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宪法权威论略.docx

8页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265948441
  • 上传时间:2022-03-1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9.63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宪法权威论略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一、 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那么等方面”[2](周叶中)宪法至上”是与法律至上精细相连的对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务必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3].而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那么的核心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大量部门、众多单个的法律组成的”,“其中,宪法的层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由于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务必以宪法为根据,都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3].因此,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概括说来亦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那么”[4].有学者还进一步把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细分为宪法形式上的至上和实质意义上的至上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宪法典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5](52页);而“宪法实质意义上的至上是指人民的法律意识中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有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5](53页)。

      虽然有学者认为“宪法至上”的概括内涵与宪法权威根本一致[2],仿佛它们是有区别的,但从上述引文中可看出,该学者在其不同的文章中又将其完全等同    笔者认为,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理由是:第一无论是宪法的权威性,还是宪法的至上性,实质上都强调的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的核心内容都是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将其作为根本行为准那么,因此二者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那么无效    须留神的是,宪法权威是新中国早期宪法学者通用的一个词汇,而宪法至上那么是近年来在一些学者的文论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关键词”.但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既没有使用“宪法权威”一词,也没有展现“宪法至上”的用语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集中表达了这一精神宪法序言宣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务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那么,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创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务必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务必予以追究    宪法权威即宪法至上,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决;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那么无效[6].由特意的司法机关来判定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是否违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行为无效,是现代国家推行宪政的一般手段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依特意的司法程序对违宪案件举行审查,可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及强制性使违宪行为、违宪法律、法规得以实时的较正,“预期”的宪法权威成为可以“看得见”的宪法权威宪法至上,最终凭借于司法机关的宪法适用才能获得制度上的保障[6].    二、 宪法至上的根据    为什么宪法务必至上?笔者认为宪法至上的根据在于;    (一) 宪法是根本法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意味着:一    方面,从法律形式而言,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即母法,即全体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且宪法是判断法律正值性的标准另一方面,从内容上讲,宪法只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根本国策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那么根本法的性质就要求,一切法律和全体宪法关系的主体的行为首先务必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 宪法是理性和正义的集中表达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    法的至上性不能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理解,宪法之所以有高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权威,是宪法的产生是理性和正义的象征”[5](53页)作为理性和正义的象征,宪法不仅要求人们对它的价值认同,更要求人们实践中对它的十足按照与遵守    (三)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权力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一向是近现代以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就法治而言,对权力举行有效制约一向是其重要的目标之一宪法至上的重要环节是使权力服膺于宪法在宪政社会,权力服膺于宪法即宪法至上,一方面通过宪法、法律最大限度反映人民意志从而普遍实现所谓“被统治者的同意”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对公共权力举行分解实现权力的分开与制衡从而裁减操纵权力的难度或强度来实现。

      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根本权利,这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与这一终极价值相适应,宪法务必具有至上性    三、 宪法至上的实现    如何实现宪法至上?笔者认为:    一要强化宪法的模范性,突出宪法的科学性    既然是法律,宪法就必然具有模范性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现代法律系统的根本要素可简化为规矩、原那么和概念,其中在数量上规矩应占绝大多数①作为法律的宪法,其规矩即模范也应占绝大多数而且,由于“规矩有较为严密的规律布局,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决式后果和断定式后果)三片面[7](页36)宪法规矩(即宪法模范)也应当具备作为法律模范的完整的规律布局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在这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宪法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完整、统一的程序规定在以后的修宪中,我们要逐步完善宪法模范的规律布局这也是毛泽东关于“搞宪法就是搞科学”[8](页26)的根本要求强化宪法规律布局的完整性要求,在宪法中尽量裁减或限制有关政策性规定、原那么性规定,更加是一些概括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策不宜规定得过于细致,建议在宪法中只对关涉国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二要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完全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模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崇敬,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6]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对宪法而言,宪法司法化    使宪法由理论变成了实践,它使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它要求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进展构成了宪法进展的动力同时,宪法司法化还是宪法至上的根本实现形式一句话,宪法司法化使“纸上的宪法”变成了“活的宪法”.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透露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模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气力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那么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9](8页)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务必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9](8页)其意思是,务必经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才能从理念或价值形态变成有实效的模范列宁关于“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名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其次,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根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10](页272)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法定理由,应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规因违宪对 [1][2]下一页 — 8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