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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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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zhe****0920
  • 文档编号:26273925
  • 上传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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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 1 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单位申请报告;(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二) 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 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一)对现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1.申请程序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二)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第十条 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局应按年度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第十二条 年审的范围地方税务局应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第十三条 年审的时间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从每年 11 月起至 12 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第十四条 年审的内容(一)自开票纳税人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等2.纳税情况。

      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二)代开票纳税人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等2.纳税情况包括年审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第十五条 年审的程序(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二)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 30 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 30 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第十六条 年审的结果(一)自开票纳税人1.年审合格的处理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二)代开票纳税人1.年审合格的处理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达不到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得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的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第十七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第十八条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第二十条 《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第二十二条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下发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代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地方税务局(盖章)年 月 日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地方税务局(盖章)年 月 日专用章自 开 票 纳 税 人地方税务机关名称长 5 厘米宽 1.5 厘米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地方税务机关名称长 8 厘米宽 1.5 厘米年审合格标识:底色应与认定证书底色一致。

      年审合格标识:底色应与认定证书底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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