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16页附件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 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 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 按照属地 监管、 分级负责原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 (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2 %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 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 使用情况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 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 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 】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 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第十条 【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加强工程消防、 特种设备和建 设的安全管理; 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 应当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熟悉规 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 季节性复工、 调整工作岗位、 离 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 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 责任人、 资金、时限和预案,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 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并及时向 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三条 【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 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 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 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 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和个人 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 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 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有多个承包、 承租单位的, 纺织企业 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 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 并对现场 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 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 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 计划,限期整改。
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五条 【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 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 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 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纺织企业不 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涉及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 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 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 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 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 箱体、 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 应当装设齐全、 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 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 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 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 设备或者场所,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并在配电设施、 设备装设防水、 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 并有效接地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 容器或场所, 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 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 并及时将检测 结果整理归档五)纺织企业原料、 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麻纺织工厂严禁设 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 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六) 纺织企业的防火、 防爆条件或措施, 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 )、《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58 )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 爆标准的规定七) 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 设施设备采用惰 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 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15577 )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要求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 除尘器、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缆隧道(沟) 、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 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 声、光报警等 信号不得随意切断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 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 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 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要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和维护 未经检验检测或 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第十九条 【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 业政策有关要求, 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 设备, 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 料和新设备, 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 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 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条 【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 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并应与生产、 生活 区分开设置 新建、改建、 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 建筑物, 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 否则不得施工 和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 【仓库安全要求】 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 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 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 【安全距离、 安全出口要求】 纺织企业生产、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与员工宿舍保 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通道、 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不得以任何理由 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 全出口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纺织企业涉及生 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必须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标准和相关行政 规章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 在生产、 储存和使 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 纺织企业严禁从 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 严禁不佩戴专用 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 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 严禁在设备运 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第二十五条 【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 明火作业、 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 行作业审批制度, 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 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的重点企 业、 关键事项、 时间和标准,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 施挂牌督办第二十八条 【专项执法检查】 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 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安监人员能力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提 高行政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 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记录, 进入危险作业地点、 环节检查时,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企业违规处罚】 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