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docx

9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60390809
  • 上传时间:2023-03-19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6.66KB
  • / 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 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在启动、司法审查、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被害人权利救 济、执行与监督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适用困难对此,应从完善强制医疗启动程序、 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明确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完善被害人权利救 济、健全强制医疗执行体制、强化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关键词】强制医疗保护性约束社会救助执行监督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当时的 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任何程序性规定,致使该制度难以付诸实践由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一般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然后 交由隶属公安机关的 安康医院具体执行,从决定到执行整个程序都在公安机关主导下进 行,公安机关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致使实践中存在 被精神病”、假精神病”、替精神病”等现象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显有成 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出现 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概述刑事强制医疗被认为是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刑事实体措施,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 践来看,它是保安处分的一种。

      ⑵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一种非刑事处分方式⑶刑事强制 医疗不是一种刑罚方式,它针对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客观上具有限制人 身自由的性质,但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和社会防范刑事强制医疗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 施,这两者适用的目的、对象、决定与执行主体不同,并且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诉讼中的 临时性措施,可以被变更、终止、解除 ;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带有医疗性质的强制,是诉讼程序终结的结果,法院是唯一的决定机关刑事强制医疗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后 刑诉法出台以前,大多数精神病人肇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决定,并由公 安机关下属的安康医院负责执行,以至于人们认为这是一种规定在刑法中的行政强制措 施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调整的范畴明显不同,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力干预,行政机关决定缺乏正当性,由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遵循刑事司法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相关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其诉讼性表现为:基本构建了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在侦查、审查起 诉、法庭审理环节基本按照普通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其非诉讼性表现为控辩审三方格 局并未起到实质性对抗作用,救济、监督程序带有明显行政化色彩。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法定调查程序也可以简化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在 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才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明显滞后于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是一种行政化的救济手段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申请解除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体现了程序上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 征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是提出纠正意见而非抗诉,这种监督属于 程序意义上的一般性监督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强制医疗启动程序不健全其一,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善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根 据修改后刑诉法相关规定,我国精神病鉴定启动权、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都是赋予司法 机关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双 方在程序启动权上已经不平等,容易导致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其二,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与证明标准不明确比如,如何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 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是指行为的危险性还是现实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中的 严重”是否包括轻伤,何为 严重” ?r继续危害社 会可能”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企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此外,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没有规 定证明标准,是否适用普通刑事程序的证明标准不明确其三,刑事强制医疗适用范围过窄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三个适用条 件: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特定犯罪、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些条 件把大多数犯罪案件中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强制医疗适用范围之外,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社会 防御功能;也排除了服刑中的精神病人,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的医疗救助性功能二)强制医疗司法审查不足首先,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启动精神病鉴定,三机关之间对于移 送的鉴定意见基本都持接受态度,检察官、法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审查时也不愿意承担 风险去推翻鉴定意见其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案精神病人基本无须出庭,专家证人也可以不出 庭,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片面化、形式化,庭审对抗性几乎不存在,法官依赖鉴定意 见作出判断成为常态三)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衔接不明确首先,修改后刑诉法、 精神卫生法 分别规定了各自强制医疗的范畴,但均采用概括性语言表达,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强制医疗两者界限不明确其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如何实现转换,转换后是否由原办案人 员继续承办,是否需要改变管辖,是否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等问题不明确。

      最后,由于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性质不明确,该措施与强制措施如何 对接互换、是否折抵刑期也不明确四)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权利救济不足修改后刑诉法仅规定了被害人一方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对被害人一方能否参与强制 医疗程序,如果被害人能够参与庭审,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是否可以对事实、证据等发 表意见,被害人一方提出异议时由谁负责答辩等内容规定得不明确此外,强制医疗程序 中被害人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规定得也不明确五)强制医疗执行体制不健全其一,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只规定了法院作出刑事 强制医疗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但 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公安机关在多久内交付执行,执行地点是精神病专科医院还是安 康医院,强制医疗机构如何执行等其二,强制医疗资源投入有限、专科治疗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精神卫生资源 匮乏、配置错位,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与精神病人状况相适应的医疗卫生系统从全国 范围来看,目前仅有 24所安康医院,且普遍存在设施较差、治疗条件有限、收容能力不足 等问题,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加之我国的医疗模式单一,在没有建立安康医院的省、市, 精神病人一般送至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专科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管理和对一般精神病 患者的管理并无区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其三,被强制医疗人入院容易、回归社会难由于我国立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最长 期限,实践中,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会主动申请法院解除强制 医疗,强制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一般也不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甚至存在 被强制医疗人依法释放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愿意接收的现象,造成该类人入院 容易、出院难,出院后社会化更难等问题六)刑事强制医疗监督难首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 监督,能否对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和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规定得 不明确其次,在执行监督方面,检察机关获取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执行信息存在困难,缺乏 准确、及时的信息来源,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再次,被申请人的医疗状况、精神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等问题专业性较 强,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监督难以深入三、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启动程序首先,强化当事人对精神病鉴定启动的申请权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司 法机关启动精神病 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应 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给出书面答复,对于申请鉴定被拒绝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明确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条件与证明标准一是何为 实施暴力行为实施”要求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包括犯意与犯罪预备形态: 暴力”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攻击性行为,而应理解为物理上的行为,如放火、决水、投毒等行为,精神暴力、网络暴力则被排 除在外;实施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二是何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中国最大法律服务平台(www.66L ) 安全”,可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判断,行为性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侵财类犯罪实施过程中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以视为暴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危害公共安全强调了现实危险性 ;危害人身安全则必须发生实害结果,严重程度应结合犯罪构成、法定量刑来判断,由于精神病人缺乏自主意识,不存在主观上 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构成的判断则不必衡量主观方面,而侧重对客观方面即危害结果是 否造成进行判断三是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官在考虑该因素时应根据专业机构出 具的评估报告,结合被申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前后的表现、实施行为的次数、间隔 时间、监护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四是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意指即使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予以强制医疗, 可以”与刑法第十八条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相衔接。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其证明标准也应当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 证明标准,对 再犯的危险性”认定则达到 极有可能”即可,不必采取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再次,适度扩大刑事强制医疗范畴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不断拓展,国家对国民具有 看护救助职能,因此一些国家将具有自杀自残倾向的精神病人、服刑中的精神病人、限制 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也纳入了强制医疗范围,比较而言,我国的强制医疗范围过于狭小,建 议将下列人员也纳入进去:(1)服刑过程中发病的精神病人对这类精神病人传统做法要么 在监狱中治疗要么 保外就医,由于监狱的医疗条件不足以让这类人得到与精神病医院同等 效果的治疗,极有可能使病情加重,且留滞在监狱服刑对其他服刑人员也存在潜在的人身 威胁建议纳入强制医疗范畴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判处实刑后存在收监执行难的问题,收监执行或者保外就医都不恰当,强制医疗却可以实现治疗和约 束的双重功效3)实施犯罪后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犯罪后审判前丧失 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做法是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一直治疗不好,嫌疑人则会被持续 羁押在看守所,建议将这类精神病人也纳入强制医疗范畴。

      二)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为避免精神病学鉴定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制度上强化司法人员对精神病鉴定意 见的审查一是检察官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主动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审 查鉴定依据、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避 免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查二是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议明确专家辅助人具有独立的 诉讼地位,控辩双方均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从被申请人被采取临时约束措施时即可介 入,并明确专家辅助人权利三是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交叉询问、质证,并围绕刑事责任能力”、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危害程度的大小”等核心问题进行有效控辩四是加强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强化其责任三)明确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第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的衔接建议在行政性强制医疗中 引入司法审查制度,法院依据 《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同 时,在征求被申请人家属与监护人意见并衡量其人身危险性基础上,可以签发对被申请人 采取行政强制医疗措施的令状,令状中应包括采取的强制治疗级别。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