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著,施天涛等译:《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第207页 从本质上讲,法定继承关系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关系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据的就是婚姻法对血亲关系远近的划分,与被继承人没有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一般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而通过遗嘱分配遗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就不是这样密切遗嘱人可以将遗产给予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给予国家或社会组织。
四)补充限制性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但只适用于无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法定继承又限制着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并且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或遗嘱继承人死亡的,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是依法复归为法定继承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虽然各国的继承法各有不同的特点,但是,遗嘱继承的优先于法定继承即“遗嘱在先原则”却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继承开始后,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也持同样的观点,其中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7条和有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一)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二)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五)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六)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七)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2章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1.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则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的范围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上,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观念等等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要素,同时参考各时代和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参见侯放:《继承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7,第31 页 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世界上各国立法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小时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较宽,也有的国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较窄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较宽的国家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高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这就是说,几乎把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十二亲等以内的晚辈直系血亲;六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在特定情况下,即死者有行为能力而未立遗嘱、且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配偶在被继承人未留下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仅留有兄弟姐妹以外的旁系时成为全部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上述继承人的,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英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全血缘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全血缘的叔、伯、姑、舅、姨,半血缘的叔、伯、姑、舅、姨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