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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pdf

153页
  • 卖家[上传人]:缘***
  • 文档编号:336602358
  • 上传时间:2022-09-22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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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U B C规则)2004年修正案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个国际的标准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并进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4 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 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步研究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9 本规则1998年版以海安会第MSC.4(48)号决议通过的最初的文本为基础为了回应1973年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大会第15号决议,环保会在其第22届会议上以第MEPC.19(22)号决议通过了将IBC规则扩大到包括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H的防止海洋污染方面10本规则的这版本包括了由下列决议通过的各项修正案:决议通过日期默认接受日期生效日期1MSC.10(54)1987年 4 月 2 9 日1988年 4 月 2 9 日1988年 10月 3 0 日2MSC.14(57)MEPC.32(27)1989年 4 月 11日1989年 3 月 17日1990年 4 月 12日1990年 4 月 12 日1990年 10月 13日1990年 10月 13日3MSC.28(61)MEPC.55(33)1992年 12月 11日1992年 10月 3 0 日1994年 1 月 1 日1994年 1 月 1 日1994年 7 月 1 日1994年 7 月 1 日4MSC.50(66)MEPC.69(38)1996年 6 月 4 日1996年 7 月 10日1998年 1 月 1 日1998年 1 月 1 日1998年 7 月 1 日1998年 7 月 1 日5MSC.58(67)MEPC.73(39)1996年 12月 5 日1997年 3 月 10日1998年 1 月 1 日1998年 1 月 10日1998年 7 月 1 日1998年 7 月 10日6MSC.102(73)2000年 12月 5 日2002年 1 月 1 日2002年 2 月 1 日7MSC.176(79)MEPC.119(52)2004年 12月 9 日2004年 10月 15日2006年 7 月 1 日2006年 7 月 1 日2007年 1 月 1 日2007年 1 月 1 日11 从 74年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生效之日(即 1986年 7 月 1 日)和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实施之日(即 1987年 4 月 6 日)起,本规则成为上述公约下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本规则的修正案,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海洋污染角度,都必须分别根据 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 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和生效2第一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不论尺寸大小,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 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产品;.2 除易燃性外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或无易燃性但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1.1.2 对于经过审查并确定其安全和污染危害程度未达到需实施本规则的货品,见第十八章1.1.3 本规则所包括的液体是指那些在温度为3 7.8 C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 8 MPa(绝对压力的液体1.1.4 就 1 9 7 4年SOLAS公约而言,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基于其安全特性被列入本规则第十七章,且 在“d栏”中被标识为S或S/P的货品的船舶1.1.5 就 7 3/7 8 MARPOL公约而言,本规则仅适用于附则I I第1.1 6.2条定义的从事在第十七章-栏”中被标识为X、Y和Z的有毒液体物质运输的NLS液货船。

      1.1.6 对于建议散装运输但未列入本规则第十七章或第十八章的货品,主管机关以及与此运输有关的港口当局应针对散装化学品危险性的评定指标,对适当的运载条件作出初步规定在评估此类货品的污染危害和确定其污染类别时,必须遵循7 3/7 8 M A RPOL公约附则H第6.3条中规定的程序将货品列入本规则时的所考虑的条件应通知本组织1.1.7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1 9 8 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 可识别船舶建造开始;和.2 对该船已开始装配了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其小者1.1.8 无论船舶为何时建造,如 在1 9 8 6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化学品船,应被视为在改建开始之I I建造的化学品船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7 3/7 8防污公约附则I I第1.1 4条所述的船舶改装1.1.9 凡引用本规则某一条款时,该条款下的所有分项的规定均应适用1.2 危害性本规则所涉及的货品的危害性包括:1.2.1 火灾危险性,由化学品的闪点、爆炸/可燃性极限/范围和自燃温度所确定1.2.2 健康危害性,由下述情况所确定:.1 在液体状态下,对皮肤的腐蚀作用;或.2 剧毒性作用,要考虑到以下数值:L D”口服):口服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剂量:L D 5()(皮肤):作用于皮肤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剂量;L D 5 o(吸入):吸入时,接受试验的对象的致死率为50%的浓度;或.3 其它诸如致癌及过敏的健康影响。

      1.2.3 反应危险性,由与下列物质的反应性所确定:.1 水;.2 空气;.3 其他化学品;或.4 化学品本身(如,聚合作用)1.2.4 海洋污染危害性,由下述情况所确定:.1 生物积聚;.2 缺乏生物易降解性;.3 对水生物有剧毒性作用;.4 对水生物有慢性毒性作用;.5 对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及.6 引起货物漂浮或下沉从而对海洋生物有负面影响的物理特性1.3 定义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的定义如下(附加定义列于各个章节中):1.3.1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娱乐室、理发室、无炊具的配膳室以及类似处所的处所公共处历系指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的那部分起居处所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1.3.2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港口)见港口当局1.3.3 周年日系指相应于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和日1.3.4 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1.3.5 船宽(B)系指船舶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体,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对于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体,在船中部量至船体外表面船宽(B)以 m 计。

      1.3.6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含有液货舱、污液舱、包括泵舱在内的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分,以及在上述处所上方整个长度和宽度内的甲板区域如果货舱处所内设有独立舱,则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所前面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被作为货物区域1.3.7 货泵舱系指装有供装卸本规则所列货品用的泵及其属具的处所1.3.8 货物服务处所系指货物区域内用作工作间、物料间,以及用于贮存货物装卸设备并面积在2m2以上的储物间的处所1.3.9 液货舱系指用于装运货物的容器1.3.10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第十七章所列的任何液体货品的货船1.3.11 隔离舱系指两个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该处所可以是空舱或压载舱1.3.12 控制站系指设有船舶无线电台、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火灾记录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但不包括通常设置在货物区域内的专用火灾控制设备1.3.13 危险化学品系指基于本规则第十七章的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会构成安全危害的液体化学品41.3.14 密度系指某一货品的质量与其体积之比值,以千克每立方米为单位本定义适用于液体、气体及蒸汽。

      1.3.15 爆炸(可燃)性极限(范围)系指在给定的试验装置中,对燃料一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外部着火源,使其刚好能产生燃烧的条件1.3.16 闪点系指某一货品释放出足以被点燃的易燃蒸气的摄氏温度本规则给出的数值基于用认可的闪点装置测定的“闭杯试验”的数值1.3.17 货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围蔽的内部设有独立液货舱的处所1.3.18 独立系指例如一个管系或透气系统,不以任何方式与另一系统连接,也没有任何设施能与其他系统进行潜在的连接1.3.19 船长(L)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的85%处的水线上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较大者对设计成倾斜龙骨的船舶,量取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L)应以米计1.3.20 A 类机器处所系指内含下列设施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1 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或.2 用于除主推进以外的其他用途,且合计输出总功率不小于375kW 的内燃机;或.3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1.3.21 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 类处所和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力机械、加油站、制冷机、减摇、通风和空调机等所有其他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蔽通道。

      1.3.22 MARPOL公约系指经修订的 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九1.3.23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在 国际散化规则第十七或十八章的污染类别栏中或在现行的环保会通函MEPC.2/Circular中标出,或临时根据 MARPOL公约附则H 第 6.3条的规定评估为 X、Y 或 Z 类的物质1.3.24 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准备燃油向燃油锅炉输送的设备,或者用于准备加热燃油向内燃机输送的设备,并包括在表压超过0.18MPa的压力下处理油类的任何油压泵、过滤器和加热器1.3.25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1.3.26 处所的渗透率系指在某一处所内假定被水浸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1.3.27 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卸的港口所在国的有关当局1.3.28 货品系指有毒液体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的总称1.3.29 泵舱系指位于货物区域内,内设用于装卸压载水和燃油的泵及其辅助设备的处所1.3.30 认可标准系指主管机关所接受的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标准,或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标准并为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由某一组织规定和维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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