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辅导讲义课件.ppt
87页合同法讲义,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授 陈永忠,合同法讲义,本课程的教学模式与学习方式 一、教学模式 1、教师的角色转换:为主学习方法/课程信息 2、学生的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多媒体) 3、基于网络条件下的个别化学习 4、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工作、生活 )的主动学习 推荐阅读:学习的革命、数字化生存等,二、学习方式 1、多媒体课件的使用(网上学习) 2、平时作业(形成性考核20%) 3、学习小组的活动 4、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毕业) 5、面授课讲授方式的改革 (1)导学课 (2)案例教学法的推广使用 (专业特点、考试题型) 6、教师答疑 BBS;E-mail:; 5016465(晚上)6724236 13909582195 博客主页: Q Q:1051062851,导学 一、为什么学? 简介合同法学课程及其重要性 二、怎么学? 1、掌握“三个基本”; 2、以教材为主,辅助于指导书; 3、阅读法条,主要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和相关的具体司法解释等 4、联系实际,分析案例;(举例:99年律考题 案例1、案例2、案例3),2009年司法考试题 5、必须多做各种类型的练习题和往届试卷; 6、认真及时完成老师布置形成性考核作业; 7、上网浏览和下载相关的课件材料。
网络课堂,三、学什么? 共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论(则) 主要学习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18章) 第二部分 合同法分论(则) 主要学习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 (919章)(有重点学习几章),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论,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导语 教学重点: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具体分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能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对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及其立法的发展有一般性的了解阅读合同法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见合同法第2条)合同即契约 (1)双方性; (2)合意性; (3)目的性 排除三类合同 简介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见合同法第3-7条) 基本含义及其存在的价值,(一)平等原则;(见合同法3条) (二)自愿原则; (见合同法4条) (三)公平原则; (见合同法5条) (四)诚信原则;(见合同法6条) “帝王条款”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见合同法7条) (六)合法原则。
(见合同法7条) 三、合同的理论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十一)持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 思考与练习题(教材P24---26) 合同法学网络课堂,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导语 教学重点: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订立程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形式要件、订约能力、要约和承诺、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合同、缔约过失、附随义务 教学要求:1、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式及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2、掌握要约承诺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概念;3、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要件和必要条款的理论;4、了解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别是其特点;5、知道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阅读合同法第二章以及司法解释2),提示说明: 增加的新内容有,邀约和承诺、格式合同、缔约过失附随义务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式(即要约与承诺)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式(见教材第五节) 1. 竞争缔约(招投标和拍卖程序) 2. 强制缔约 3. 附合缔约即格式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见教材P32) 三、合同的形式要件(见合同法10、11条)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三)电子合同形式 (四)其他形式(一般为推定)(见合同法36、37条) 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见合同法第9条) 二、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自然人划分为三种类型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见合同法第50条及司法解释10条) 三、合同签订中的代理问题(第三章讲) 第三节 要 (邀)约 (见合同法第14---20条)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概念(见合同法第14 条),(二)要约的法律特征 1邀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2邀约必须包括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内容确定) 3邀约一经发出就要受法律约束 4邀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5邀约必须向邀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见合同法第15条) (二)要约邀请的种类(第15条)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悬赏广告”性质 、意思表示不同; 、后果不同;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不可撤回性 (二)要约效力的时间性 四、要约的生效时间(见合同法第16条) 一般原则:到达主义特殊情况:进入 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见合同法第17、18、19) 1、从含义上看区别; 2、要求是必须通知; 3、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形 六、要约的失效(见合同法第20条) 有四种情形,第四节 承 诺 (见合同法第21---31条) 一、承诺的概述 (一)概念(见合同法第21条)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即承诺人应为受要约人 2、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的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三)反(新)要约(见合同法第30条、31条): 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期限(见合同法第23条) (一)有确定期限的从约定; (二)未确定承诺期限的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在合理期限内承诺 三、承诺的效力 (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见合同法25条) (二)承诺一旦生效,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承诺不可撤销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 (一)投邮生效原则又称发信主义(英美法系) (二)送达生效原则又称受信主义(我国) (见合同法第26条、22条) 五、承诺撤回与承诺迟延(逾期)及承诺迟到 (见合同法第27、28、29条),六、合同的成立 1、签字或盖章或确认成立(见合同法32、33条 ) 2、实际成立或事实合同(见合同法36、37条) 即行为合同 3、合同成立的地点(见合同法34条) 第五节 格式合同 (见合同法39、40、41条)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见合同法39条2款)不同于标准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点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严密性; 2格式合同签定中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3、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4、格式合同的条款的非协商性; 5、合同签定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限制(目的是公平和正义) 1.立法控制 (格式合同无效)2.司法措施 3.行政措施 二、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一)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有两种 :见41条 (二)两种条款发生冲突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我国合同法赋予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定义务39条。
即“提请注意”和“明确说明”,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格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名称 (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三)正文 即合同的基本条款(权利和义务) (四)结尾 1. 合同正本/付本的份数及其效力 2. 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年月日; 3. 合同签定的时间和地点; 4. 注明附件及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5. 签名或盖章见合同法32条),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见合同法第12条) 1合同的主要条款、必要条款与一般条款 2空缺主要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见合同法61、62条,第四章讲) 三、合同的一般条款 1.通常条款 2.偶尔条款 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的概念:指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见合同法42、43条) 二、构成要件(即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 2、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3、并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减少);,4、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表现形态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3、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4、赔偿范围不同; 5、免责情况不同第八节 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概念 即无须当事人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表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订立中的附随义务(43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60条)、终止后的附随义务(92条) 三、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承担责任不同 思考与练习题(教材P62---75) 合同法学网络课堂,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导语 教学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效力未定的合同、催告权与追认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无效合同、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限制、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教学要求:1、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2、弄清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熟悉催告权与追认权制度;3、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其构成要件;4、掌握无效合同理论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5、掌握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的理论,了解合同撤销和变更制度 (阅读合同法第三章以及司法解释2),提示说明: 增加变更内容有: 成立与生效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最基本的效力就是给付这种给付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就是确定给付内容的依据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力狭义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二、 合同生效特别要件 1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45、46条) 2批准或登记(见合同法44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9条) 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效力待定合同) 一、 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概念:即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效力不定,必须有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的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 (二)特征 (三)效力补正方式:一般为追认,个别除外二、表现形态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见合同法47条)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及其例外(有两种);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及其撤销权 (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见合同法48条) 1、本人享有追认权 2、本人的拒绝权 3、相对人有催告权 4、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条件: 1、该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相对人 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3、行使追认权和相对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