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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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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最为发达美国相关法律对有限合伙制企业出资与收入分配机制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扶持1916年,美国出台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多次修订,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协调从适用税率上看,美国历史上先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调整,1978 年,将资本利得税的最高税率从49.5%降至 28%,而后于 1980 年降至 20%这一政策促使美国创业投资在80 年代以年均 46%的幅度得以迅速增长目前,美国税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作为工薪性收入,按照10%-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业绩分成及按合伙契约约定的比例分得的投资所得,作为资本利得收入,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资本所得税率征收另外,从税收征收方式上看,美国税法依据穿透原则,将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而将净收益直接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极大地减轻了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合伙制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税制模式:一是非实体模式,即合伙企业尚不作为独立实体,也不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主体,如英国和美国。

      二是实体模式,即对于合伙企业为独立实体,则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看待,如法国和德国三是准实体模式,该模式介于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即对合伙企业统一进行收入和成本核算,但对合伙企业的净收益则在合伙人环节纳税我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从国情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制模式上采用了上述的准实体模式,在内容上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基本政策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 200091号)、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的有关精神,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可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先分后税”原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各合伙人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二)部分省市政策规定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上海市曾在 2008年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 年 5 月 3 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他内容均已删除通常认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仅是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关系,因此不应该也无法对契约关系征税,只能对合伙人征税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采取了与西方国家比较一致的做法,主要还是基于防止偷逃税和公平税负角度考虑,重视在合伙人环节征税,促进合伙企业借鉴公司机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

      在实际政策执行中,部分省市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则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从政策规定内容和具体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现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投资收益环节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质确认不明确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 4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 2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6 页 -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收入仅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现有政策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问题上,判断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有分歧。

      第二,在退出环节上,合伙人权益处理适用规定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退出为导向的行业,投资者采取出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现有文件仅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可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计算纳税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二)合伙人实际税负仍然偏高从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企业解决了公司制模式下的双重纳税问题,也确实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据此认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税负趋于合理还为时尚早实际上,我们将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资人适用税率作一对比(见下表)后可以发现,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税负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个人股东从适用税率角度分析,股权投资是资本运作,具有高风险、收入波动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别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收入,也不同于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投资者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实际征管情况看,一般适用税率为35%,税负较高)从企业留存收益纳税规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选择不进行利润分配,以避免或推迟股东个人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甚至直接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企业再投资。

      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都需要缴税,导致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偏高,并且较公司制企业增加了再投资的成本这种因为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6 页 -(三)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具有积极影响,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从我国现有规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又如,国家已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发展三、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有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采取了较为新兴的企业模式,资本运作周期较长(通常为 5-7 年),同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尚未成熟,各方监管部门对于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还在逐步探索阶段,税务部门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尝试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一)准确把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实际,明确不同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现有政策。

      首先,对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先分后税”原则的基础上,要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职责、纳税义务做出区分从企业运行实际看,普通合伙人负责资本运营和日常管理,其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较类似,有限合伙人只负责投资入股,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所得则应属于投资收益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有着本质区别,不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建议明确为:“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6 页 -收益,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出让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取得的所得,应当明确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发挥税收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职能作用,出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北京市金融局统计,2011 年,北京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数新增163家,达到总数 711 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共新募集完成基金221 支,较 2010 年增长了662.1%,投资案例总数、投资金额和退出交易均领先于全国其他省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作用已初现端倪。

      因此,在股权投资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应统一出台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形式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促进作用,活跃和创新区域经济发展建议明确为:一是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比照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将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后缴纳税款,达到进一步鼓励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二是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用于再投资高新技术、文化创意或环境保护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可在一定期限内(如 3-5 年)递延纳税三)结合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适时调整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税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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