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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反诉的条件及第三人履行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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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423546113
  • 上传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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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反诉的条件及第三人履行的理解与适用、基本案情2001年10月11日、11月8日、12月27日WS公司与广源公司签订了四份买卖果脯合同合同签订后,广源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WS公司 接受货物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WS公司 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不莱梅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货物“无法在市场上 销售”且“不符合提单和发票上的描述”,依照德国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货 物被销毁同时,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明广源公司在发运给WS公司的果干果脯中有掺 装换货的事实而广源公司根据WS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得到全部货款WS公司为该批货物 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 WS 公司诉至法 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四份销货合同;2、广源公司赔偿 WS 公司货款损失 172125美元及利息;3、广源公司赔偿WS公司银行手续费、运费、检验费、清洁费、仓储 费、销毁费等费用及利息; 4、广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广源公司提起反诉称:2001年6月25日,WS公司与广源公司就万克公司欠广源公司 货款176050.25美元一事达成协议,约定: WS 公司自愿承担偿还万克公司欠广源公司的全 部货款。

      还款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8 个月内付清;广源公司继续以比较优惠的条件尽最 大努力支持WS公司以后的业务;如果WS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偿还或没有完全还清这 笔货款,广源公司保留向万克公司追偿债务的权利此后 WS 公司未向广源公司偿还该款项 广源公司请求判令WS公司偿付货款176050.25美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WS公司的 诉讼请求和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均成立,予以支持评析WS公司和广源公司对本案原审本诉判决均无异议,WS公司仅对反诉部分判决不服, 提起上诉需要探讨的是,广源公司的反诉是否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 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一)广源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一审中,WS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广源公司签订的购销果脯合同,广源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广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WS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承担偿还 欠款的责任WS公司针对广源公司的反诉辩称,广源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 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广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另案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涉 及反诉的内容总共只有三个条文,其中第52 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 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 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 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 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可以缺席判决这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反诉制度的全部内容,但它却只涉及“反 诉是被告的十项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反诉的被告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等三个方面关于反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众说纷纭,较为代表性的观点为:反诉是指在已 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 独立反请求从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性质看,反诉的提起除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 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是否将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作为 提起和受理反诉的条件,直接关系到反诉案件范围的宽与窄关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 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 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

      有人认为,把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 系局限于必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于确立反诉制度的公平意图,同时也不 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现在,不少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对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解 释都较为宽松,至少是把被告提出的、虽不与本诉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但却可能 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诉,解释为有牵连关系而纳入反诉的范围故有些学者认为,反 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指两个诉在诉讼请求的内容、基础以及理由方面存在关联,具体表 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基础事实如甲的车与乙的车相撞,甲诉请乙 赔偿财产和人身损失,乙也诉请甲赔偿一切损失,两诉均出自于两车相撞这一基础事实 2、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被告诉请原告给付其垫付的房屋维修费,这两者都出自于同一房屋租赁关系3、反诉与本诉以同一民法上之标的的权利归 属为请求判决的对象,也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指向同一标的如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某一 枚珍贵邮票,被告诉请法院确认该枚邮票属自己所有4、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法律关系 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如原告诉请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诉请确认该收养关系 不存在。

      5、反诉与本诉具有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如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1000 元,被告诉 请原告返还借款2000 元这一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实际上是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因 为被告之所以拒付房租,是基于原告尚欠自己的欠款本案WS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广源公司履行因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金钱之债,广源 公司提起反诉要求WS公司履行双方签订协议中所发生的金钱之债,该反诉与本诉具有诉的 理由上的联系,广源公司的反诉目的是为了抵消WS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广源公司提起 的反诉已依法成立二)双方2001年 6月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情 形广源公司提起反诉的依据是其与 WS 公司签订的 WS 公司自愿承担万克公司债务的协 议,债务人万克公司未参与协议的签订该协议不同于《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 代为履行情形《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履行,特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履行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和第三人并未表示承担该履行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入 仅能够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追究债务入的违约责任,不能追究该第三人典型例子是电影学院 与制片人约定由赵某某去演出,赵某某未去演出,法院判决电影学院对制片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第3 人的地位,相当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本案债权人广源公司 与第三人WS公司约定由WS公司履行本属于债务人万克公司的债务,如果万克公司明示、 默示同意,可以认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 为履行情形;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万克公司知情,更谈不上同意,则属于债权人与第 三人成立的新合同,该第三人不履行,债权人自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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