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17页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