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车安全举报监督制度.doc
6页校车平安举报监视制度 校车平安举报监视制度范本 导语:为了校车的平安,不得不制定关于校车平安的举报监视,下面请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了充分发挥广阔人民群众对校车平安的监视作用,进一步标准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平安,根据《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 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平安隐患的; 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安康现象的; 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 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 6、校车驾驶员患有阻碍平安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 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 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 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 11、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许可运载学生的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展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支持校车效劳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效劳的税收优惠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效劳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平安、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平安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 、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效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效劳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展平安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 第十一条由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提供者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展交通平安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知识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